① 遼寧省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
遼寧省退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部分人有)三部分構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總的來說,遼寧省養老金計算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原則,繳費情況和地區差異都會影響最終養老金數額。
② 遼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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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都是根據當地上一年度的最低社平工資決定的。即每月的社平工資=年度社平工資/12。
而月度社平工資只是一個平均數,各地繳納的基數在這個平均數的60%-300%之間。最低不能低於60%,最高不能高於300%。
舉個例子,某地年度社平工資36000,則月度社平工資=36000/12=3000元
而繳納保險的時候,最低繳費基數=3000*60%=1800元,最高繳費基數=3000*300%=9000元。具體繳費基數要結合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條件,交的基數越高,享受的就越多。
③ 急求《遼勞社發[2001]82》號文件全文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以下簡稱個人帳戶基金)的管理,根據《遼寧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個人帳戶基金管理的范圍和原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對2001年7月1日以後,由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以下統稱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所形成的個人帳戶基金的管理。個人帳戶基金為參保人員繳費額和個人帳戶基金運營收益額之和。
(二)個人帳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能佔用個人帳戶基金。個人帳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實行省級核算、分級支付的管理體制。
(三)個人帳戶基金的管理接受省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個人帳戶基金的籌集
(一)從2001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調整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基數的11%調整為8%。
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業主按照繳費基數的18%繳納,其中8%計入個人帳戶,10%劃入社會統籌基金;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的8%繳納,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個體工商戶業主為其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的10%繳納,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二)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最高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地稅部門編制年度個人帳戶基金徵收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給各市政府。
(四)企業於每年3-4月份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進行個人繳費基數的年度申報,經社會保險經國人機構核定後,由徵收部門按規定徵收。其中企業職工由所在企業代辦申報、代扣代繳;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由個體工商戶代扣代繳;自由職工者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徵收機構申報,並向徵收機構繳費。
繳費人員發生增減變化,參保單位首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動申報,再到徵收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繳費。
(五)徵收機構要按照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金收繳率一致的原則進行徵收。徵收機構要分清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並要求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參保人員實際繳費憑證和明細,經徵收機構審核簽章後,由企業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帳的依據。自由職業者的實際繳費明細由徵收機構匯總後,轉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個人繳費總額和明細後,要認真核對,並進行記帳處理。如果發現帳目與費額不符,要及時與徵收機構進行核查,徵收機構負責確認相關基礎數據。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做完數據處理後,按月逐級上報個人繳費明細軟盤。
(六)企業需將個人帳戶基金直接繳入人民銀行當地國庫,由各級國庫逐級匯劃到省分庫。各級徵收機構與同級國庫相互核對後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通報個人繳費情況。繳入國庫的票據規定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七)省國庫按省財政部門的指令及時將收到的個人帳戶基金劃轉到省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並提供各市徵收總額。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對由國庫劃轉的個人帳戶基金進行帳務處理,並按月將個人帳戶基金轉入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個人帳戶基金專戶。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對省財政部門轉來的個人帳戶基金與省地稅部門進行核對。
(八)各地區必須按時足額向省個人帳戶基金專戶上解本地區個人帳戶基金。對不能按時足額上解的地區,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報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相應扣減對該市的基本養老基金補助額。
三、個人帳戶基金的管理
(一)2001年6月30日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和在2001年7月1日以後徵收的屬於參保人員個人補繳2001年6月30日以前的個人繳費,仍按原統籌層次和原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員繳費申報表、繳費單位提供的個人繳費明細、銀行收款憑證和運營收益率按月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帳戶。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於每月20日前將本市參保人員上月個人帳戶記錄情況上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個人帳戶基金的財務管理,做好個人帳戶基金徵收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保證個人帳戶基金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個人帳戶基金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除預留兩個月個人帳戶基金支出額用於當期支出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債,以實現保值增值。運營收益率要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個人帳戶基金運營收益率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基金運營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五)每年第一季度,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全年預計徵收的個人帳戶基金規模製定年度個人帳戶基金運營計劃,報經省勞動和社會社會保障廳同意後執行,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半年將個人帳戶基金運營情況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六)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個人帳戶管理的需要,建立全省聯網的個人帳戶管理信息系統,全面反映收繳、存儲、支出的相關信息。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通過信息系統將個人帳戶基金的動態管理情況即時提供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七)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時不轉移個人帳戶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轉移個人帳戶基金。
四、個人帳戶基金的支付
(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2001年7月1日後個人帳戶基金的支出與2001年6月30日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支出要分別記帳,分別列支。
(二)從2001年7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用於支付以下項目:
1. 個人帳戶養老金;
2. 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一次性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
3. 參保人員死亡、出國定居及農民合同工一次性返還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4. 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儲存額的余額;
5. 國家、省規定的從個人帳戶基金中支付的其它項目。
(三)每年1月,各市要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本年度個人帳戶基金支出計劃。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市提交的年度支出計劃編制全省個人帳戶基金年度支出計劃,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
(四)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於每月20日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下月個人帳戶基金支付總額和明細,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按月下撥。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將每月向各市撥付資金情況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五)每年1月,各市要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上年個人帳戶基金實際支出情況。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帳戶基金的年度結算工作。
五、個人帳戶基金的監督檢查
(一)建立健全個人帳戶基金監督檢查制度。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徵收機構的個人帳戶基金徵收、上解、運營、支付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審查個人帳戶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年度預、決算。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完善基金管理的內部監控機制。加強和規范個人帳戶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安全。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受理群眾投訴和舉報,建立個人帳戶查詢系統,為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提供查詢服務。
本辦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