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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發布時間:2025-07-24 20:17:12

⑴ 湖南省人社保補繳靈活就業者是否可以

一、湖南省人社保補繳靈活就業者是否可以? (一)關於靈活就業等人員 具有我省戶籍的在城鎮就業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接續)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如下: 1、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斷繳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以辦理補繳手續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60%或者100%為歷年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補繳。 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2017年1月1日後中斷的繳費,不再補繳。 2、原已隨單位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後繼續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執行上述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 3、屬於應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 退休 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12號)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統一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中涉及補繳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二)關於單位及職工 1、已參保單位及職工申報基數後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按照原申報的繳費基數和同期繳費比例補繳,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未參保單位及職工、已經參保單位中未參保職工未申報、或者未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以職工歷年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困難企業確無繳費能力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滯納金。 2、所有單位及職工2017年1月1日後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以職工歷年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同時,按照《 社會保險法 》、《 社會保險 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收取滯納金。困難企業欠費按照《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企業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6〕84號)辦理了緩繳手續的,緩繳期間補繳免收滯納金。 3、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及聘用的從業人員按照上述單位及職工相關規定執,繳費比例統一為20%,其中從業人員本人按照同期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其餘部分由業主繳納。 二、待遇計發 (一)有單位的參保職工,繼續執行我省原有規定確定 退休年齡 。原按照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6〕5號)和《湖南省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6〕13號),以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9〕4 號、湘政辦發〔2011〕12號等已有文件規定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年齡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二)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2016年12月31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補繳後累計年限不滿15年的,可按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也可以逐年繳納至滿15年。2017年1月1日後達到退休年齡的、補繳後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統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相關規定逐年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繳費基數為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100%,比例為20%。一次性繳納期間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統一為8%。 (三)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領取基本 養老金 條件的,按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補繳、一次性繳費或者延繳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計算時點為繳滿15年的時間,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發放。本通知實施前已經辦理完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辦理補繳。 三、其他事項 (一)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時間不得早於本人參保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時間。過去被判刑或者勞教的,服刑或者勞教期間不予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仍按照國家和省原有規定執行(三)個人賬戶按補繳確定的繳費基數和歷年同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政策記賬。單位職工的補繳年限繳費工資指數,按補繳後歷年實際繳費工資基數和同期上年度社會(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年限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補繳的實際繳費基數和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按照本通知規定,個人身份補繳2016年12月31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必須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原有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⑵ 湖南社保補繳新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1、已參保單位及職工申報基數後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按照原申報的繳費基數和同期繳費比例補繳,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未參保單位及職工、已經參保單位中未參保職工未申報、或者未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以職工歷年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困難企業確無繳費能力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滯納金。2、所有單位及職工2017年1月1日後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以職工歷年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同時,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收取滯納金。困難企業欠費按照《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企業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6〕84號)辦理了緩繳手續的,緩繳期間補繳免收滯納金。3、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及聘用的從業人員按照上述單位及職工相關規定執,繳費比例統一為20%,其中從業人員本人按照同期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其餘部分由業主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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