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蘇人社發(2025)38號
蘇人社發(2025)38號是一份由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政策文件。以下是對該文件可能包含內容的簡要分析和推測(請注意,具體細節應以官方發布的正式文件為准):
政策背景與目的:
主要政策內容:
實施措施與保障:
其他: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為基於文件編號的推測性分析,具體政策內容應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正式文件為准。
2. 江蘇老人高齡補貼標准
江蘇省高齡津貼標准根據年齡劃分,80 - 89周歲老人每月50元;90 - 99周歲老人每月100元;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月300元,不過南京、蘇州等市將100周歲及以上老人的津貼提高至500元。
政策依據為《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22年修訂)。除高齡津貼外,在養老保障方面,江蘇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也有針對高齡老人的上浮政策。2025年全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為245元/月,其中80 - 89周歲上浮10%,90周歲及以上上浮20%,政策依據是《江蘇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蘇政規〔2024〕1號)。此外,江蘇還建立了養老服務補貼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對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對象中80周歲以上老年人分別給予每月100元和60元以上補貼。具體申領流程可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或「蘇服辦」APP查詢,且部分市縣有更高標準的補充政策,政策可能動態調整,應以最新文件為准。
3. 江蘇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2月1日,江蘇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聯合出台了《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其中明確了可補繳的11種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為按當地規定規定繳納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單位可補繳原固定工退休社會統籌費。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3、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個人可從1992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4、除第3項規定企業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預知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和原企業所有制、縣/區屬以上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勞動部門批准招錄的職工,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和從1996年1月1日開始補繳。
5、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補繳。
6、臨時工後專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後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
7、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可從2004年2月1日起補繳。
8、鄉鎮企業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可從2006年3月1日補繳。如果是國家統配或城鎮待業人員被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若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繳費年限不足,可從1992年1月1日開始在原工作地補繳。
9、有僱工的個體商業戶,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補繳。沒有僱工的話,可從參加養老保險之月起開始補繳。
10、沒有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上被錄為正式工,在最後一次在本單位連續輪換的工作時間,可以補繳。
11、附加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其他可以補繳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