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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交省還是市

發布時間:2025-06-29 12:33:37

『壹』 長沙市養老和省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在湖南省長沙市,省直社保和市直社保比較,哪個好些?
對於省和市的社保,沒有本質的區別,總的而言,就是交得越多,享受的待遇就更好.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退休領取,有這樣計算養老金公式:社平工資*20%+個人帳戶*1/120之和,顯然跟社平和個人交納金額有直接關系。針對交納時間段和檔次,一般為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另外,畢竟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國家推出社保的目的是解決將來的養老,醫療問題,體現社會主義的均化原則,而不是拉大差距,進而製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規定了上限。
如果說想提高養老品質,建議你在購買社保的基礎上,再根據自己的實際經濟情況購買一定的商保作為補充比較好。

『貳』 社保是省級的好還是市級的好有什麼區別嗎什麼樣的單位交省級的什麼樣的單位交市級的

省級社保與市級社保的區別主要指的就是社保統籌范圍的不同。顧名思義,省級社保值得是以全省為統籌范圍,而市級社保則指的是以全市為統籌范圍。所謂的統籌范圍,指的是在此范圍內,將社保費用合並到同一個范圍內,進行統一調用。

省級統籌與市級統籌的區別:

1、繳費基數不同,省級統籌的繳費基數是以全省上年職工平均月薪為基數折算計算,市級統籌是以當地市。

2、省級統籌的錢最終流向省級管理的基金,市級統籌的錢最終流向市級管理的基金。

3、所以前者適用范圍更廣,全省通用,後者只能在當市可用。

4、前者的參保范圍、參保對象、費率政策、繳費標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待遇支付標准、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方方面面都是省內統一,後者只在市內統一。

到目前為止,只有北京、上海、陝西等少數省實現了養老保險全省統籌,全國統籌暫時看不到終點;醫療保險方面,只有山東、青海等少數省實現了醫保全省統籌;工傷保險而言,2017年6月,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要求,各省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實現工傷保險省級統籌。

由於咱們平時老是「五險、社保」將它們一塊提及,所以天然會認為:它們要是省級統籌就該全是省級,要是市級統籌就該全是市級。但其實各個險種是相對獨立的,同一個城市,有可能出現養老保險是省級統籌,而其他險種是市級統籌這種情況。

雖然如此,但相關部門「售賣」五險時還是一塊賣,單位購買時還是統一買。所以對員工來說,很難分得清自己的哪個保險是省級還是市級,就算是去問公司,有的公司的HR也不清楚,因為單位是不能選擇哪個險種按省級標准來,哪個按市級來的。

『叄』 養老保險分省、市、區嗎

養老保險和社保不一樣。具體區別如下:
1、范圍不同
(1)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回保險、醫療答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保險公司的商業養老保險,一般說的養老保險都是指社保中的養老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
2、辦理主體不同
(1)社保的繳費按我國國家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全部按職工收入比例交納。其中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比例交納,工傷和生育保險是全部由用人單位交納,職工個人是不需要交納的。
(2)個人以靈活就業者身份只能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3、年限和累積金額不同(1)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有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其中個人賬戶是可以積累金額和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職工退休後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
(2)如果是個人購買的養老保險中的商業養老保險,不可以積累金額和繳費年限的。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

『肆』 省直養老保險和市直養老保險區別

省直社保和市直社保區別是:1、平均工資的不同;平均工資越高,繳費基數也就越高,職工要交的養老保險金就越多,繳的多將來退休時拿回來的也多。2、退休後享受的待遇不一樣;一般省直的工資比市直的工資高,福利待遇好。3、省直社保的參保范圍、參保對象、費率政策、繳費標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待遇支付標准、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方方面面都是省內統一,市直社保只在市內統一。4、社保統籌范圍的不同;省直社保是以全省為統籌范圍,而市直社保則指的是以全市為統籌范圍。
參加省直養老和市直養老保險的_區別是:
一、平均工資的不同,平均工資越高,繳費基數也就越高,職工要交的養老保險金就越多,繳的多將來退休時拿回來的也多。
二、退休後享受的待遇是不一樣的,一般省直的工資比市直的工資高,福利待遇好,到退休時,享受的待遇也是不一樣的。
省直養老保險就是省直單位收取並提供的養老保險。
省直養老保險與其它養老保險性質是一樣的,要說有什麼不同那就是省直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按照省的上年職工平均收入水平核定的,與市裡的社保基數不一樣。
社會保險分為: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
險種是一樣的,但繳費基數不同!
省級統籌
個人養老基金的一種集資方式。是指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標准、基金管理、基金調劑等內容在內的整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體系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實行統一管理方式。
省級統籌的標志:
(1)統一制度。即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幫工、城鎮私營企業主,均應參加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統一標准。即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確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標准。
(3)統一管理。即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並達到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范、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垂直管理。
(4)統一調劑管理基金。即建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地、市、縣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於支付當期養老保險待遇後,結余基金除按規定留存外,其餘應上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納人財政專戶管理。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對各地、市、縣的基金調劑。

『伍』 省養老金和市養老金的區別

1、業務分工不同復。

省級社會保險機構制辦理本省的省屬用人單位、國家所屬駐本省的用人單位等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業務。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辦理本市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業務。

2、繳費基數不同。

省級統籌的繳費基數是以全省上年職工平均月薪為基數折算計算。

市級統籌是以當地市。

3、社保統籌范圍的不同。

省級社保值得是以全省為統籌范圍。

市級社保則指的是以全市為統籌范圍,指的是在此范圍內,將社保費用合並到同一個范圍內,進行統一調用。

『陸』 養老保險是按各地的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交是嗎各地是指各省還是各地市還是具體到各縣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拔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工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第十三條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除以120。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執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准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條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被保險人退休後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支付養老金。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戶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四章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部門必須為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單位時,必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拔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在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部門上繳調劑金,用於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各地應上繳的調劑金,由省或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和會計、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社會保險部門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向單位和被保險人公布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單位必須向被保險人如實公布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
(三)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拖欠被保險人養老金的,應將拖欠期間的利息連同本金一起補發。
第三十四條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並由其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並追繳其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單位與被保險人之間因社會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依照勞動爭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單位或者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部門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或者被保險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託所在市的社會保險部門管理。
第四十一條省、市、縣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制訂。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製訂。本條例除特指補充保險的條款外均為法定基本養老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基礎養老金是以省范圍計算還是市的范圍

養老金全國統一在哪裡交都是一樣,計算是在某個城市交滿十年,領取養老金就按該城市的標准領取,如果在多個城市都沒有交滿十年的那麼應該是轉回戶口所在地,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就在戶口地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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