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應該為臨時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嗎
單位應該為臨時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以下是具體分析:
一、法律角度
- 目前,法律中並無「臨時工」這一概念。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 非全日制用工,如每周工作不到24小時,每天不超過4小時的,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但除此之外的用工形式,單位都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二、「臨時工」的實質
- 依照我國目前的《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並不存在正式工和臨時工之分。所謂的「臨時工」也是勞動者,只是用工形式的一種,通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 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論是哪種用工形式,都應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臨時工」也不例外。
三、養老保險的參保與轉移
- 由於很多單位僱用臨時工屬於短期用工,而養老保險的繳納是長期的,所以臨時工在參保養老保險時應注意靈活性。
- 如果進入一家用人單位時,自己還沒有建立養老保險賬戶,可要求用人單位幫助辦理並繳納養老保險。離開用人單位時,在同一統籌區域可以進行轉移並繼續繳費;跨省轉移時,需要將整個養老保險賬戶進行轉移或選擇個人繳納。
四、建議
- 臨時工在工作時,應要求單位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這關繫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 如果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或單位拒絕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咨詢律師或相關機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