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轉移了醫保會跟隨轉移嗎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需要分別來進行轉移的,因為本身就是屬於兩個不同的繳費部門。 養老保險一般是由社保部門來管理。那麼醫療保險都是由醫保局來管理。所以說是需要分別來進行轉移的,當然在轉移的過程中是可以同步辦理的,一般情況下新的工作單位接觸之後,那麼它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是同步來進行參保的,需要做的就是開具養老保險的接收函和醫療保險的接收函,這兩份接收函是需要仿槐分別來開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枝老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猛大升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