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4年江蘇省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是多少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劇,養老保險成為了越來越多人關注的焦點。對於即將步入退休生活的人們來說,了解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和養老金的計算方式顯得尤為重要。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解析一下2024年江蘇省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幫助您更好地規劃未來的養老生活。
一、2024年江蘇省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是多少根據公布的數據,江蘇省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24042元,月均工資為8014元。繳費檔次從60%到300%共分為8個不同的檔次,供參保人員根據個人實際情況靈活選擇。
其中,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而在職員工的繳費比例為8%。每年隨著在崗平均工資的變化,繳費基數也會相應地進行調整。
二、2024年江蘇省養老保險計算公式接下來,我們來了解一下養老金的計算方式。養老金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養老金計發基數+養老金計發基數×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則是根據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來計算的;而過渡性養老金則是針對特定歷史時期參加工作的人員的一種補償機制。
三、2024年江蘇省養老保險退休能領多少錢以一位選擇60%繳費檔次的參保人員為例,假設他累計繳費年限為20年,且沒有視同繳費年限。那麼,根據2024年江蘇省的養老金計發基數(假設為8613元)和相關公式,我們可以計算出他退休時能夠領取的養老金金額。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基礎養老金=(8613+8613×60%)÷2×20×1%=1378.08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假設為139)=(8014×60%×8%×12×20)÷139=663元;
因此,該參保人員退休時每月能夠領取的養老金總額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378.08+663=2041.08元。
總之,養老金的高低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繳費年限、繳費金額、平均繳費指數以及當地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基數等。在地區和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繳費金額越高,退休時所享受的養老金也會越高。最後,需要強調的是,養老保險是一項長期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個人和家庭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②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比例是多少
江蘇省規定的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是用人單位繳納16%,個人需要繳納8%,醫療保險的部分單位繳7%,個人繳2%,失業保險的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承擔0.5%的社保費用,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都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一、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比例是多少?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16%,個人繳納8%。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7%,個人繳納2%。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0.5%,個人繳納0.5%。
4、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個人無需繳納。
5、生育保險:單位繳納1%,個人無需繳納。
二、江蘇省征繳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第九條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變更登記,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繳費單位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改制的,社會保險關系不變;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前款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繳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十日內辦結。參加社會保險的異地就業的城鎮居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願,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給予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或者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歸其本人所有,在其達到城鎮職工退休年齡後一次性地領取,並享受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申報的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實際繳納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繳費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繳費單位實際的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鼓勵自由職業者等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續保的,可以採用一年申報一次繳費數額和定期繳費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依法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不設置賬簿的;
(三)賬簿賬目混亂、原始憑證殘缺不全,難以計算的;
(四)拒不提供財務、勞動分配資料或者銷毀賬簿、憑證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據與實際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凍結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因解散、破產、撤銷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償還所欠的職工工資、職工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在分立、合並、被兼並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確繼續繳納的責任,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徵收稅費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應當督促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使用江蘇省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核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個人賬戶的記錄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單和失業保險繳費清單,反映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保存繳費和支付記錄資料,並保證其完整、安全。地方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向繳費單位發送一次繳費清單。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互聯網路和信息共享制度,為繳費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社會保險征繳比例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定的,江蘇省也規定了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當地居民可以通過當地的社保局及時了解社保繳費政策,職工社會保險和城鎮居民社保的繳費標准肯定是有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