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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文件

發布時間:2025-06-16 01:00:38

1.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18號文件,是從2011年開始的,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 南充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老鄉您好!
現給你找來3個南充市政府和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有關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南充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南府發[2007]5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保障廣大農民老有所養,創建和諧南充。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於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關於積極穩妥發展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等有關政策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個人繳費與集體補助相結合。建立覆蓋面廣、標准適度、繳費靈活的養老保險機制。
第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堅持從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堅持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社會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堅持保障水平與當地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各縣(市、區)農村社會保險局(處)承辦具體業務。
第二章實施范圍及對象
第五條凡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城鎮戶籍適齡人員,均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齡一般為男0-59周歲,女0-54周歲。
第六條參保人員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保險編號。
第七條參保人員保險關系在本市內轉移,其繳費保險編號不變,被保險人保險關系從外省、市轉入,由轉入縣(市、區)為其重新編號。
第八條被保險人死亡、退保或轉出本市,其個人保險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九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籌集堅持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個人繳納為主,財政補貼、集體補助為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益相統一的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
第十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以上年度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作為繳納基數(其標准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繳費比例為20%。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可按月、季分期或一次性繳納年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鼓勵一次性大額躉交。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保障廣大農民年老後最基本生活為目的,因此,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必須達到15年。根據廣大農民的實際情況,在5年跨度的時期內,參保人員可按月、季、年分期或一次性足額繳納(5年內所應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補繳納時應加收利息)的,視為連續繳費。
第四章、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縣級農保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保險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利息收入。
第十三條計息辦法:
(一)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復利計息,計息期精確到月。
(二)各次繳費的計息期為繳費記錄卡上記錄月份的次月開始計息,每年計算一次。
(三)積累期內,當基金增值要求調整時,個人帳戶基金的積累則分段計息。分段計息利率起止時間與會計年度一致。當年基金增值要求調整(不論調高調低),個人帳戶積累的計息利率則從次年年初起變動。若一年內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調整,次年個人帳戶積累的計息,屆時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執行。
第五章養老金計發辦法、待遇調整及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月終生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二是最低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一)月領取標准=養老時上一年全市月人均農民純收入×平均繳費指數×累計繳費年限×1%。
平均繳費指數:按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基數與上一年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比值的平均數確定。
平均繳費指數=(X1/C1+X2/C2+·····+Xn/Cn)÷N
N=累計繳費年限;
X=當年本人繳費基數;
C=上年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
(二)參保人員連續繳費無間斷的,養老金計發基數為辦理養老手續時上一年全市月人均農民純收入。
(三)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或拖欠繳費,且未按規定補繳的,其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為個人初次繳費時間起按實際繳費時間累計後的上一年全市農民月人均純收入。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達到養老年齡的,可補足15年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達到養老年齡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本人不願意補足15年的,可一次性將其個人帳戶余額退還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和一次性大額躉交的參保人員(達到養老年齡的),按以下標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月領取標准=個人帳戶積累總額×領取系數
領取系數:男:0.008631526;女:0.007871541。
第十七條享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服刑期間或勞教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到達享受養老條件的,應緩辦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待期滿後正式辦理養老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教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第十九條因病或因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提前領取養老金,提前期限最多不超過5年,同時在計算待遇時扣減相應的繳費年限。
第二十條養老金隨物價水平和消費水平的提高,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和領取養老金標准按比例調整。
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嚴格執行國家現行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保險費要以貨幣形式繳納,嚴禁以物抵費。加強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銀行帳戶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平調和侵佔。
第六章保險對象的權益、保險關系的轉移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領取養老保險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10年死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保險金余額可以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並一次性付清。投保人領取養老保險金超過10年者,支付養老保險金至死亡止。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范圍內戶口關系轉移的參保人員,僅轉移參保人員的保險關系,不轉移資金;戶口遷出本市的參保人員,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的保險關系及其個人帳戶積累總額一並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險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可以將個人帳戶積累總額(其個人帳戶資金扣除國家補貼部分後按規定的退保利率計算出的總額,以下簡稱退保總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一)參保人員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後,本人願意退保可以辦理退保手續,其退保總額不含集體補助、政府補貼部分。
(二)參保人員因身份轉換參加了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縣級農村社會保險機構將其參保總額(不含集體補助、政府補貼部分)-次性返還給參保人員。
第七章農村養老保險的退出程序
第二十四條農村養老保險的退出分為正常退出保險(簡稱:正常退保)和非正常退出保險(簡稱:非正常退保)。
(一)下列兩種情況為正常退保:
1、保險對象因戶口遷移,而遷入地還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保險對象在繳費期內死亡。
(二)正常退保核算:除國家補貼部分本息外,其餘將個人繳納及集體補助部分一次性返還給本人,其利率按當期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計息。
(三)除正常退保以外的其他退保,為非正常退保。非正常退保只退還參保對象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本金(不計息),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部分,根據政策規定不參加社會保險,就不應享受集體補助、政府補貼部份,原已計入個人名下的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不予退還,計入統籌金。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暫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實施中,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意見。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南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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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南充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
南充市公眾信息網2010-07-29來源:市政府辦
南府辦函〔2010〕10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南充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南府辦發〔2007〕56號)實施以來,為推動我市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新型農保制度試點的逐步開展,過去的農保制度設計已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求,為了推進新舊農保制度的順利對接,現對《南充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內容作如下修訂,請遵照執行。
一、參保對象及年齡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戶籍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二、繳費標准和方式
繳費標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農民按以上標准自己選擇,按年繳費。
三、超齡人員的繳費
年滿60周歲且初次參保的人員,若本人自願參保的,可一次性繳費15年,從繳費後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但年繳費標准上限最多不超過2000元。
四、參保繳費補貼
縣(市、區)政府按照新農保政策對自願參保的農村居民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准由縣級政府確定,補貼資金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五、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參保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年滿60周歲;二是最低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可以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按月終生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六、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按照「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模式計發,即:月領取標准=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省級財政補助,標准由部、省確定,非試點縣(市、區)暫不計發。
個人帳戶養老金=養老金個人帳戶積累總額÷139
七、死亡退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死亡的,將其個人帳戶積累總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一次性退還給合法繼承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在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者,個人帳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給合法繼承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八、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南充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南府辦發〔2007〕56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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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慶閬中營山蓬安納入全省新農保試點縣
今年底,我市200萬農村居民將享受社會養老保險。記者昨(1)日從市農保局獲悉,國務院新近批準的我省2011年四川省新增新農保試點縣,我市4縣(市、區)在列。至此,我市新農保試點縣達到6個。
據該局局長楊偉介紹,最近國務院批準的我省今年度新增新農保試點縣(市、區)為60個,同時,125個縣(市、區)將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此前8月29日,我省專門召開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暨擴大新農保試點工作會議,公布了納入試點縣(市、區)名單。我市營山縣、蓬安縣、順慶區、閬中市被納入此輪試點。
我省新農保試點工作始於2009年,當年,南部縣作為首批試點縣被納入試點。去年,儀隴縣被納入我省此項工作第二批試點。楊偉說,連同新近被納入我省此項工作試點的單位,我市新農保試點縣達到6個。讓城鄉居民感到高興的是,擴大新農保試點的縣,將同步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據了解,目前,我市尚有西充、高坪、嘉陵3縣區未納入全省新農保試點。受新農保試點同步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影響,到年底,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將達到約50萬人。
楊偉解釋,目前,有關此次擴大新農保試點縣(市、區)的相關政策,省上還沒有下文。按照國、省規定,參加新農保人員的繳費標准為100元至1000元。他透露,不過,根據南充的實際情況,我市可能將適當提高此繳費標准,即100元至2000元。只有這樣,才能滿足我市不同層次的參保人員的不同需求。
今年6月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今年試點范圍覆蓋全國60%的地區,明年基本實現全覆蓋。根據國務院要求,我省擬定了《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此《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最終得到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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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老人滿55歲領養老保險為何要子女交保險才行因為這是國務院文件規定的。
詳見: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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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南固始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於年齡的問題

你好,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文件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也就是說,在你們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參保人距待遇領取年齡(60歲)不足十五年的,應當逐年繳費,逐年繳費的意思就是包含到齡當年的保費。制度實施時,參保人距待遇領取年齡(60歲)超過十五年的,可選擇不繳,但是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十五年,否則無法申領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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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文件背景

中國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人口老齡化呈現逐步加速趨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全體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推進「新四化」建設的需要。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一是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此制度改革之前,已經有十多個省份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次的改革,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無差別,其意義非同尋常。
有人將此舉視為中央政府送出的一份民心「大禮包」。謂為「禮包」,意味著改革的背後一定有財政的支持。在基本養老方面破除城鄉二元的局面,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銀。當然,這一改革的含義,絕不只是拿錢這么簡單。這樣的改革,自上而下,有頂層設計意味,從中央的角度進行全盤考慮,是對全國所有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進行「兜底」設計。
要求要整合資源,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改進管理服務,做到方便利民。要嚴格基金監管,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讓億萬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無憂。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一,不僅讓億萬老年人能夠「老有所依」、生活無憂,更增強了全社會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此外,它還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從公平的市場經濟看,盡管不少地方已經率先推進了城鄉公共服務制度的並軌,但在全國層面啟動公共服務體制並軌,其意義仍不容低估。正如會議提出的,「這既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增強社會安全感,也有利於使群眾對民生改善有穩定的預期,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
中央政府此次下決心進行並軌,而非停留於口頭上,表明對這一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視,也是對改革效應抱有期許。在中國迅速步入老齡化社會的背景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並軌,將有助於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挑戰。全體人民能夠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無疑將是值得銘記的一頁。
這一重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的核心,是在於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要與其他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破局結合在一起,最終實現相融。通過增量改革,加快不同群體之間養老保險制度的並軌,以解決現行養老保險體制的碎片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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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津社保支字2號是什麼

津社保支字2號,全稱為《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是2017年1月20日由國務院發布的第二號社會保險支持政策文件。這份文件的發布旨在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覆蓋范圍。

津社保支字2號文件主要涵蓋了四個方面的重要內容。首先,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文件鼓勵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提高養老金發放標准,並完善了調整機制,以確保待遇水平適度提升。其次,對於基本醫療保險,文件推動了醫保制度改革,提高了保障水平,增加了基金籌資渠道,並完善了醫保支付方式和葯品目錄管理。

除此之外,津社保支字2號文件還涉及醫療服務方面的內容,具體包括優化醫療服務資源配置,提升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推進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及醫聯體建設。最後,文件強調了資金保障的重要性,加強了基金監管,提高了基金使用效益,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津社保支字2號文件的發布,對於改善和完善我國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助於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社會保障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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