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養老金計發基數
法律分析:深圳的養老金計發基數共分為兩部分: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基數為9774元,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基數為:省同期計發基數,也就是深圳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基數按照本省的計發基數計算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㈡ 深圳事業單位臨聘工作十年以上退休工資怎樣計算
深圳事業單位臨聘的工作人員,參加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應當按照企業職工的規定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算方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是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根據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出來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不是指某個退休人員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數(因為在退休時無法預計),而是根據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測算出來的一個假定的指標。
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20;2006年7月1日之後的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賬戶總額÷計發月數。
視同繳費賬戶總額按《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和管理辦法》建立。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市戶籍人員,依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計發按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
粵府(2006)96號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年度調整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年度調整。
(一)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後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附件3
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和管理辦法
一、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對象
為所有按規定享受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二、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一)對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補計1993年前視同繳費年限、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個人繳費不足8%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1. 1993年底以前的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本人1993年底前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2×1993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1+10%)12.5
1993年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也按上述辦法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1993年底前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用全市或縣(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