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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21 08:46:49

Ⅰ 企業是哪一年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

中國國務院2015年1月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專革的決定》,對機關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統一提高中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中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
養老金並軌方案的公布,標志著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近4000萬「體制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體制外」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結束「雙軌制」有助於彌補養老金缺口、縮小制度內外的差距,有利於人才的優化配置,促進了各群體間的權利公平,增進了社會的穩定和諧。[1]
2015年,養老金改革動作頻頻,養老保險「雙軌制」實現並軌,養老基金確定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商業養老保險有望獲政策支持,延遲退休也有了落地時間表。

Ⅱ 鄉鎮企業員工養老保險怎麼解決

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中關於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可以得知,我國農村鄉鎮企業養老保險改革的辦法具體由民政部負責。根據我們的了解,民政部也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該方案草案已經在幾十個試點縣(市)試行了一個階段。在這些試點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為基本原則,實行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分別記在個人名下。集體補助以村、鄉鎮企業為單位,具體補助的方式和標准由村或鄉鎮企業確定。個人繳納或集體補助可以根據收入的情況進行調整。投保年齡以20周歲為起點,滿60周歲停止交納。

當然,這些試點工作只是為將來農村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事業提供一個參考的方向。在現階段,農村的鄉鎮企業並不在法律強制要求的必須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農村的鄉鎮企業並不是必須要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但是這並不妨礙農村的鄉鎮企業可以自願為本企業員工辦理養老保險。

需要指出的是,因為農村鄉鎮企業目前還不屬於強制性要求辦理養老保險的單位范疇,因此要特別注意劃清鄉鎮企業的范圍,不要讓鄉鎮企業的名義成為企業規避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義務的借口,切實實現對員工的社會保障。

[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71條

《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Ⅲ 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五險」講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險一金」的繳費比例是什麼?

目前北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
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非工作所在地戶口的沒有這個,所以非工作所在地戶口的最多隻有「四險一金」。

公積金繳費比例: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10%。

(統籌基金即:在養老保險制度從國家—單位制逐漸向國家—社會制轉變的過程中需要國家統籌,以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齡化等問題。

(1)以企業繳費為主建立社會統籌基金;(2)由職工和企業繳費為主建立個人帳戶;(3)政府負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這種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半基金制有利於應付中國人口老齡化危機,逐漸分散舊制度到新制度的轉軌成本,逐步實現由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到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

四險一金的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企業在發放時有基本工資,有相關一些補貼,但有的企業在繳納時,只是基本工資,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比例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咨詢。

關於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領取,是由設保登記部門來發放,比如「養老保險,要達到法定的年齡才可以,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也是要具備條件,比如你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證明,同時又辦了求職證,就是指你失業以後還必須有求職的意願,這樣的條件才可以領取。
如果失業之後你不想工作,那麼就不能給你發保險金。另外,養老金和失業金是不能同時享受的。

?試用期內是否享有保險?

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 :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1)喪葬費(2)一次性撫恤費(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舉例來說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礎養老金是2019年的社會平均工資×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中斷了30個月,就是中斷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礎養老金就是2017年社會平均工資×20%

醫療保險的享受待遇

1、門、急診醫療費用

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

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

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 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 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並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葯僅限在批准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范圍的,參照住院進行結算;

5、住院醫療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在收入住院時,醫院收取參保人員部分押金,押金數額由醫院根據病情按比例確定。如被派遣人員單位和參保人員未能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員個人全額墊付;

● 結算周期: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每90天為一個結算周期:不超過90天的,每次住院為一個結算周期;

● 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每360天為一個結算周期;

● 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每90天為一個結算周期;

● 參保人員出院或階段治療結束時,需由派遣人員個人先與醫院結清應由派遣人員個人自費和自付的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院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結算;

●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的結算,設定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支付起付線和最高支付額;

● 起付線第一次住院為1300元,以後住院為65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超過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員個人負擔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派遣人員個人負擔30%。在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10萬元。住院費用的結算標准,在一個結算周期內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

(各項比例有調整時,按新的標准執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醫保是免責的!

失業保險享受待遇

失業保險連續繳納一年以上,檔案退回街道後。可以在街道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它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北京市相關文件執行;北京大約是100左右。

2.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根據北京市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3.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內不幸發生意外,需向企業索取情況說明,並加蓋企業公章,盡快(最好在三個工作日內)申請工傷認定並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療診斷書或住院病歷;

2、 職業病診斷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隊的事故裁決書或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證明;

4、 身份證復印件;

5、 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原件

生育保險享受待遇

可以報銷與生育有關費用

報銷范圍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與生育有關的費用。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品費。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現在要求,醫保繳夠20年,養老交夠15年才有資格領養老金和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報銷

然後還有一點在網上查不出來的東西

首先 如果去非戶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戶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無論戶口是否轉過去深圳 萬一將來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麼在深圳交的五險一金 能否轉出來 就很成問題 因為現在全國五險一金這個東西沒有聯網 只有北京市內的聯網了 就是說 如果你本來在北京的一家單位工作 幾年後跳到另外的一個北京單位工作 這樣五險一金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從其他省市跳的話 轉的時候會很麻煩 能不能轉還成問題 !

關於前面提到的五險中的三險是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 意思是這樣 比如對於養老保險 比如你的工資是2000 那麼你個人要交納8% 單位給交納15%(以上數據都是假設), 這些錢都存到你的一個帳戶里 等到你滿足了可以享受養老保險的時候 才可以支取(具體條件見前面) 然後考慮到上面一段寫的內容 萬一要是轉不了的話 那麼你的錢就白交了 還取不出來 !(fuck!我自己說的。)

所有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部分都是這樣的 (shit--也是我說的。)住房公積金也是這樣 比如按照工資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個月要交500 單位給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這些錢又不能轉 那麼你每個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來——因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只有到買房子的時候才能取出來

那麼有人可能會問了 那我如不打算在剛開始工作的城市發展一輩子 為了防止將來轉不出來五險一金 我能不能不交納?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險那部分是國家強制必須上的 所以比較無奈。另外關於五險一金上繳的基數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資乘以那個百分比的問題 是這樣的 首先來看一下工資的構成 基本工資+各項福利+獎金很多企業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資上五險一金的 因為如果按照三部分來算的話 你個人上的多一些 但是單位給你上的更多(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五險一金 都是個人交小頭 單位交大頭) 所以很多企業為了給自己省錢 基數都是能少則少另外對於福利部分 有很大貓膩 這個大家將來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問! !!

Ⅳ 國有企業職工哪年開始交養老保險

我們國家是在1986年10月份,初次進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凡是1986年10月以後上班的企業職工,全部實行合同制,以前的工人,依然保持固定工的身份,形成了兩個用工制度,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固定工不繳費,

1993年國家下發文件,全面實行合同制,全部進行繳費制度,從此在全國推廣,各地的進度不一樣,有的在1994年開始。

(4)企業員工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Ⅳ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如何實施的

  1.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版20%,職工個人承擔權8%。

  2. 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3. 計算養老金公式:社平工資*20%+個人帳戶*1/120之和。

  4. 政府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5.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離退後實際資金。

Ⅵ 企業給員工買社保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6)企業員工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Ⅶ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哪些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覆蓋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自由職業者、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企業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進行調劑。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並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3、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為8%。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額和個人賬戶基金收益,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個人賬戶基金只能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可以繼承。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按國家規定存入銀行,全部用於購買國債,收益率要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4、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個人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
5、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以後繳費每滿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水平控制在30%左右;個人繳費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1997年統一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領取者死亡後,其遺屬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參照城市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審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6、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
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現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

Ⅷ 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2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4條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6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4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5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26條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8條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31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2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准。
第33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准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第37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余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第3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39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鍾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41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42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獎勵與經濟處罰
第43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4條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6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5至2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鍾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20至50元;一個月內違規3次以上或一年內違規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1條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
第52條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3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製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4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5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6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7條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條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條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0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1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62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63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64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准。
第65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6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67條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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