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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創說會

發布時間:2025-06-03 07:06:23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歷程

中國大陸社會保障制度
框架:1、中國大陸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其特點2、中國大陸社會保障模式3、中國大陸社會會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4、小組成員看法及啟示
一、中國大陸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歷程及其特點
第一階段:創建與調整階段第二階段:停滯階段第三階段:恢復與發展階段
創建與調整階段:
時間;新中國成立初期至1966年內容:兩項主體,三項補充
兩項主體:
1、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
三項補充:
1、農村社隊集體保障2、社會救濟3、對革命軍人的優待和撫恤
停滯階段:
時間:1966—1978年
內容:
1、各級組織、機關被撤銷2、各項制度被否定和廢止,社會工作無法可依
3、社保變成企保
恢復與發展階段
時間:1978年至今
內容;
開始恢復國家--單位保障制(是指計劃經濟年代,建立在「單位體制」上的「低工資高福利」的社會保障體系。職工作為單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費用都由財政和企業負擔,個人基本上不用交納任何費用。)
正式進入國家-單位保障制向國家-社會保障制(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型時期,完成了國有企業改革服務的歷史使命。
成為市場經濟的主要支柱,國家---單位保障制與國家—社會保障制並存
二、中國大陸社會保障模式
--中國現階段是一個二元經濟結構的社會,二元經濟結構表現為城鄉對立,傳統農業生產方式與現代工業生產方式的對立。實施這一既定目標的前提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是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方向。
中國城鎮的社會保障模式
城鎮社會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為主體,個人是基礎,單位負有繳費責任,社會承擔補充和服務保障,政府規范、組織社會保障。通過建立了多渠道的資金籌措方式,構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險、企業的補充保險、互助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在此基礎上,逐步向社會保障社會化、一體化方向發展。
農村的社會保障模式
中國政府在農村地區推行過兩項社會保障措施,即合作醫療和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隨著農業互助合作化運動的興起而逐步發展起來的,而社會養老保險也逐漸得到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現階段,我國農村的養老形式根據擔任主體的不同,主要有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社會養老三種形式。由此可以看出,農村的社會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國家和企業支助的,盡量保障農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制度不統一(按照《憲法》的精神和社會保障的原理,任何一個社會成員都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但是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同的項目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較大的差別,一部分社會成員享有較高的社會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會成員只能享受較低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較大的差別。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城鄉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和其他勞動者之間。在城鄉之間,根據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鎮勞動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較完整的社會化風險保障服務,而農村就沒有這么多的保障,他們缺乏社會化的生育保障、就業保障、職業傷害保障、住房保障等。這幾年推行的合作醫療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會養老險實際覆蓋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障的待遇差別也很大。養老保障方面,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退休金一般是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的兩倍以上而在廣大的農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
這個稍作精簡就很好!
2、覆蓋范圍小(社會保險權是現代社會中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是覆蓋全體公民的,也就是說,社會保障制度沒有排他性。雖然說五險的覆蓋范圍基本全面,可以說是「應保盡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尚未實現。從全國來看,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資金的徵集對象主要是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及其職工三者繳費。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參保率很低,他們是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以及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的人、外地農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設計不合理,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適應國有企業的,二是,政府認識不到位,社會保險執法不夠。)
3、資金管理隱患大(近年來,隨著資金管理的不斷加強,行政方面的風險有所降低,但是社會保險基金仍存在著管理主體不明、投資渠道單一、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通貨膨脹的前提下,存在貶值的可能,且從長遠來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擔憂。我國的社保基金缺乏一個明確的投資運營管理主體。在我國現階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縣級統籌管理,基金結余基本只是存在銀行。我國的社保基金在投資運營渠道單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證,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難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存在貶值的可能,我國大部分省市的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個人賬戶很大程度上被彌補於統籌賬戶在發養老金時的不足,且和統籌賬戶一並存入銀行,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基金作用。這種模式必然會影響養老保險金的投資運營效率,也會導致養老保險金的頭籌層次難以提高。)
4、社會保障法制性不強(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社會保障的法律監督弱)
5、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發展緩慢
對策
1、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社會保險制度健全與否的標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將應該覆蓋的保險對象全部覆蓋。從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看,社會保險的擴大應該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將已實現工業化、城鎮化的人群納入,即現在制度內的城鎮職工;第二步是將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的人群納入,包括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城鄉結合部即將農轉非的居民、鄉鎮企業及各類收入比較穩定的中小企業職工;第三步是將從事種植業的農民納入。而且應該是先易後難,逐步推進。同時,應該盡早的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2、進一步推進制度整合(我國現行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由職工醫保、城局醫保、新農合和醫療救助組成,即「三險一助」,新農合與城居醫保制度的性質完全不同,因此應該根據城市化和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發展的趨勢,按照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續性和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積極推進兩項制度的整合,逐步實現社保制度的統一性。)
3、加強社會保險資金的籌措機制(建立可靠、穩定的資金籌措機制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一方面要繼續擴大社保基金的征繳覆蓋面和提高基金征繳率,另一方面要調整財政支出結余,努力提高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時,還要採取有效措施補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發行社會保障長期債券、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等。)
4、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應盡快加強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依法規范和管理社會保障工作,健全社會保障基本的監督和管理機制。社保基金的徵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了保障社會保障基金的徵收及時和足額到位,必須有一套嚴格規范的徵收管理制度和強有力的措施為保障。當前,在社保費的徵收中時常出現協商繳費、拖延繳費、拒繳社保費的現象就是由於社保法律不夠健全。結局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實施稅費改革,盡快的健全社會保險的法制建設。同時,積極運用電子技術手段,建立統一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技術支持系統,實現現代化管理。)
小組看法及啟示
1、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減震」與「穩定」功能
2、重視弱勢群體與貧困人口
3、「社會保障制度」也要貫徹公平正義
4、「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建立聯動機制
1、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減震」與「穩定」功能
目前中國大陸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社會化服務發展緩慢、覆蓋范圍有限、統籌層次偏低、資金的籌措及管理不到位等諸多問題。社會保障制度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扣完善現行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加快社會保險各項制度建設,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發展社區化的社會保障服務等。可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在社會生活中起到「穩定器」、經濟運行的「減震器」、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作用。
2、重視弱勢群體與貧困人口
重點考慮弱勢群體,要用公平的理念來推進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主張起碼在城鄉的貧困人口的救濟制度應該是統一。
3、「社會保障制度」也要貫徹公平正義
保障公平正義,一個決定性的因素是處理好分配領域中的關系和矛盾。
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注意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並積極發展慈善事業。保證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夠分享到改革發展的成果。
4、「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建立聯動機制
商業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推進,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亟待轉型,政府有必要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建設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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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按照統籌推進、重點突破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更好發揮改革牽引作用。其中,要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老有所養,是重大民生工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給人們生活帶來哪些變化?對經濟發展又會產生什麼影響?老齡化程度加深,養老保險能否兜得住?
並軌擴面
養老改革啃下硬骨頭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關系著每個人年老後的生活,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社會保障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支柱性制度安排,肩負著維系國家長治久安與人民世代福祉的重大責任。而養老保險又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支柱性制度安排。養老保險改革無疑是全面深化改革中關鍵性、基礎性重大改革項目。」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認為。
把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放在「更好發揮改革牽引作用」的重要位置,如何理解?
鄭功成表示,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牽引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化解養老後顧之憂,維護老年人生活質量,促進社會公正與文明進步。二是優化制度結構與功能,均衡並適度降低法定勞工成本,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三是平滑個人收入,提振居民消費,持續助力經濟增長。「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惠民生、促公正、穩預期、助發展,既是穩中求進的重要基石,又是穩中求優的重要方面。」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全面深化改革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3年來,養老保險領域多項改革措施出台,啃下了不少硬骨頭。
——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的法定養老保險體系正式形成。
——養老保險覆蓋面取得新飛躍。2014年,啟動實施全民參保計劃;截至2016年9月底,領取養老金人數達到2.4億人。
——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機制明確。
「最近,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把『社會保障傑出成就獎』授予中國政府,是對近年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肯定。」鄭功成說。
改革提速
堅持統賬結合不變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這引發不少人暢想:養老保險改革舉措推出不少,還會有哪些改革?
「下一步改革的重點,是形成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方案,促使養老保險制度從單項突破向總體優化轉變,最終使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成熟定型。」鄭功成表示。
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應該圍繞什麼?鄭功成說,基本內容至少應包括5個部分。一是明確發展目標,即養老保險要追求制度統一、均衡責任負擔、保障適度水平、完善多層結構、維護公平公正。二是確定多層次架構及其功能定位。即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根本,輔之以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積極發展商業保險,建立起多層次的保障體系。三是均衡責任主體的負擔,即政府、用人單位與參保者個人的負擔相對均衡,同時逐步降低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四是盡快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以更高層次社會統籌充分體現社會公平。五是設計合理過渡方案,為實現頂層設計目標提供操作依據。
基本養老保險是整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和根基。一段時間以來,基本養老保險採取什麼樣的制度、是否要在此輪改革中調整,一直存有爭議。「穩乎緩中求進是當前經濟工作總基笑絕調,也應當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基調。我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點不會變。那種主張大賬戶或全賬戶制的觀點,不符合法定養老保險制度常識與規律,只會導致制度異化。」鄭功成說。
據了解,我國養老保險自20世紀歲升模90年代以來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在基金籌集上採取傳統的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模式,實行社會共濟,在養老金計發上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激勵因素。經過20多年發展,這項制度運行平穩有序,效果總體良好。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進一步完善個人賬戶制度,但堅持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前提沒有變。
迎接挑戰
通過改革實現全國統籌
我國正加速進入老齡化社會。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1.77億人,已佔總人口13.26%。公眾對於養老保險高度關注,格外擔心可能出現的風險。特別是近兩年,「養老保險不保險、一半省份靠財政補貼」「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擴大」等說法時時冒出來,更讓參保者緊張。
養老保險制度是否可靠?改革將如何增強養老保險可持續性?
「老齡化的確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巨大挑戰,但並非不可應對。」鄭功成解釋,養老保險制度是否可靠,不取決於一時一地之基金多寡,而取決於責任分擔機制是否合理、取決於能否根據人口結構等變化對制度進行合理微調。我國5項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餘5.9萬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節余約4萬億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還管理著約2萬億元戰略儲備基金。這些數據表明,養老保險基金狀況良好。此外,我國還有2億多青壯年勞動者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平均退休年齡54歲左右,第二、三層次養老保險發展空間巨大。這些因素對於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都非常有利。
鄭功成認為,對養老保險制度有必要澄清3個認識誤區。
——財政是否應當補貼養老金支出?「回答無疑是肯定的。這不僅是國際慣例,更是確保老年人合理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正常途徑。我們可以探討財政補貼方式,但不能否定政府財政對養老金制度應當承擔的法定補貼義務。」
——眼下局部地區出現收支缺口是否必然導致全局性風險?答案是否定的。這只是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採取地區分割統籌導致的結果,未來應通過改革實現全國統籌。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會不可持續嗎?「這種悲觀看法沒有根據。包括德國在內許多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現收現付制,都在穩步持續發展。我國有數以萬億元計的戰略儲備基金與滾存結余基金,還有巨大政策調控空間。只要加快改革步伐,構建起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一定能實現可持續發展。」鄭功成認為,我國養老保險值得信賴,是可靠的制度安排。隨著改革推進,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能為全體人民提供晚年生活穩定安全預期,也將為整個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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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建議

採取多種措施,繼續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是我國一直在積極推進的一項制度。當前,國家開始試點實施的新農保和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從理論上會在幾年之內將我國養老保險覆蓋率提高一倍以上,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更為重要的是,不僅要重視覆蓋面,還要重視受益質量。為此,筆者針對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是重點解決新農保和新城保難以覆蓋的靈活就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民工的參保問題,對於這部分人群還要考慮其繳費承受能力。
雖然國家對他們繳費已經有所優惠,但僅僅養老保險個人就需承擔20%的工資,這對任何一個人來說都無疑是一個很大的負擔。這部分人參保後,由於繳費負擔過重,就會出現拖欠養老保險費的問題,個別經濟較為困難者,還會出現退保現象。要減輕這部分人群的繳費負擔,激勵他們多參保、少退保。現行各省市繳費基數一般分兩檔,建議低檔每兩年變一次基數,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提高參保率,擴大覆蓋面。二是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培育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意識。要利用電視專題、廣播電台、張貼標語、咨詢服務等,大力宣傳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參加養老保險的氛圍。三是加強聯合執法,提高執法力度。對已經參保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要加強剛性制約,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法律法規的約束力和效能,實行綜合治理,對不履行社保義務的企業和工商戶實行制約。
提高統籌級次,增強基金的社會互濟功能
首先,鑒於農民工人數眾多,流動性強,且國家財力有限,農民工仍有土地保障,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宜採取完全積累制。應盡快把各社保機構收繳的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國家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賬戶,實行集中管理。以免各社保局收繳的農民工社保基金被挪用或因提高城鎮職工社保待遇的發放水平被擠占,導致形成國家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新債務。因此,凡是被地方政府挪用或擠占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基金,都必須由該地方財政彌補。
其次,對於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先將養老保險提升為省級統籌,這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走向全國統一的重要一步。具體措施可採取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的管理方式,不僅有利於促進人力資源的科學合理流動,而且也有利於強化基金管理,增加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強調劑功能,更有利於大數法則的實現,增強社會保險的共濟性。第二步則將其提升為全國統籌,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積極而可行的方式。
最後,對於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可先採取市縣級統籌,逐步提升為省級統籌,最後達到全國統籌。
解決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國家在解決隱性債務方面,已經做了基礎性工作,那就是成立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集中掌管由國家財政劃撥援助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以及國有股份公司上市減持之股份。但決不能增加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負擔,因為我國公民收入尚屬較低水平,而其繳費比例,繳費金額已經很高了。除以上國家財政補償和劃撥國有股減持解決隱性債務的方法之外,可以採取發行特別國債的辦法,由養老基金持有該筆資金用於抵沖隱性債務欠債,使養老保險轉制平穩過渡,將來由基金結余及增值收益再還清特別國債。在我國就業高峰期逐步消退之後,也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這樣基金少支付、多積累,也可解決部分隱性債務[8]。
如前所述,空賬的主要成因是隱性債務,因此,隱性債務在多大程度上解決、解決的速度和效率如何,會直接影響到當前我國個人賬戶養老金空賬的填實問題。為此,一要嚴格劃分社會統籌及個人賬戶的管理,兩個賬戶要徹底分開,堵死任何貫通的渠道,不下狠心是不能解決個人賬戶資金被挪用問題的,也就不能解決新的空賬問題;二要提高現行全國社保基金以及將來准備投資運營的各省市養老金結余金的投資運營效率,加大積累基金來沖抵隱性債務以間接緩解空賬被挪用問題,做實空賬[9]。
推進基金的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隨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的日益擴大,應該採取靈活又不失穩妥的投資策略,把死的這部分資金投入運營,以應對通貨膨脹的風險,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是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著眼於建設周期較長、有穩定回報的長期投資領域,以真正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10];二是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規范,應積極開拓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市場,允許其購買優質上市公司的企業債券、認購公募基金以及進入股票市場直接進行投資。鑒於養老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和救命錢,因此,可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專司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工作。可參照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途徑,考慮藉助各家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專業性公司的優勢,具體運營養老保險基金;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再成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公司,直接證券市場投資。這些機構的運營監管,可考慮由人社部、證監會等聯合監管。
進行改革
我國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於1955年開始建立,60年來,這項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幹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從制度內部看,主要有兩個:一是退休人員按單位管理,退休費用全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甚至出現了退休費不堪重負、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的現象;二是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是以工作人員退休前的「最終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分檔計算,檔次劃分比較粗,難以體現同級別幹部任職長短的細致區別,更無法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從社會層面看,上世紀90年代,企業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其他就業群體也陸續進入到這一制度范圍。目前只有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養老保障制度模式產生了「雙軌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現在: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都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遇水平與繳費多少聯系密切;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繳費,待遇與繳費無關,從而引發了社會對養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質疑。同時,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相互交流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因此,這次改革意義重大。
有利於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黨中央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廣大農村和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加上城鎮企業職工和其他就業群體,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4億多人,而5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孤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標的必然選擇。
有利於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費而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權利與義務不對應,成為矛盾的焦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與企業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較大的矛盾。
有利於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近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部分地區還開展了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為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必須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
有利於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更加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

總之,養老保險的改革與完善任務復雜艱巨,但這是我們應對老齡化、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至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繞不過去的檻。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出台、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加強、我國治國理念的越來越人性化,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約束下,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通過不斷的社會實踐和改革,我國的養老保險必將越來越成熟、越來越完善。

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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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社保,醫保,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一、社保,醫保,養老保險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當我們買葯、看病、報銷,提到的社保一般指醫療保險,也就是醫保。社保=五險一金中的五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前好姿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
2、內容不同:社保雖然包含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但不僅限於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並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只是社會保險五個險種的兩個。而養老保險只提供養老保障,如果只是購買單一的養老保險的話,是不包含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只提供醫療保障,如果只是購買單一的醫療保險的話,是不包含養老保險的。
3、目的不同:養老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醫療保險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而購買社保除了可保障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外,還可提供醫療保障,並可確保在失業期間、工傷期間的基本生活。
二、社保,全稱為社會保險,專業術語解釋是指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搜索社會安全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簡單的說就跟人們常說的保險一樣,交夠一定年限在退休後可每月領取一定金額。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在退休後每個月可領取一定的經濟補償,從而享受到養老金待遇。
繳納時間:自參保開始連續繳納15年。
繳納費用:個人為8%,單位承擔20%。
2.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繳納時間:男累計繳納25年,女累計繳納20年。
繳納費用:個人繳費比例2%,單位繳費比例10%。
3.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繳納時間: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職工有參加失業保險並繳費的義務。
繳納費用:個人繳費比例0.5%;單位繳費比例1%。
4.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襪滲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繳納時間:自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次月生效。
繳納費用:單位繳費比例0.5%,個人繳費不繳費。
5.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
繳納時間:生育保險通常規定是繳費滿一年,且生育時仍在繳費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險慧絕的相關待遇。但生育保險政策各地不一,有10個月,也有6個月甚至更低的。建議咨詢當地社保中心。
繳納費用:單位繳費比例1%,個人不繳費。
三、什麼叫做醫保
醫保,全稱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參與醫保後每個月都需要繳納一定費用,不過這些費用可在定點醫院、葯店等付費時頂替和使用。
醫保即社會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的作用就是為參加了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提供患病時的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其中單位為職工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全部進入到統籌賬戶當中,職工個人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進入個人賬戶,我們平時住院看病報銷就是醫療統籌基金支付的。
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參保人員生病住院後,可以進行醫療費用補償。而社保除了提供醫療保障待遇外,還提供養老保障、失業保障、工傷保障、生育保障。
目前還有部分地區有社保卡和醫保卡,醫保卡只能用於醫療,例如在醫院住院報銷結算使用,醫保定點葯店買葯使用。而社保卡的使用范圍要更廣泛一些,除了包含醫保卡的功能外,社保卡還記錄了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等,並且現在大家手中的社保卡都是銀聯社保卡,我們的社保卡不僅僅是一張社保卡,還是一張銀行卡,我們可以使用社保卡金融賬戶進行存取款、刷卡消費等,現在大部分城市的社保待遇都是通過社保卡金融賬戶發放的,例如養老金、失業金待遇都是直接發放到社保卡金融賬戶當中的。
四、社保和醫保的區別
醫療保險是為因生病住院而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醫療費用補償的一種保險。購買醫療保險的人若生病住院,那麼可以按照保險規定獲得一定的醫療費用賠償,自己只需要承擔部分醫療費用,購買醫療保險的人在生育時,也可以享受醫療賠償和生育補助,目前國家的醫療保險費用是由國家、企業以及個人共同負擔的。
社保就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參保人員若生病造成經濟損失,那麼國家就會依照社保規定對參保人員進行醫療費用補償,若參保人員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暫時失去勞動崗位,那麼國家也會按照規定對參保人員發放一定的收入,社保是國家政府的一種經濟制度,對於企業和單位員工來說,社保是國家強制要求購買的,保費由單位承擔大部分,員工個人只需支付小部分保費。對於個體來說,社保沒有強制要求,個體可以自願購買社保,若個人購買社保,那麼所有費用都需要自己承擔。社會保險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
五、社保和醫保有什麼關系
根據《社保法》,社保的全稱為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工傷保險五個部分組成的,通常單位購買社保的員工,其實購買的就是以上5種保險,社保個人也可以購買,但個人只能購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種,也就是無論是單位購買的社保還是個人購買的社保,就已經包含了醫療保險在內。目前還有部分地方有分醫保卡和社保卡,醫保卡可以用於買葯,支付醫療費用。而社保卡的功能要更加全面,不僅包含了醫保卡的功能,社保卡還記錄了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等,現在的社保卡會具有金融功能,大家可以持社保卡刷卡消費。
六、社保和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養老保險屬於社保的范疇。社保和養老保險主要區別如下:
1、社保和養老保險概念不同
養老保險是人們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其中包涵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五個險種。
2、社保和養老保險內容不同
社保雖然包含養老保險,但不僅限於養老保險,還包括其他四個險種;而養老保險只提供養老一個保障。
3、購買社保和養老保險目的不同
養老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而購買社保除了可保障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外,還有醫療保障,失業保障、工傷保障和生育保障等。
七、社保卡和醫保卡是一回事嗎?
社保卡和醫保卡不是一回事,二者有以下一些區別:
1、概念不同。社保卡就是社會保障卡,是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領域的集成電路卡。醫保卡是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專用卡,以個人身份證為識別碼,儲存記載著個人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以及賬戶金的撥付、消費情況等詳細資料信息。
2、功能不同。社保卡不僅具有醫保卡功能,還是辦理各項社保業務的重要憑證,例如領取失業金等等。但醫保卡僅限於醫保功能,只能用來享受醫保待遇。
八、社保和養老保險的區別有:
1、概念不同: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五個險種。
2、內容不同:社保雖然包含養老保險,但不僅限於養老保險,並且養老保險只是社會保險五個險種的一個。而養老保險只提供養老保障,如果只是購買單一的養老保險的話,是不包含醫療保險的。
3、目的不同:養老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而購買社保除了可保障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外,還可提供醫療保障,並可確保在失業期間、工傷期間的基本生活。
九、我們國家的社保,分為居民社保和職工社保。
第一種是職工社保,也就是俗稱的五險。
如果在公司上班,單位給咱們交的社保就是職工社保。包括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1、醫療保險
醫保最重要的當然就是能報銷醫療費。除了報銷醫療費之外,職工社醫保累計繳滿一定年限,一般是15-30年,不用再交錢也能享受終身醫保待遇,具體每個城市要求不同。
2、生育保險
不但可以報銷大幾千的生育費,還能領取上萬塊的生育津貼。
3、失業保險
一個是失業保險金,要被公司辭退才能領,具體要看當地的最低月工資標准,能領多久要看繳費年限。
4、工傷保險
工傷導致的就醫可以報銷醫療費,停工期間單位還必須要發工資;工傷導致的殘疾和身故,也能得到一大筆賠償。所以如果大家在工作中受傷一定要記得維權!
5、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也比較簡單,只要累計交滿15年,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了。交得越多,領的也越多。
第二種是居民社保,如果沒有工作單位,自己交的社保就屬於居民社保,包括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這兩種,比如大家經常聽到的新農合和城鄉居民醫保,就屬於居民社保里的醫保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⑥ 人社部談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這對困難地區的老人有哪些積極影響

關於人社部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人社部說了什麼?下面就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養老保險改為全國統籌,意味著以後養老金由省級統籌改為全國統籌,對於本來養老金就少的人來說是好事。因為省級統籌是根據養老基金的多少和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退休人員一個月能拿到多少養老金。但是全國統籌會改善這一點,所以全國統籌對相對落後地區的退休人員有很大的幫助。

因為對於那些經濟發達的一線城市的人來說,年輕的時候付出的多,交的社保多,對城市的發展貢獻大。那麼你當然應該在退休後得到更多的錢。國家養老保險方案後,不能讓這些人少領養老金。所以這個錢只能靠國家統籌和資金政策來分配,讓大部分人拿到更多的錢。2022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在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組織實施改進工作作風行動,進一步突出精準施策和實效導向,更加關注企業群眾要求,採取更有針對性的措施,不斷改善社會服務,提升企業群眾幸福感,重點是採取四項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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