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現已退休,無法補交.如何要求經濟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② 單位沒按規定交養老保險已超過兩年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不管是否超過2年期限,勞動者都有權要求補繳。
根據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實踐中經常會碰到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且發現時已超過2年,這種情形如何處理?能否補繳?
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關於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
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實踐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常根據此規定,對於超過2年期限的違法行為不再處理。勞動者也常常以為由於超過2年期限,自己的社保沒有辦法再補繳。實際上,社會保險費的責令繳納與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查處(2年期限)並非同一概念,並不適用兩年期限。
友兆稿二、關於補繳社保不受2年時效限制的規定。
(一)《社會保險法》相關條款沒有規定社保補繳受時效限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好孝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可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不僅沒有規定社保補繳受時效限制,且明確規定了社保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逾期不繳納的,還要加收滯納金。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7〕105號),明確社保補繳不受時效限制。
該文件明確答復:「關於追繳時限問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為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時效規定,系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製定。同時,該條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分為兩款,在執法實踐中不能僅依照第一款的兩年時效規定,還需綜合第二款規定,即「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以確定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時效。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因此,地猜譽方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一般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追繳和處罰,而地方經辦機構追繳歷史欠費並未限定追訴期。我們認為,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參保人員權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撐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為此,我們高度重視欠繳清理工作,採取多種措施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促進基金應收盡收。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強化征繳清欠工作,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款2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盡量滿足參保者訴求,予以解決,以減少企業職工臨近退休時要求企業足額補繳欠費的問題發生。」
三、實踐中,對於超過2年訴訟時效的,如何處理?
實踐中多數觀點認為,人社勞動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查處具有法定的2年期限,但責令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或補足,沒有期限規定,不屬於上述規定的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
而且,社會保險欠繳的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只要社會保險費存在未繳納的期間,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相關部門進行追溯就不受時效限制。因為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沒有終了,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因此追繳社會保險費沒有超過兩年的時限限制。
因此,勞動者一旦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無論是否超過2年期限,都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③ 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的,需要補繳滯納金,並可能面臨一系列強制措施。
一、補繳滯納金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或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將被收取滯納金。滯納金是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一種經濟制裁,旨在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經辦機構發出補繳通知
當用人單位存在欠費情況時,經辦機構將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繳欠費。這是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欠費行為的一種正式提醒和督促。
三、強制措施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補繳欠費,經辦機構將採取一系列強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 查詢存款賬戶:經辦機構有權向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情況。
- 行政劃撥:經辦機構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劃撥,要求用人單位以特定方式補繳欠費。
- 提供擔保:用人單位可能需要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以確保後續能夠按時補繳欠費。
- 財產保全措施:經辦機構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或利息。
四、不得免收滯納金
非經規定程序辦理延期繳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免收滯納金。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否則將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