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蘇哪些人退休有增發養老金
大家好,很高興見到大家,咱們這期內容就來講解一下,『貳』 勞險字〔1995〕第315號
關於印發《六安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標准》的通知
勞險字〔1995〕第315號
一、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一)離休人員離休金項目
離休人員根據省勞動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和省財政廳四部門勞險字[1995]315號文件規定發給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未納入工資的津補貼和職務補貼。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項目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老工人),根據省勞動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和省財政廳四部門勞險字[1995]315號文件規定發給技術崗位等級工資、獎金、國家規定保留的崗位津貼、技術(崗位)等級工資補貼、未納入工資的津補貼和職務補貼。
(三)增發的離休金項目
1、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381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2、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082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3、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606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4、省勞動廳勞險字[1997]576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基礎工資、職務補貼;
5、省人事廳皖人發[1996]49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6、省政府皖政辦[1999]46號文件規定增加級別工資、基礎工資;
7、2001年6月省政府電話通知增加職務補貼;
8、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1]19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9、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1] 91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0、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36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1、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52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12、省人事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皖人發[2003]38號文件規定增加級別工資;
13、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4]1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4、省人事廳、財政廳皖人明電[2004]10號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5、省人事廳、財政廳皖人發[2004]31號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16、從2005年10月起,仍按省人事廳、財政廳皖人明電[2004]10號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建國前老工人根據上述文件精神調整技術等級(崗位)工資補貼和職務補貼。
(四)生活補貼及其他項目
1、國務院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貼;
2、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明電[2003]4號文件規定發放離休幹部一次性生活補貼費標准:省級1500元、廳級1300元,處級1000元,科級及以下800元。2004年3月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明電[2004]13號規定,今後企業離休人員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的時間和標准,均參照當地機關同類人員執行,不再另行發文;
3、離休人員生活費補貼、房貼、交通費、高齡補貼、護理費、電話費、參觀考察費、特需費等項目標准按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已納入統籌支付的應列入市級統籌後項目,尚未納入統籌支付的,可根據省委組織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皖老字[2000]6號文件精神,通過一次性補投保辦法納入統籌支付范圍,確保發放。
二、退休(職)人員
(一)基本養老金項目
1、以下(1)~(6)項均為按老辦法(即國發[78]104號)辦理退休(職)人員享受的待遇,退休(職)人員所享受的各項待遇相加之和,不得超過本人退休(職)前的標准工資。
(1)、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符合退休(職)條件人員: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90%計發退休金、按本人標准工資的40%計發退職費;
(2)、省勞動局勞人險[82]8號文件規定: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戰斗英雄、一等功臣,增發5%~10%退休費;
(3)、國務院國發[83]141號、國發[86]26號、省皖科干字[86]280號文件規定:高級專家、獲科技進步獎者增發退休費5%~15%退休費;
(4)、國務院國辦發[1982]36號文件規定:進藏人員滿10年以上(在海拔3500米以上)增發5%~10%退休費;
(5)、省勞動廳勞險字[1993]301號文件規定,按連續工齡增發5%~20%的生活補助費;
(6)、省人大《省計生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退休時增發5%的退休費。2001年7月起按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 [2001]205號文件規定,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助,不再增發退休費;
2、省政府皖政[1995]39號文件規定:按1.8%~2.8%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辦理退休人員);
3、省政府皖政[1997]63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4、省政府皖政辦[2002]30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5、省政府皖政辦[2006]59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二)增發的基本養老金項目
1、國家規定增發的部分
(1)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未參加85年工改退休人員增發17元或增資不足17元的予以補足(1985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員);
(2)國務院國發[1989]83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10、12、14元退休費,8元退職費;
(3)國務院國發[1992]2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8、10、12元的退休費;
(4)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20、30、45、60元的退休費。
2、省規定增發的部分
(1)省勞動廳勞險字[1993]215號文件規定:根據省皖政辦[1992]56號文件,月增資不足20、25、30元按此標准補齊增加退休費;
(2)省勞動廳勞險字[1995]492號文件規定:按本人退休費的18.45%增發退休費(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
(3)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617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20、25元退休費,15元退職費(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
(4)省勞動廳勞險字[1997]591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25元退休費、15元退職費(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
(5)省勞動廳皖勞辦字[1999]17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35~70元基本養老金(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職)人員);
(6)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政字[2000]61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30元基本養老金(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人員);
(7)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21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25、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
(8)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5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35~70元(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2002年7月1日及今後辦理退休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補貼;
(9)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4]67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60~1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2004年7月1日及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補貼。
(10)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2006]61號、62號文件規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85~300元。
(三)生活補貼項目
1、國家規定的生活補貼
(1)國務院國發[1965]23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未沖完的糧貼;
(2)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發給的物價補貼5元;
(3)國務院國發[1988]23號文件規定發給的副食補貼13元;
(4)國務院國發[1991]18號文件規定發給的糧油補貼5元;
(5)國務院國發[1992]15號文件規定發給的糧油補貼5元。
2、省規定的生活補貼
(1)省政府皖政明電[88]34號規定發給的豬肉銷價補貼2.5元;
(2)省政府皖政辦[1992]22號文件規定發給的肉食補貼3.5元;
(3)省財政廳財工[92]540元文件規定發給的煤價補貼5元;
(4)省政府皖政明電[88]48號規定發給的食糖補貼0.5元;
(5)省勞動局勞險[1993]659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書報、洗理費男34元,女36元。
以上所列項目均為按老辦法(即國發[78]104號)辦理退休人員所享受的生活補貼。
三、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准
(一)喪葬補助費
省財政廳財社字[2001]252號、省勞動保障廳和財政廳勞社秘[2004]193號文件規定標准為2000元。
(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
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秘[2004]193號文件規定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標准: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秘[2004]193號文件規定的標准發給。
『叄』 增發養老金是什麼意思
增發養老金是一種激勵機制,國家以「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政策。
來適當的增加高齡退休人員與艱苦地區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增發養老金代表了政府對這些退休人員生活上的照顧。而增發養老金的人員一般有兩種,服役人員兵齡滿兩年養老金可增發1%,擁有《獨產娃兒爸媽光榮證》養老金則可增發5%。
用人單位和職工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1、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2、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
綜上所述,企業以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於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肆』 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核定表中增發金額是什麼
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核定每月增發30元左右。
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全省實行統一辦法,分為固定額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和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同時對高齡人員適當傾斜。固定額調整部分為統一按照每人每月34元增加;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為統一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段增發,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16年至25年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2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5元。按上述辦法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與本人養老金掛鉤調整部分為按本次調整前本人養老金的1.4%增加;適當傾斜部分為對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5元、35元、45元;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15元、25元、35元。
增發就是上調養老金,補發:就是從規定增資日,到實發這個期間時間段補發給調資人員。
增發養老金是一種激勵機制,國家以「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政策,來適當的增加高齡退休人員與艱苦地區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增發養老金代表了政府對這些退休人員生活上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