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歷史回顧
2011年7月1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層面試點推行,這是繼2009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後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出的又一重大戰略部署,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重大民心工程,意味著我國人人都「老有所養」的千年夙願將基本得以實現。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上有很多共同之處,都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這一原則與中央確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方針是一致的,同時根據城鎮居民的特點,強調了「有彈性」。其基本特點可進一步概括如下:
一是廣覆蓋、保基本、建機制。社會養老保險應與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與國家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所謂「保基本」,就是指當前重點是先把覆蓋全民的制度建立起來,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低水平起步,先解決「從無到有」的問題,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再循序解決「由低到高」的問題。從基礎養老的概念也可以看出,政府提供的是一種基本保障,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基礎養老金的標准不可能太高,在現有國情下要實現廣覆蓋,只能是一種基本的保障,才能保證財政資金投入的可持續。客觀來說,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相對我國當前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而言還比較低,但是在當前區域發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區財力有限的情形下,「保基本」的養老保障標准能將更多的城市居民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來,也是實現養老保障「廣覆蓋」與「可持續」的必然選擇。
二是自願參、重激勵、有彈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制度規定堅持群眾自願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而是重在運用財政補貼手段,通過激勵引導,吸引更多居民參保,擴大覆蓋面。繳費標准上設置多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制度上鼓勵多繳多得,權利與義務對應。
三是政府推、居民進、共擔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在新制度初建階段,政府責任必須首先到位。
政府的投入責任體現在既補「入口」,又補「出口」。「補入口」是在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環節就給予財政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補出口」就是在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制度是一件利國惠民、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好事。但是好事要辦好,卻並不容易,相關制度建設任重道遠,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高度關注並妥善解決。
一是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性和公平性。一直以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飽受詬病的就是其「碎片化」格局:城鄉之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分別適用不同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地區之間差異也較大,不僅造成了保障水平的不公平,而且實質上將我國整體勞動力市場分割成很多塊塊,制約了勞動力的有序、有效和合理流動,也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日趨成熟條件下的勞動力快速流動與不斷重新優化配置的基本要求。盡管養老保險在制度上實現了全覆蓋,但還沒有解決在統一社保法下存在的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幹部、企業職工、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幾個隔絕的養老保險制度間待遇差距較大的問題。這一制度困境不解決,就無法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畢竟,不同制度在養老金待遇標准上存在著巨大的差距。若只因為制度的分割便固化甚至加劇人群之間在社保待遇上的差距與不公,作為一項二次分配的公共政策,這顯然不合理,也與社會保障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
二是增強制度激勵,盡快從「制度全覆蓋」走到「人群全覆蓋」。與社會保險通常為強制性不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行自願參保,因此制度的激勵性就顯得尤為關鍵。有幾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是制度設計要充分考慮對某些年齡階段參保對象的引導和鼓勵。按照現行政策參保,繳足15年並滿60周歲後,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均為每人每月55元,沒有體現出參保時間的長短區別,將可能導致16至40周歲青年人特別是35歲以下的居民不願盡早參保。二是繳費補貼應充分體現多繳多補。若繳費檔次按每人每年 30元統一標准補貼,會導致多數民眾在繳費標准選擇上偏向於「從低」。如重慶市開展的一項對新農保的調研統計顯示, 2010年新農保參保者 5個繳費檔次的結構為: 100元的占 93.18%、 200元的佔3.13%、 400元的佔1%、 600元的占 0.55%、 900元的占 2.14%,表明補貼政策不能有效激勵高檔次繳費參保,部分有較高繳費能力的對象卻選擇低標准繳費。三是 60周歲以上老人不繳費參保以子女參保為前提條件,在城鎮居民家庭結構復雜的情況下不便操作,同時也會導致子女初次低標准參保、甚至過後不續保的情況出現,影響到政策的效率和連續性。鑒於此,各地在推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應著眼於盡快從「制度全覆蓋」走向「人群全覆蓋」,在建立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制度是一件利國惠民、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好事。但是好事要辦好,卻並不容易,相關制度建設任重道遠。自主參保原則下必須進一步增強激勵性,實現應保盡保,唯如此才是真正的全覆蓋。
三是確保籌資足額到位。 2011年 7月 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我國社保資金空缺超過萬億,且隨著人口結構進一步老齡化,缺口將持續擴大。擴大養老保險惠民面,意味著未來社保資金將面臨更大的壓力。
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 (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 )已下降至50%以下,比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准公約》的規定低約15%。考慮到養老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養老資金面臨的壓力將進一步趨緊。與此同時,提高養老金給付水平又受到繳費率的制約,目前我國的社保繳費率已在世界 181個國家中排名第一,五項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繳費之和相當於工資水平的40%、有的地區甚至達到50%,這意味著在繳費上為養老金開源的空間已經不大。如何為養老賬戶「補血」,擴大養老資金的來源,已成為各級政府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現實挑戰。
四是處理好制度間的銜接轉換問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一直是個難題,造成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參保積極性不高,甚至退保。為此,國家做了不少努力,專門出台了相關政策措施,如 2009年 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但仍需進一步完善。三項城鄉養老制度之間如何銜接轉換,需深入研究,提出積極穩妥的具體辦法。總體來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即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籌資方式是個人(家庭)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待遇支付結構是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這為制度的銜接融合預留了「介面」,未來條件具備時可以整合成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已有部分地區按照這一模式開展了先行探索,取得了初步實踐經驗。如西安市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探索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辦法。具體設計為: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由於被征地等原因)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時,已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可以直接進行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未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待該區縣正式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再予以辦理,轉出地參加新農保的個人賬戶暫時封存。
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從個人戶口遷入城鎮次月起養老金停發,個人賬戶有餘額的,待在遷入地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轉入其個人賬戶。
五是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尤為關鍵。按照現行制度設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將是「實賬」,可以理解為是政府主導的強制儲蓄計劃,會形成資金沉澱。事實上,學界對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賬戶的存廢始終有爭議。根據制度,無論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是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都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新農保實施了一年半,在全國實現24%的覆蓋面,參保人數達到1.03億人,個人賬戶的資金就已經積累了387億元,未來隨著覆蓋面的擴大,積累的沉澱資金量勢必更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也就越大。這部分資金納入了社保基金預算,管理上相對比較規范,安全性無虞,但是只按一年期銀行利率來計息,資金效益不高。
特別是CPI一直在高位運行,在真實利率持續為負的背景下,實際上已造成養老儲蓄基金的貶損。據有關測算,當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實際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來的加權通貨膨脹率為2.22%,這意味著養老保險基金不僅未能按制度要求實現保值增值,反而處於縮水狀態。
顯然若無好的保值增值途徑,個人賬戶積累的大量資金反而會成為社保制度的負擔。因此,須抓緊研究社保基金運營的保值增值辦法,研究出合理有效的投資渠道和投資管理模式來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比如發行社保專項國債),同時解決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基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而又緊迫的戰略任務。
總之,隨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我國全民享有社會養老保險的整體框架已經形成,偉大宏圖已然繪就。各地在推行該項制度試點工作時需結合實際,強化制度的細節設計,抓好貫徹落實。中央要著眼於未來強化頂層設計,抓好統籌協調,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共同推進全民社會養老保障的公平、普惠和可持續發展。
2. 2020年退休工資6000塊錢算什麼水平
2020年1月份,人社部公布的數據是「2019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37830億元,總支出34631億元,當期結餘3199億元,累計結餘50869億元」。
假設企業離退休職工只有1億人,那麼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水平只有2885元每月,每月6000元的養老金將是平均養老金水平的2.08倍。
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均養老金水平有多少呢?即使2019年養老金總體水平支出水平不變,那麼也就是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支出達到了1萬億元。而實際上一般支出的總體水平至少會上漲8%~10%,畢竟退休老人增多,養老金水平也調整過了。
如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約有1500萬人,那麼他們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就是每月5555元。每月6000元養老金會超過平均水平。
不過,我們要知道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還有冬季取暖費、去世人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供養親屬困難補助等待遇,實際上大家的平均養老金水平比上述計算出來的要低一些。
這樣就顯得每月6000元養老金水平更高了,全國能有1000萬人達到這一水平就很不錯。這一養老金水平超過了很多在職年輕人認真工作的工資收入水平,比如我每月工資才不過3500元。不過各地由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大家的工資水平和養老金水平差距都比較大,北京市2019年企業退休職工的平均養老金則高達4157元。
3. 個人全額交社會保險後 到領取養老金時怎麼算能領多少養老金
養老金金額與當事人的參保種類、歷年繳費基數或者繳費金額等眾多因專素有關,每個人情況屬不一樣所以其養老金也就有很大的差別。只能說繳費時長越長、繳費金額越高越有利於當事人今後的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4. 西安平均退休金一覽表
法律分析:西安退休工資標准: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5. 教師作為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教師漲工資嗎
總體上在我國養老金改革完畢,雙軌選用多交費多交,多到長交費長繳多得的,兩個基本上發展趨勢沒變化,依照在我國退休政策總體設計方案,選用三個階段各是老人老辦法,人士10年緩沖期和2025年10月1日以後的新人新辦法,基本准則是新人新辦法待遇,比人士緩沖期要普通高中人,10年緩沖期,各種各樣津貼補貼及其過多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的互相促進影響下,比老人老辦法退休政策好些。2022年教師退休金超出8000塊的數量非常困難嗎?
為了能均衡這種差別要素,必須做好兩方面,一個是變小高級職稱評審和初級職稱間的薪酬標准之間的差距變小,另一方面是一定要做好高級職稱評審和初級職稱退休政策之間的差別變小。完成的兩大方式,一方面是操縱在職員工工資待遇調節過程的差別,另一方面是操縱退休金調整,由於技術職稱中間導致之間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