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淺析農村空巢老人養老問題思考
淺析農村空巢老人養老問題思考
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和老齡化的發展,空巢老人現象日益凸現。空巢家庭是新出現的現象和社會問題,已經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相對於城市裡的空粱家庭,農村空粱家庭的老人可利用的養老資源更少,養老保障問題更為嚴重,也更容易被忽視。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能夠促進農村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同時也是「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方面。以下是我整理的淺析農村空巢老人養老問題思考,歡迎閱讀收藏。
人口老齡化是人類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的產物,是21世紀中國人口發展的主旋律。當今的中國,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已是不爭的事實,它所帶來的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就是高齡、失能老人養老問題,尤其是農村空巢老人的養老問題尤為突出。2009年年初,全國老齡辦發布的《農村空巢、類空巢家庭老人狀況報告》表明,全國農村老年空巢和類空巢家庭共3288萬戶,占農村老人家庭總戶數的48.9%;空巢、類空巢家庭中的老人共4742萬人,佔全國1. 08億農村老年總人口的43.9%。
各種跡象表明,空巢家庭將是21世紀我國老人家庭的主要模式,空巢老人們的生活和精神狀態巫待社會關注。而農村空巢老人問題已成為新時期農村老齡工作面臨的新課題、農村社會關注的新焦點。如何化解他們的養老困境,已成為一個帶有普遍性的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
一、農村空巢老人面臨的問題
農村空巢老人因身體狀況、社會的原因,在經濟、情感、方面處於弱勢地位,這使得他們面臨許多亞待解決的困難與問題。
(一)勞動和經濟負擔較重。農村相對於城市來說,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隨著城市化以及化進程的加快,而大量農村青壯年進城務工,使農村人口老齡化狀況日益嚴重。2007年12月,全國老齡辦發布的《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追蹤調查》顯示,到2006年底,中國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增加到1. 49億,占總人口比例11.3%。城市的純老戶(空巢戶)為49.7 %,其中,單身孤老戶8.5%,夫妻戶41.4%,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的佔50.3%;農村的純老戶38.3%,其中,單身孤老戶9. 6%,夫妻戶29.0%,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的佔61.7%。所以,農村空巢老人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經濟條件、外部環境方面,其所面臨困難遠遠超過了城市空巢老人。雖然,青壯年外出務工的收人高於種地收人,但他們對留守老人的經濟支持往往很有限,以至於大部分老人還要靠勞動來維持生計。特別是那些男性老人,不得不重新承擔起繁重的農活和家務,他們參加勞動的比例高達80%。同時,外出打工的子女多數也將承包的土地交由父母耕種,這樣一來無疑加重了農村空巢老人的勞作負擔。本該頤養天年的他們,真可謂苦不堪言。
(二)農村空巢老人的身體狀況令人擔憂。伴隨年齡的增長,老人的身體機能衰退,健康狀況明顯下降,患病率也隨之上升。據,農村空巢老人的患病率,較城市空巢老人要高出許多,健康狀況差的佔27.2%,患慢性病的佔65.5 %,長年患病的比率高達70%- 80%,很多人還是多病纏身。更嚴重的是,他們沒有退休金和養老,57. 8%的人未享受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障。盡管很多地方實行了農村醫療合作,空巢老人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仍有不少人連補償起付標准線以下的費用也負擔不起。同時,農村老人普遍有「拖」病的心理,他們一方面抱怨醫院收費太高,每次病痛發作,吃一些廉價的止痛,隱瞞自己病情不說,寧願自己受苦,也不願給兒女找麻煩;另一方面也是出於節儉,捨不得花錢看病,對待小病他們總是一拖再拖,得了大病就乾脆不治了。尤其是那些慢性病患者,面臨「保了飯碗保不了葯丸,保了葯丸保不了飯碗」的兩難境地,遇上病情突發,家中無人,又會錯過治療時機,導致難以治癒的嚴重後果。
(三)缺乏幸福感,孤獨無助。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的一項表明,目前我國獨居老人約1004萬人,困難的佔52.4%,需要照料但無人照料的佔18.4%,經常感到孤獨的佔53.6%,感到不幸福的佔21%,有過自殺念頭的佔7. 5 %。在獨居的和沒有配偶的老人中,感到孤寂的比例更高。在,青壯年很多是夫妻雙雙外出謀生,加劇了農村家庭的空巢化與老人的養老難問題。外出的青壯年把小孩接去一同生活後,留守老人不但在生活上受影響,連起碼的精神慰藉也沒有了。留守的老人,長期獨處,生活意義不明確,和外界接觸越來越少,心裡話沒處敘說,有時間沒事可打發,更談不上享受大家庭的天倫之樂,最容易產生孤獨感。加之,農村精神生活單調,「蹲牆根、找樹蔭、聊聊天、看」成了很多老人的生活軌跡。至於空巢老人,更難有所精神寄託,大多過著「出門一把鎖,進門一盞燈」的寂寥生活。他們迫切需要思想交流、溝通,更需要親情的慰藉。
(四)隔代導致負擔過重。據,不能與父母外出同行的農村兒童比例高達56. 17% ,6一16歲的農村留守兒童人數已達到200()萬人。這些孩子正處在成長的關鍵期,由於不能得到父母在思想認識及價值觀念上的幫助,很容易產生各種、心理方面的問題。農村的青壯年大多在外務工維持生活,孫子輩的讀書、教育任務也就全部落到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的身上。照顧孫子輩的生活,已經加重了老人的生活壓力,而對小孩教育他們感到心理負擔更重。這主要是因為,他們識字不多,無法輔導小孩的學習,擔心小孩學習成績上不去。現在的農村、通訊已有很大改善,電視、網吧到處有,孩子在外的時間一長,又擔心他們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加之,又是隔代教育,孫子輩也不好管,很多孩子性格孤僻,時不時還惹禍上身。為此,老人們總覺得管小孩力不從心,教育不好又怕兒女們埋怨。
(五)照料服務供求矛盾突出。目前,我國農村空巢老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佔20%,約948萬人;;7. 5%的老人需要照料,在他們當中,11. 3%的老人得不到照料,比非空巢老人高8. 4個百分點。空巢老人主要靠配偶照料,佔52.3%,國家、集體、養老機構上門服務的僅佔2.9%。在廣大的農村,老人一直是由家庭提供其養老保障的,而子女外出的結果是老人需要照料時子女的缺位。在留守老人中,無人照料、無配偶照料佔了相當高的比重。空巢家庭老人一旦患病,既沒有兒女在身邊照料起居,也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請保姆來代勞。同時,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不能獲得相對穩定的經濟支持以化解疾病風險和恢復身體健康。當前,孤身老人暴病無助的情況,在各地呈現出日益上升的趨勢,貧病交加、悄然離世的悲劇時有發生。在步人老齡化的今天,這些悲劇在給我們敲響警鍾:必須切實重視和解決老人養老問題,尤其是空巢老人的養老問題,否則,建設和諧社會也就無從談起。
總之,農村空巢老人間題,已是一種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它關繫到千家萬戶。能否妥善地解決這些問題,是建設新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
二、農村空巢老人問題出現的原因
(一)社會的變遷改變了家庭的各種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農村中青年進城務工,造成許多農村老人留守家中無人照顧,這樣就導致了空巢家庭的出現。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一方面直接帶來了經濟發展以及個人收人的提高,客觀上有利於增強對老年保障的經濟支付能力;另一方面直接改變了單一的生產方式,促使更多的青壯年子女在外尋求發展機會。他們離家的半徑在延伸、時間在延長,業緣關系的強化導致家庭關系鬆弛和血源關系淡化,從而推動代際分居傾向。而農村新建住房的層出不窮,為分居創造了客觀條件。
(二)的老齡化和少子女化,使過去幾代同堂的情況越來越少。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生育率有了明顯的下降趨勢,優育觀念逐步形成,使農村產生出大批的少子女家庭和獨生子女家庭。家庭規模縮小,也使得代際重心發生傾斜,「寵幼厭老」的現象有所抬頭。有人預測,到21世紀的三四十年代,城市裡的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後可能有60% 70%與已婚子女不住在一起,而農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後可能有30%與已婚子女不住在一起。目前,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一代人現在已進入青壯年期,在一般情況下,他們婚後與父母同居的時間縮短,結婚時、婚後一二年就與父母分家的情況多起來,致使農村現代家庭結構以夫妻關系為主導,婚姻重於血源,更多的復合家庭則分化為空巢家庭與核心家庭。
(三)現代價值觀念的沖擊加劇。在的轉型期,現代人的價值觀念對傳統家庭的沖擊很大,有「萬事孝為先」的傳統受到了挑戰。在經濟浪潮面前,年輕一代更看重經濟關系,家庭成員的地位不再是依靠年齡和經驗,而是獲取經濟資源的能力、對政策制定的影響力和關系網路。而所有這些,恰恰是農村空巢老人相對缺乏或日益減少的資源。這就間接促使了家庭成員角色的重新定位,進一步加劇了空巢家庭的產生。現代家庭結構的變化、核心家庭的增多、現代的普及,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農村空巢老人所生存的社會。村莊輿論與壓力日趨減弱,農村家庭中老人的家長地位正在消失甚至已經消失。地位的缺失又更加導致處境的惡化,使這些空巢老人「弱上加弱」。
(四)老人長期養成的生活觀念難於改變。一些進城務工的年輕人,在城市購買了房子,也樂意把父母接到身邊一起「享福」。但城市生活是一種與鄉土生活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很多農村老人很難適應城市的生活。城市高層的單元套房、相對淡薄的人際關系,使得一部分老人對久居的農村生活充滿懷念。也有的農村老人雖然希望與子女居住在一起,但覺得雙方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方面存在差異,為避免共同居住與子女產生沖突而選擇返回農村居住。總之,對於大多數農村老人來說,他們更傾向於選擇留在農村。所以,除了那些進城務工尚無多少發展的大量青壯年的父母而外,即便是那些在城裡站住了腳的少數青壯年的父母,也一樣多半會不得不自守農村的「空巢」。
三、解決農村空巢老人養老問題的建議
切實解決農村空巢老人的養老問題,使他們老有所養,是應對中國人口老齡化挑戰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從根本上說,空巢老人養老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各部門、社會各界的長期協調和配合。
(一)加快推進農村社會養老,逐步實現農村養老的社會化。社會化的養老方式,是與現代化社會相適應而有效分散風險的制度。目前,農村老人還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家庭贍養,而子女的外出務工並不能帶來良好的經濟援助,這就意味著留守的空巢老人如果單純依賴家庭養老則有著較大的風險和不可預見性。農村養老保險試推行十幾年來,盡管目前還有不少困難,在實際運行中也遇到了挑戰,但只要在經驗教訓、結合農村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加以不斷調整和完善,農村的空巢家庭老人就逐漸能從其中受益。
(二)加強農村社區引導,發揮社區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作用。在農村,鄰里交往頻繁,人際關系比較親密,在這樣的基礎上形成的社區具有較強的凝聚力。社區成員能較好地被動員起來實行養老互助,實現養老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可以在空巢老人的.養老保障上發揮巨大的積極作用。例如,為不能(不願)出門的老人提供鍾點工、保潔、送飯、洗澡等日常生活照顧和生活護理方面的服務;建立社區家政服務站,幫助他們進行調適,維護身心健康,擺脫空巢綜合症的陰影;可以安排人員為不能自食其力的、身體患病的空巢家庭老人干農活,給他們提供飲食、住宿方面的照料;組織社區衛生服務部門,定期深人空巢家庭內部,進行健康檢查,為老人建立健康,有針對性地提供醫療保健護理,定期為老人進行健康、護理、上門巡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診斷、治療、鍛煉等服務,減少到醫院就診給其生活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可以採取大眾傳媒手段如廣播、報刊雜志或舉辦娛樂活動等豐富空巢老人的精神生活,以減少他們的孤獨感,幫助他們建立健康行為。
(三)重視家庭贍養,弘揚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倡導良好的風尚。家庭養老是我國的傳統養老模式,今後在仍佔主要地位。各級政府要大力倡導敬老養老之風,弘揚傳統美德,表彰敬老養老先進,譴責不盡孝道行為。讓「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的理念深人人心,使子女應承擔的贍養和照料老人的義務落到實處。當然,我們強調家庭養老,其主體內涵是子女盡到贍養的義務,而在養老形式上正日趨多元化,不能簡單地將「居家養老」看作是家庭養老,或將「敬老院養老」看作是社會養老,因為兩者只是養老地點的形式問題,而並沒有說明養老的支持來源。在子女格盡贍養義務的前提下,「分而不離」也是一種值得重視的家庭養老模式,但要分住的子女「常回家看看」,幫助父母做點家務,溝通情感,照料生活。此外,要在各中、小學中開展孝敬主題教育活動,從小培養孝敬父母以及尊老、敬老傳統美德。
(四)提高農村空巢老人的社會適應能力,擴充他們的社交領域,鼓勵他們積極參與社會活動。許多老人沒有自己的愛好,不願意參加社會活動和公益活動,這只能增加自己的寂寞和孤獨感,這對自己的身心健康也沒有任何好處,所以晚年培養自己的愛好、豐富自己的生活很重要。空巢家庭老人閑暇寂寞的時間較多,可以鼓勵他們從事自己感興趣的社會活動,增設適合老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還可以大力組織青年人群體和低齡老人群體為高齡老人群體服務以實現互動,這對於保持不同年齡空巢老人的身心健康愉快有著積極作用。
(五)加大投人,制定扶持規劃。一是財政要加大對老齡工作經費的投入,大力發展老齡事業,努力為老人安享晚年生活創造條件。二是加大對鄉鎮、村(組)社區財政支持力度,切實改善工作條件,不斷完善服務功能,大力提高服務質量。三是要進一步提高村(組)社區幹部、工作人員待遇,確保各項工作有人做、願意做,提高工作積極性,激發工作熱情。空巢老人家庭問題是一個涉及家庭、社區、社會、政府以及個人多方面的綜合性問題,需要家庭、社區、社會、政府以及個人共同的努力。面對迅速發展的老齡化趨勢,僅依靠居家養老也是不夠的,還應該在積極推廣居家養老的基礎上,適當發展福利設施,如興建敬老院、特別護理老人院,開展臨終關懷項目,建立老人活動設施,來滿足老人的不同需求。此外,政府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使農村空巢老人也能享受到良好的照顧和關愛。
(六)建立各類社區民間組織,為農村空巢老人營造溫暖的家庭氛圍。對農村空巢老人來說,物質生活的困難是一個方面,而精神空虛和孤獨感的問題也是值得重視的另一個方面。所以,一方面,要發揮老人協會作用,利用這一平台,組織老人開展鄰里互助、互相結對等活動,讓一些談得來、相互信任的老人結成互幫夥伴,彼此交流,增進感情,減少精神空虛和孤獨感;同時更應整合社會資源,組織發動青年志願者,為空巢老人開展聯誼幫扶,解決他們日常生活中的難題,減輕他們的孤獨感。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社區服務功能,利用社區老年活動中心可以建立老年聊天茶吧、老年真情關愛熱線、老人健康教育基地,對一些社區還未建立老年秧歌隊、老年健身公園的應積極向上爭取資金盡快建立起來,以滿足他們多樣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為空巢老人安度晚年創造良好的人居。
農村空巢老人是社會中相對脆弱的群體,他們很難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養老問題,需要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才有可能實現他們安享晚年的願望。筆者認為,只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為農村老年人營造一個良好的贍養環境,農村空巢老人將不再是一個沉重的話題。
四、農村空巢老人產生的背景
1、人口老齡化加劇
人口老齡化趨勢是我國近年面臨的嚴峻的社會問題。自21世紀以來,伴隨人們經濟生活條件的提高與醫療衛生事業的不斷發展,人均壽命普遍提高,由於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人口增長呈現「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長率」的格局,核心家庭與主幹家庭成為主流,聯合家庭的數量減少,老年人口比重持續上升。相比之下,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更甚於城市,相關空巢老人群體的養老問題值得我們深思,未來的「空巢家庭」數量持續增加。
2、城鎮化、工業化的不斷發展
在當今社會,由於城鎮化與工業化進程加快,城鄉間經濟水平差異不斷拉大,城市中二、三產業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吸引農村勞動力不斷向城市進行轉移。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起,對於戶籍制度的管轄有所放寬,農村人口的流動更加便利,中青年人口更容易在城市駐足,日積月累,形成農村老人留守,子女在城市務工的局面。此外由於城鎮在醫療衛生、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便利條件,農村人口務工後多選擇定居的方式在城市紮根,迴流人口較少,兩級分化嚴重,空巢老人數量自然不斷增長。
3、社會風氣與個人觀念沖擊
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的「孝道」觀念受到了沖擊,農村人口對於老人的贍養觀念也在逐漸改變,代際間的交流減少,傳統的家長地位受到削弱。有些農村老人為了不給子女添麻煩甚至選擇自己主動搬出去居住,形成「空巢老人」的格局,度過獨立、自由的晚年。同時,子女外出務工後,與老人間的「代溝」加大,面對面互動和交流的機會少,由於社會流動也導致了子女與父輩在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的隔閡,職業工作也由勞作轉向不同領域的勞動行為,子女弘揚孝道的觀念削弱,受社會拜金主義、享樂主義與個人主義的影響增大,許多子女不但不主動贍養老人,反而把這種事當作負擔,逃避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縱觀我國農村空巢老人產生的局面,也分「主動」與「被動」兩種情況。「主動」情況是出自老人的個人意願,這種情況下他們一般具有一定程度的生活自理能力、且獨立收入條件相對較好。「被動」情況下的老人則在收入與居住條件等方面尚存不足。
五、農村空巢老人所面臨的養老問題
1、物質經濟條件低下
與城鎮空巢老人群體相比,農村空巢老人人均年收入與消費水平都相對低下。此外,我國農村空巢老人的合法收入多為個人勞動所得,兼帶打零工、編織、拾廢品等行為,子女供養比與政府補貼相對佔比低,在子女無法贍養的情況下,老人的勞動能力逐漸減弱,收入降低,更存在生活質量下降、病痛纏身等綜合問題,個人較早進入其生命周期的下降期,缺乏有效的手段維系個人生活。農村空巢老人經濟壓力大、勞動強度高,綜合自身條件,屬於社會弱勢群體,面臨形勢嚴峻。
2、醫療衛生條件落後
縱然近年來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有所發展,但和城鎮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由於長期從事高強度的勞動活動加上其後的影響,農村空巢老人群體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疾病,需要盡快得到有效醫治。但是,在鄉村地區,醫療設施缺乏、有關人才不足,相關體制不健全,使得農村空巢老人群體在看病方面存在一定難度。現行的農村醫療保障需要不斷完善與發展才能滿足相關群體的需求。
3、心理慰藉問題
由於文化娛樂條件相對不足,愉快的精神生活對於農村空巢老人群體來說至關重要。我國傳統文化中就有「養兒防老」一說,老人們普遍渴望「子孫滿堂」的生活,但往往卻只能一個人獨守空房,與子女間的交流稀少,與鄰居間又缺乏溝通,個人心理健康狀況不佳,缺少精神寄託,存在很大的壓力,也會影響到現實生活。
4、個人生活問題
老人群體在晚年時身體狀況不佳,需要細致的照顧。由於個人獨自生活,空巢老人群體在面臨摔倒、生病等突發情況時的應對能力差,安全隱患突出。並且其人身財產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面臨違法犯罪事故時缺乏有效應對能力,尋求救助方面的手段也較睏乏,更缺少文化娛樂項目,精神寄託不足。
綜上所述,我國農村空巢老人養老問題的原因多在於城鄉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就業崗位的數量與限制致使子女長期務工難以歸家,醫療衛生條件較差引發「看病難,治病難」等問題,老年人自我養老意識也薄弱,與子女溝通少,綜合下來形成不利局面,也需要政府。個人與社會的多方幫扶,否則不僅不利於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影響相關消費水平,也不利於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建設。
;❷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是怎樣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該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養老基金結余僅195.5億元,參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僅有幾十萬人享受了社會養老,所佔比率很低。2001年隨著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保障部主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清理、整頓」,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意義不言而喻,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為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然而現如今卻產生了「政策微效」的現象,即政策結果距離政策預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政策微效」的結果呢?許多研究者大多從經濟學的角度或是具體操作層面來尋求制度萎縮的原因,例如:該制度以農民個人交費為主,缺乏互濟性;養老保障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運營層次低、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繳費水平偏低,大多數農民選擇2-4元/月的投保標准,難以滿足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領取保險金的年齡缺乏靈活性;該制度保富不保窮,保少不保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混亂,出現了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保險基金的情況等等。筆者試圖從社會學角度對此進行分析,試圖探求該項制度停滯不前的深層原因。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理念發生偏移。社會學研究探討的問題很多,但社會公平一直是核心問題。因此在社會學視野中,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應該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旨在保障公民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指導。一切社會政策都是為經濟政策服務,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配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會公平的基本價值理念只能讓位於或偏移於效率優先的理念。因此,面對我國城鄉收入的逐漸擴大和當前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農民的邊緣化和弱勢化的進一步加深,我國政府將更多的社會保障資源投向了城鎮居民。在這種價值理念支配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出現了偏差。例如,該制度「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條原則與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和農民的養老需求
形成悖論,未來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社會變遷。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變化;農村人口出現分化等。這一系列變遷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鑒於此,我國政府積極探索為農民養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對我國社會變遷的積極回應,但卻又未能很好地適應並促進這一變遷過程。例如,該制度「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一體化原則」與社會變遷事實不相符。現在,農民務工、經商不再僅僅局限在鄉鎮企業和小城鎮,一部分農民已經進入大城市務工、經商並且站穩了腳跟,成為「准城市人」,他們不可能回到其戶口所在地辦理養老保險。而該養老保險卻要求農村各類人員實行一體化原則,勢必阻礙我國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也阻礙了、抑制了部分務工、經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義者帕森斯在其關於社會變遷的理論中強調,文化(一個社會的共同信仰、規范和價值觀)是維持社會緊密結合的「膠水」,因為它特別不易發生變化,與社會結構變遷相適應。我國農民應具備「享有社會保障是自己應有的權利」的公民權利意識。然而,「孝文化」和「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深深植根於我國農民心中,他們的社會福利價值觀迄今為止仍停留在前工業化階段。在他們看來,國家給予公民的社會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舉而不是自己應享有的公民權利,「養兒防老」才是最為可靠的選擇。因此,從「養兒防老」到「公民權利」的轉變仍需要一定的過程。而且我們必須注意到在農民這個亞文化圈內,存在著對國家政策不信任的現象,這就使得農民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接受缺乏主動性。再加上基層工作人員對該制度認識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當,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抵制現象,有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卻拒不參加,有的即便參加了絕大多數農民也只投了最低檔次的保費,不能滿足其養老需求,從而使一項很好的滿足農民養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層得不到很好的實行。
從以上社會學角度的分析不難看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價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適應和促進中國社會的變遷,這就造成了制度設計自身的缺陷和農民對其接受缺乏主動性,從而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傳統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以往曾經反復討論過的問題:中國農村現階段到底要不要搞社會養老保險?如果要搞是繼續現行的制度還是尋求其它的辦法?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從社會道義和社會現狀出發都必須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對於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因此,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要分類實施,針對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類型的保障。對於這一點,不會有不同的看法。關鍵是如何分類實施,筆者認為,根據當前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類人群。
(一)分類實施的對策建議
1、為純農業人口(以經營土地為生的農民)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2、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是一個流動不定、龐大而且復雜的群體。有的農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較長時間並且有了穩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農民工則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可見,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難的,但鑒於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客觀上已經走上了非農化、城鎮化的不歸之路,並必然會因各種生活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平等意識的覺醒而提出相應的社會保障訴求,應該從現在起開始啟動建立這項制度,並根據進城務工農民的不同情況納入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對於已經在城市生活較長時間(5年及5年以上)、就業穩定的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考慮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金對企業吸納農民工積極性的影響,在實行此項養老保險時,應該允許企業根據農民工的工作年限進行繳費。工作年限短、繳納費用低,工作年限長、繳納費用高,但企業繳費費率(含劃入個人賬戶部分)最高不得高於20%,個人繳費不得超過8%。對於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的自雇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願原則。
對於剛剛進入城市的務工農民工,鑒於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他們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全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網路信息系統應按照統一標准進行建設,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交費達到一定年限後獲得養老保險金。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
除了學者和專家提出的通過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國有資產的部分收益進行融資外,我們還要注意到另外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征地補償轉化為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但是,農民的土地被徵用之後,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單位支付的數額不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據有關資料,目前在城市建設徵用農用地的過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及其機構得60-70%。《人民日報》披露,一些西部地區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僅相當於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這僅有的補償轉化為養老保障基金是不現實的,對於建立養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車薪。因此,國家在今後應該提高征地補償,從其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僅僅把這筆資金用來為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認為誰的土地被徵用誰得益的話,這樣又會製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徵用土地的補償應該為全體農民甚至全體城鄉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順利實施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盡快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范化。2.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認識。各級政府要認識到經濟發展是手段,人的生存發展才是最終目的,因此不能僅僅把經濟工作當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變觀念和提高認識,把農村社會保障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政府要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能主動接受。3.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4.繼續倡導和推行家庭養老。建設全面的小康社會需要二個過程,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這一過程中,仍需要家庭養老繼續發揮作用,為農民提供經濟支持、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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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農村老人養老面臨的主要問題
1. 老年人的供養問題主要受子女經濟狀況的直接影響,這種供養缺乏穩定性且風險較大。由於老年人自身收入有限,大多數情況下需要依賴子女的經濟支持。如果子女的收入有限,他們能夠支持父母的經濟數量也會減少,這直接影響了老年人的生活質量。
2. 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導致了人口結構的變化,這使得子女在養老方面的經濟負擔加重。在實行計劃生育之前,一個家庭有多個子女,他們可以共同承擔養老的責任,相互之間提供幫助。然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家庭中的子女數量減少,獨生子女家庭越來越多,「四二一」家庭結構也日益普遍。子女不僅要承擔父母的生活和醫療費用,還要承擔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費用,這使得他們的負擔非常重。
3. 年輕一代道德水平的下降和責任感的減弱對家庭養老構成了威脅。如果子女缺乏孝心,不承擔養老責任,就像我鎮轄區內的張某,他的三個兄弟相互推卸養老責任,相互攀比,不履行養老義務,不贍養老人。當父母生病時,沒有人照顧他們,這需要社會提供底線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同時,法律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
❹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七五」計劃提出,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通過試點,逐步推行。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該方案主要的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有能力的情況下給農民一些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實行完全個人帳戶儲備積累的保險模式,按個人立戶記帳建檔,個人帳戶利息分段計息,參保農民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一般為60周歲),根據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的總金額和平均分攤年限計算給付標准,按月發放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此項職能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清理、整頓,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不再擴大工作范圍。對經濟欠發達、農保基礎工作較弱、沒形成規模的地區,停止農保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做好清退善後工作;對於尚未開展的地區不再開展農保工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到2005年底,全國共有1800多個縣不同程度開展此項工作,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20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2006年末蕪湖市農業人口1573493人,參保人員109720人,參保率6.97%,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從資料反映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參保率低、享受社會養老人數極少,難以起到對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險功能。
二、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農保基金籌集渠道狹窄,制度規定的籌資模式難以完全落實。該制度下農保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未來農村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2、基金增值方式單一。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實際上,限於人才和資金因素,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的選擇只有一個,那就是存銀行,運營層次低,加之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保基金升值空間有限,收益對基金運營支撐能力較弱。同時把農保資金存入銀行,需要面對兩大潛在的風險:一是銀行本身存在的風險。二是銀行資金運作衍生的問題。
3、提取管理費服務費不合理,使得有限的養老基金更為捉襟見肘。根據1992年民政部制度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管理機構可從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按當年收取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當前的農保基金來源主要靠農民個人繳納,集體、國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間有限,從中還要負擔經辦機構經費,勢必造成基金的資金緊張,將來給付面臨壓力。
4、個人賬戶產權不明晰,農民缺乏選擇權。 個人養老賬戶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是農保制度所明確的。參保農民應對自己名下的賬戶資產理論上擁有絕對控制權和投資選擇權,如自主轉移,選擇投資策略和內容等。但實際的情況是,參保農民對賬戶資產的控制權極為有限。除個別特殊情況(如死亡等)外,在達到規定年齡之前,參保農民只有繳費的義務,並無實質的控制權力,也沒有投資選擇權。參保農民對其名下的賬戶資金只是「名義」上的擁有使得這種個人賬戶資產的「虛置」。現行的完全積累型的制度模式,其最大的收益群體是年輕人,而年輕人的收益時間是幾十年以後。也就是說,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農民個人賬戶上的資金長期處於閑置狀態。這對生活本不富裕的參保農民來說,是很難接受的,也會大大挫傷他們參保的積極性。
5、養老保險金給付水平過低,功能發揮水平有限。按照規定,農民繳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月繳納2元、4元、6元……20元等十個檔次繳費,也可一次性躉繳,由於繳費水平編低,難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從蕪湖市2006年末,縣、區領取養老金資料反映: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月領取金額最低為0.7元,人均月領取養老金金額為33.26元,參保人員到期領取的養老金也就相當於本人當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蕪湖市各縣、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發揮的作用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養老保險功能。
三、對策及建議
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06]1號」《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發展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投入。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我國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在加快。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和家庭養老的功能在弱化,一是土地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二是家庭小型化,農村年輕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和老齡一代間經濟聯系減少,家庭的經濟資源也不再掌握在老一代手中,致使農村家庭養老的實際能力在弱化,有相當多的農村老人生活在相對貧困之中,廣大農民群眾迫切希望建立適應農村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建立一種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方式多層次、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制度法制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比較健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出台新的農保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社會政策和政府實施的農民養老計劃,既不是商業保險,也不是農民負擔,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疇。要加大財政投入,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籌資模式,取消從養老保險繳費中計提管理費。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二是制定並試行適合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的鄉鎮企業職工可以試行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辦法,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雙方負擔。不具備加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可以參照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三是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范圍,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和抵交。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使他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社會保障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宣傳農村社保的政策,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險意識,使農民真正意識到社會保險是養老的可靠的保障,從而自覺、積極參保。
五是建立通道,方便農民流動續保。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進城務工越來越多,也有相當部分農民工進城後需要返回農村就業,為方便農民在農村與城鎮之間的流動就業,當務之急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之間的通道,使參加養老保險與就業同步。
❺ 怎麼防範農村留守老人的生活安全風險
盡最大可能防範農村, 留守老人的生活安全風險。
黃勝偉還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地方進一步健全相關政策、完善相關的制度,使廣大留守老年人都能得到家庭的贍養和社會的關愛,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
❻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拍清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芹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嫌賀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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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
農村養老保險概述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權益保險對象的權益有: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3)保險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編輯本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交費方式由於大多數農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十分靈活,大體分為發下三種:一是定期交費。在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採用這種方式。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二是不定期交費。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三是一次性交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一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農村養老保險的保證期農村養老保險的保證期是指對於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編輯本段]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期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期是指參加保險的農民或鄉鎮企業職工,在參加保險後,開始向社會保險管理或經辦機構繳納保險費至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時段。這個概念即是一個時段上的劃分,也是義務與權利的界定線。按照《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規定,保險對象60周歲為養老保險金的領取期,即保險對象到達60周歲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那麼,在領取期之前的時期,即為養老保險的繳費期。如何構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隨著體制轉型、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農村的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勞動力結構、人口結構和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農民養老日益需要向社會養老模式轉變。然而在轉型期,關於我國應當建立怎樣的養老保險模式,理論界研究還不夠深刻。全國各地經過十幾年的試點和推廣實踐,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但運行結果不盡如人意,暴露出現有農保制度的致命缺陷。現行農保制度亟待創新優化。
好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應當能有效完成其預期目標,具體來說應有如下特點:(1)體現中國農村特殊的制度環境。應結合中國農保制度環境對國際模式進行創新性借鑒。比如,要考慮中國農民「未富先老」特徵、經濟漸進轉軌、市場化和「二元」經濟背景,要考慮中國農村養老的價值取向和路徑依賴規律。
(2)要具有過渡性、銜接性。城市化、市場化,意味著人員流動增強、身份變換頻繁,養老保險制度也應具有較強的包容性,適應於人員等各種要素的變動。同時,新制度應當有利於新老模式的平滑過渡。
(3)既體現公平,又體現效率。「城鄉剪刀差」的客觀存在要求「城市反哺農村」機制的建立。政府的補貼和兜底機制正體現了社會性、福利性和公平性。好的制度安排也應當體現個體差異,發揮激勵功能。
(4)既體現自願性,也體現強制性。中國區域發展差異大,個人繳費能力和繳費意願各異,應實行富有彈性的農保制度。農保制度的避險功能、大數法則、老齡化問題迫在眉睫,必須強制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5)「輸血機制」和「造血機制」並舉。「輸血機制」是一種被動、事後、依賴性機制,「造血機制」則是一種主動、事前、自主性機制。可以通過投資機制、融資機制安排,在預防未來消費風險的同時,提高當前收入能力。
(6)節約甄別成本,取得盡力參保效應。農民收入非常難測試和監督,甄別成本很高,易產生逆向選擇問題,新型制度應當避免監督和測試環節,而應激發參保者盡力參保的積極性,盡量讓其自願參保。
(7)具備安全性、增值性特徵。新型農保制度要有助於避免管理低效、資金被非法挪用、增值乏力的可能性。
要具備以上特點,新型農保制度應當是一個既有前瞻性、又兼顧現實性的,政府-市場合作型的制度。為此,新型農保制度應在以下方面做出特別安排。
第一,供資制度安排。堅持「三方供資」原則,基本賬戶個人供資額設計最低額度標准,所有賬戶實施配套激勵供資機制安排,基本賬戶採用兜底機制。同時,構建「融資性供資機制」,允許以賬戶本身的現金流為擔保進行結構融資,以增加當期保費,抓住機會投資增值。
第二,賬戶結構安排。重點通過「基本賬戶」啟動農村社保制度的建立,這一賬戶由國家兜底,具有強制性。重點通過「機動賬戶」來體現個人之間經濟實力差異和參保意願的差異,通過政府配資的激勵機制,調動潛在參保者的意願和經濟能力。將重點通過「調整賬戶」實現風險准備、統籌調節機制,通過在投資前提取「投資保險金」、「通貨膨脹准備金」、「個體差異調配金」,實現制度的彈性調節機制和共濟功能。這種賬戶體系安排的重要特徵在於既體現了制度推行的強制性,又體現了自願性。
第三,賬戶功能的創新性安排。傳統的賬戶主要是完成保費的收繳和保金的發放,主要發揮的是「消費性」功能,比較被動。新型農保制度進行賬戶創新,引入資產社會政策理念和金融功能,賦予新型農保制度以「投資性功能」和「融資性功能」。資產社會政策鼓勵參保者進行個人資產積累,增強個人增加收入的能力。「投資性功能」是指農保制度的基金化趨勢,使參保者的繳費行為進化為投資於基金的行為,通過專家理財,實現投保人(基金投資人)保費的價值增值。同時,這種投資性也包括來自於「保險基金」制度下的投資和資產運用功能,以區別於一般性社會保險的「儲蓄功能」。「融資性功能」主要強調參保人利用參保賬戶獲得的除保險功能、投資以外的融資功能,只要有「機動賬戶」,就可以得到生產性融資。這一點,新疆的「呼圖壁」保費繳納證的質押融資模式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經驗。
第四,賬戶載體安排。信息卡是三大賬戶的物質載體,提供繳費、支取、記錄、轉賬、管理、信息查詢等一系列功能。它有如下特徵:一是標准化和統一性。全國民眾人手一卡,規格可以和銀聯卡相同,每一種卡的內容項目相同。二是惟一性。與身份證掛鉤,無法偽造。三是流動性和便攜性。卡隨人走。四是自主性。持卡人可以對卡中賬戶的多少以及類別進行自我管理。五是規范性和透明性。監督機構、管理機構、操作機構、個人可藉此了解其他主體對自己賬戶的管理情況。讀卡設施的普及建設將會有利於減少人力物力,有利於監督效率的提高。
第五,監管、管理和操作功能的分工整合。以省為單位和統一管理級別,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取消省級以下農保部門的管理運營權,但保留其對農保事務的操作權,比如宣傳、在銀行延伸不到的落後地區收繳費等。中央建立「中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隸屬於「中國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各省級機構進行監管。各省委員會對農保基金進行自主投資和委託招標投資,自主投資部分僅限於風險小、收益相對確定、投資技術要求簡單的投資項目上。農保基金的委託人可以利用現有組織資源,讓網路龐大、觸角延伸較長、業務與農村聯系緊密的農業銀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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