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個人自己交的嗎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余額確實是個人自己交的。以下是關於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詳細解釋:
一、養老保險的組成部分
養老保險主要由兩部分組成: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這兩部分在養老保險體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共同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權益。
二、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
三、個人賬戶的作用
綜上所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余額是個人自己交的,主要來源於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這一制度設計旨在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權益,確保他們在退休後能夠擁有穩定的經濟來源。
② 養老保險公司交的部分算自己的嗎
不算。
只有自己繳納的部分進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都是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都是採用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費的方式,單位繳費部分是計入統籌基金賬戶,個人繳費是計入個人賬戶,這就是養老保險的兩個賬戶管理模式。單位繳費計入統籌基金賬戶而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只有職工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這是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性質和計算辦法來決定的。雖然單位繳費是以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為前提的。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雖然有一定的關系,但這部分養老保險費用是作為籌集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方式之一,不是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自己繳納的那部分,如果有以下條件可以從你的個人賬戶中取出來,但是單位繳納的那部分不可以:
1、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
2、參保人因故死亡(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3、參保人出國定居(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4、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單位那部分進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用於支付退休人員養老待遇,並不是給國家了,如果統籌基金支付待遇時出現困難,國家財政給予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③ 公司交的養老金跟自己有關系嗎
公司交的養老金跟自己有關系。
養老保險的繳費模式是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為員工繳納一部分養老保險金,員工本人繳納另一部分。這種模式結合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部分用於社會統籌,個人繳納的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兩者構成個人未來領取的養老金。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確保了養老金的來源和養老保障的可持續性。
養老金的計算方式:
1、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個人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額度計算得出;
2、基礎養老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結合個人繳費年限和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3、過渡性養老金:針對某些特定年齡段的退休人員,按照特定公式計算;
4、企業補充養老金: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員工協議額外提供的退休金。
綜上所述,養老保險採取單位與個人共同繳費的模式,其中單位部分用於社會統籌,個人部分計入個人賬戶,這種機制確保了養老金的穩定來源和養老保障體系的持續性,體現了社會共濟與個人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④ 我在公司里上班沒交養老金。養老金是我自己交的。現在我辭職了。請問能讓公司賠償了嗎
在公司里上班沒交養老金。養老金是當事人自己交的。現在當事人辭職了。能讓公司賠償。除賠償社保,還要補償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⑤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個人自己交的嗎
法律分析:
因為公司的繳納的部分都是直接進入社會統籌基金的,是不會進入個人賬戶的,只有自己繳納的部分才會進入個人賬戶。
社保分兩個賬戶,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自己交的那些錢進入個人賬戶里,單位交的那些錢進入統籌賬戶里(所以是「單位劃入統籌金額」,單位交了),將來的養老金也是由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來共同支付,並且統籌賬戶是大頭。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⑥ 養老保險帳戶余額只是個人繳納的部分,單位繳納的不屬於我們個人的嗎
單位繳納不屬於個人,屬於社會統籌賬戶。
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對應。個人賬戶模式是指征繳的養老保險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當勞動者步入老年、失去勞動能力、離開勞動力市場後,再按照個人賬戶積累的金額(本金+運營收入),領取屬於自己的養老金。這種模式對於勞動者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沒有體現「大數法則」,沒有互助共濟和風險分擔功能,而且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中,這種模式總是和完全積累的財務模式聯系在一起的。
統籌賬戶:由企業或政府繳納,是作為共同所有的,屬於政府養老保險資金賬戶,專款專用。
拓展資料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一般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