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到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交的
是根據復你工作的時間算,工製作的時候就開始交了。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後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作了修改。那個時候的企業,由於歷史和政策的原因,當然僅僅限於全面所有制企業。直到1995年,國家才將養老保險的繳納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
拓展資料:
企業職工養老金領取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已辦理退休手續;
3、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4、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
城鄉居民養老金領取條件
1、年滿60周歲;
2、累計繳費滿15年;
3、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2. 臨時工咋補交養老保險
環衛工人臨時工農村戶口也可以補交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必須給補繳之前的每月社保。也可以選擇一次性補繳。
一次性補繳的對象:
凡曾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過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過去從未參加養老保險或過去存續勞動關系期間還有工作年限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中由個人按《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一文規定申請。
此外,一次性繳費的人員還需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持有當地居民戶籍;
二是其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應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補繳的時間:
用人單位各類人群申請一次性補繳的起始時間按當地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月的時間確定。
市直單位的起始時間: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95年7月;屬於合同制職工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84年11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補繳起始時間為1988年12月。例如:張三,1953年10月出生,他從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間在市直某企業單位做臨時工,現申請一次性繳費,那麼按上述臨時工的補繳起始時間規定,在他工作期間本市還未有建立臨時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按張三工作年限的情況其不符合申請一次性繳費的條件。
一次性補繳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為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而應參保未參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達到退休年齡),其從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業單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參保繳費,1993年1月後未參保,現申請一次性補繳。那麼按上述規定,她只能一次性補繳從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用人單位主動為職工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各時段繳費標准按各地當年確定對應時段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當年沒有繳費基數和比例的按當年定額標准執行)計算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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