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長治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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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長治市英雄中路1號人社局一樓內勞動力市場大廳。
長治市社保查容詢:
1、網上查詢網址:;
2、可撥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咨詢服務電話:0355-12333;
3、窗口查詢:請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及社保卡號至長治社保局辦公大廳窗口查詢。
❷ 長治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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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長治門市的營業執照能給員工交養老保險的,如果是新參保單位的話一般要帶1、營業執照復印件2、地稅登記證副本復印件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4、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5、開戶銀行許可證復印件6、地稅納稅事務告知書。一般是這些,個別地方不同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
2、如果辦理日常社保事務一般是每月20號之前做好當月的社會保險人員變動表交社會保險事業局就可以。(一般一式三份,養老醫療一份,失業工傷生育一份,留底一份)
3、新員工一般是以簽合同當月或者下月開始參保,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假如新來是20號以後,當月的變動表也交了,那就只能下月交啦。當然什麼時候交社保,什麼時候從他工資代扣個人需要繳納的那部分費用啊
❸ 長治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如何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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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7〕3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2008年起,利用三年時間,逐步建立覆蓋全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家庭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群眾自願、政府引導的原則;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
(五)堅持低費率、廣覆蓋、保大病的原則。
第四條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市、縣兩級經辦,統一管理。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部門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日常經辦業務。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身份認定、參保登記、保險費代收等工作。
各級財政、衛生、民政、教育、食品葯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層工作機構設在街道、社區和學校(幼兒園)。各街道、社區和學校(幼兒園)要設專人負責具體承辦代辦業務。
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七條本辦法所指參保對象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不屬於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等。
第八條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須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籍證明等有效證件辦理參保手續;享受城鎮低保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時,須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三章繳費標准和財政補助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准如下:
(一)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縣財政補助20元(市財政對平順縣、沁縣、黎城縣補助50%,對城區補助80%,其他縣、市、區由本級財政全額補助,下同)。
(二)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5元),省級財政補助25元,市、縣財政補助30元,個人不繳費。
(三)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納12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縣財政補助80元。
(四)非學生兒童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納40元,中央財政補助7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市、縣財政補助100元。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市、縣財政補助140元,個人不繳費。
第十條享受財政補助的人員,各項補助不能重復享受,具體補助標准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第十一條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用個人賬戶余額為其家庭成員參保繳費,具體辦法另行確定。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於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按繳費標准一次性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自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下年度按規定連續繳費的,可從下年度的7月1日起連續享受待遇。
本辦法實施後,城鎮居民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參保登記繳費的,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規定集中繳費時間參保的人員,從參保繳費的當月起滿6個月後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再退還。
第四章醫療待遇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准,用於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以下簡稱參保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和符合條件的門診慢性病費用(門診慢性病管理辦法另定)以及在校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門診費用(在校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管理辦法另定)。
第十五條對參保居民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以及在校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門診費用,統籌基金實行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對起付標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由參保居民個人負擔,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參保居民患病住院治療,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三級醫院4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一級醫院2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參保居民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起付標准由個人負擔,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准由統籌基金支付。在一個保險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
起付標准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分別按三級醫院50%、二級醫院55%、一級醫院6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70%支付。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兩年的,從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急診、搶救病人可在就近的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待病情穩定後必須轉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急診、搶救費用憑相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50%支付。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外地就醫,須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手續,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方可轉院。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標准下調5%。
城鎮居民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還可自願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校學生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治療終結後,急診門診費超過100元以上部分,統籌基金支付60%,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年5000元。
第十八條參保居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急診除外);
(二)未經批准轉外地醫療機構治療的;
(三)不符合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的;
(四)私自塗改處方或自行開方索取的;
(五)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
(六)因違法犯罪、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吸毒以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造成傷害進行治療的;
(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由個人支付的。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市場競爭、公開公平、方便參保居民的原則確定,由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定醫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內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具體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葯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機構,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制訂定點醫療機構監督考核制度。由勞動保障部門組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或者處罰。考核獎勵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四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市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投訴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扶持資助的資金;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並接受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為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開展,市財政每年按市直參保人數每人4元的標准安排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專項經費,各縣(市、區)財政每年按參保人數每人5元的標准安排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專項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長治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好不容易找到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滿意,
❹ 長治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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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地區的退休工人死亡後有撫血金
1、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2、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3、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4、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
❺ 長治企業繳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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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太原市開具養老保險繳費憑證拿到長治市社保局就可以繼續繳納了。前提是女40歲之前。長治接收了當然必須要補齊,包括醫療。個人繳納如果沒有營業執照,只能繳納養老保險。醫療只能辦理居民的了。如果之前在太原都繳納了就沒有問題。
❻ 山西省長治市城鎮居民每年繳養老保險7780元,繳夠15年後,到退休年齡每月能領多少錢
你不知道計算退休養老金過程多麼復雜、也相當累人!需要掌握你的全部參保、繳費專數據。因你的繳費年屬限不詳(含視同繳費年限)、歷年繳費基數不詳、當地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詳、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詳,包括你的年齡和參加工作時間都是未知數,沒有以上詳細數據是無法計算養老金待遇的。
❼ 2017年山西長治地區農民養老保險交多少錢
養老保險繳費抄比例
(一)企業襲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
1、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 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2003年為7%,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到8%)。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2、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❽ 長治市社會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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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長治市某企業開始繳納養老回保險的時間答與參保人個人有切身利益的關聯,參保人可以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到長治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進行查詢。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有義務協助參保人查閱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征繳中心和參保人的權利及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