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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會關於農村養老

發布時間:2024-05-23 02:55:31

『壹』 十二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農村的改革是什麼

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23日審議了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指出,我國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報告稱,按照中央部署,有關部門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反復論證,已經擬訂了改革方案,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報告稱,由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於各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結余分布不均,且統籌層次仍偏低,社會保障互濟功能發揮不夠,導致地區之間待遇差別較大;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會反響強烈。

由於我國社保體系建設採取先城鎮後農村、分人群漸次推進的方式,再加上農村社保制度實施時間不長,而且實行自願參保政策,目前全國還有1億多人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部分非公經濟組織員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以及部分農村居民等。

『貳』 民政對養老的最新政策

一、國家政策動態
1.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
《意見》包括8項24條內容,從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撐體系、促進老年人社會參與、著力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積極培育銀發經濟、強化老齡工作保障6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意見》指出2022年年底前,建立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在全國范圍內實現跨部門互認;2025年,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設立老年醫學科的比例達到60%以上,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居住區建設補短板行動等補建一批養老服務設施,「一刻鍾」居家養老服務圈逐步完善;2025年年底前,每個縣(市、區、旗)有1所以上具有醫養結合功能的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
2.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開展老年醫療護理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560號)
《通知》明確山東省、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等15個省份參加試點,試點時間從2022年1月-12月,試點任務有6項:(1)增加提供老年醫療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和床位數量;(2)加強老年醫療護理從業人員培養培訓旅頌猛;(3)增加多層次老年醫療護理服務供給;(4)創新多元化老年醫療護理服務模式;(5)開展老年人居家醫療護理服務試點;(6)探索完善老年醫療護理服務價格和支付機制。
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開展2021年智慧健康養老應用試點示範遴選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電子函〔2021〕270號)
《通知》要求從拆橋企業類、園區類、街道(鄉鎮)類、基地類等4類遴選產業基礎雄厚、區域特色鮮明的示範基地,並提出具體申報條件。明確將面向家庭健康管理、基層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促進、康復輔助訓練、互聯網+醫療健康等智慧健康場景,創建一批社會參與廣泛、應用效果明顯的示範街道(鄉鎮)及產業基礎雄厚、區域特色鮮明的示範基地。
二、地方政策動態
1.山東省民政廳 省委組織部等12部門《關於加強農村養老工作的指導意見》(魯民〔2021〕82號)
《意見》從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基本養老服務制度、健全農村養老服務網路、強化家庭養老基礎作用、大力發展互助養老服務、提升養老機構照護服務能力、提升醫養康養結合水平、健全發展要素保障機制等8個方面,提出推進農村養老的27條具體措施。要求2022年底前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率達到並保持在60%以上,每個縣(市、區)至少建有1處以提供失能特困老年人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敬老院;2025年底前,實現城鄉失能特困老年人日間照料服務全覆蓋,16市全面建立實施城鄉居民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2.山東省民政廳 自然環境廳 住建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民〔2021〕83 號)
《辦法》共6章23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移交、使用、監管等內容,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為社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的場所。統籌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准(試行)》(建科規〔2020〕7號)、《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准》(JGJ450-2018)、《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准》(建標143-2010)、《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等標准規范,且與城鎮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3.北京市老齡工作櫻絕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十四五」時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的通知
《規劃》包括規劃背景、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主要任務3部分內容和9項任務,即:(1)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2)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3)構建老年健康服務體系;(4)鼓勵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5)加強老齡人才隊伍建設;(6)著力推進老齡產業;(7)推進老年友好型社會建設;(8)強化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科技支撐;(9)推動京津冀老齡事業協同發展。要求到2025年,建成並運營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280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不少於1200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范化達標率不低於80%。
4.上海市民政局關於本市推行「養老服務時間銀行」項目的通知(滬民養老發〔2021〕28號)
《通知》鼓勵和支持社會成員為老年人提供非專業性的養老服務,按照一定的規則記錄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時間,儲入其時間銀行個人賬戶,以便將來兌換相同時長的服務。《項目》通過統一名稱、統一平台、統一網路標識、統一兌換規則等制度設計,從服務提供者、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場所、服務時間5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5.上海市民政局 財政局關於進一步擴大本市老年人應急呼叫項目受益面的通知(滬民養老發〔2021〕30號)
《通知》對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本市戶籍老年人進行政府補貼。補貼范圍包括「一鍵通」設備費、電話機初裝費、通信月租費、通信費,以及緊急救援、主動關愛等費用。對非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老年人,政府補貼范圍包括緊急救援服務費(每月10元標准),同時鼓勵各區採取發動基金會、企業資助等方式解決「一鍵通」設備及通信等費用。對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引導鼓勵老年人或子女向符合規范要求的服務商(政府指導收費)購買服務。
6.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公共服務「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府辦〔2021〕37號)
《規劃》有發展環境、總體要求、制度框架、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5部分,設置20個專欄內容。要求到2025年,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95%,特殊困難老年人月探訪率達到100%,縣級以上城市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學,50%以上鄉鎮(街道)建有老年大學分校;30%以上行政村(社區)建有老年大學學習點。
7.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於公布《第一批廣東省醫養結合示範機構名單》的通知(粵衛辦老齡函〔2021〕6號)
根據《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於開展廣東省醫養結合示範機構創建活動的通知》,廣州市老人院、廣東嶺南養老院有限公司、廣州天河珠吉護理院等10家機構為第一批廣東省醫養結合示範機構。
8.廣東省民政廳辦公室關於《參加旅居養老合作框架協議簽約儀式》的通知(粵民辦函〔2021〕137號)
《通知》指出廣東省和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陝西省6個省市共同簽署旅居養老合作框架協議。6個省市利用在養老、文化、生態、環境、資源等方面優勢,以提高養老服務供給質量為核心,以健康旅居康養為重點,以市場化運作為手段民政部養老政策,推動養老服務業高質量融合發展。
9.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21〕57號)
《方案》指出加快推進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推動設立「家庭照護床位」,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務機制。提升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功能,構建居家社區15分鍾養老服務圈。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務體系,加強農村老年餐桌建設。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社會組織參加普惠養老服務,支持機構專業化、品牌化、連鎖化發展。到2025年,護理型養老床位佔比達到55%以上。
10.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函〔2021〕413號)
《方案》指出到2022年底,每個市縣(區)至少建成並運營1所老年大學, 至少建有一個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員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和一個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全面建立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探訪制度。到2025年底,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佔比不低於60%,養老護理人員培訓達到1.5萬人次,鄉鎮(街道)綜合養老服務機構達到60%, 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達到70%以上。
11.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的通知
《條例》包括城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醫養康養結合、養老服務人員、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10章內容,共有80條具體規定。其中,城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有6類21項具體內容,機構養老服務有4類16項具體內容,條例將於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21〕47號)
《方案》制定7方面34條扶持政策,包括5個重點行動和20項重點任務。要求到2025年,城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全覆蓋,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佔比不低於60%,鎮街綜合養老服務中心覆蓋率達70%。在人才隊伍建設方面,打造5家養老服務產教融和基地和10家養老服務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納入西安市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大規模培訓養老護理員、養老院院長、老年社會工作者、家庭照護者。推動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張養老機構床位均擁有1名社會工作者。
13.西安市民政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局關於印發《西安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西規〔2021〕014-民政局002)
《辦法》包括總則、組織實施、運營管理、監督管理、附章5章34條內容,以保障基本、規范管理為出發點,理順了養老機構相關體制機制。適用於政府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是指政府將其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養老設施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
14.合肥市民政局 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合肥市「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合民〔2021〕106號)
《規劃》共分為4章,設置2個指標專欄和8個重大事項專欄,突出設置指標專欄,圍繞基本民生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等方面提出20項主要指標。要求分類發展居家型、醫養型、護養型、療養型、結伴互助型等養老服務,構建具有合肥特色的現代智慧養老服務體系,形成以「家門口養老」為主、以活力頤養為輔的多元融合的養老新模式,推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
15.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發布《安寧療護機構服務規范》等4項太原市地方標準的公告(2021年第2號)
《公告》指出《安寧療護機構服務規范》、《居家安寧療護服務規范》、《機構醫養結合服務規范》、《居家醫養結合服務規范》4項規范為地方標准,標准明確了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服務內容、服務流程、評價與改進等內容,規范將於2022年1月1日實施。
三、行業動態
1.民政部:公開徵求《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國家標准意見
《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在現行《老年人能力評估》行業標準的基礎上申請國家標准立項民政部養老政策,由民政部養老服務司組織編寫形成徵求意見稿。《規范》對評估指標、等級劃分方法等進行調整,特別是在精準刻畫認知功能方面更為完整和科學,可以為認知功能障礙老年人提供功能評估。
2.吳玉韶副會長出席國際老齡聯合會第十五屆全球老齡大會並發言
11月11日上午,中國老齡協會副會長吳玉韶以視頻方式出席了國際老齡聯合會第十五屆全球老齡大會,並進行題為《中國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發言。他介紹了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中有關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現狀,闡述了中國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上升為國家戰略的各項舉措,分享了中國在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中國方案」。
3.山東省完成2021年度養老服務與管理人員系列專題培訓任務
圍繞現代養老服務人才需求,山東省民政廳組織了高質量發展研討、養老機構院長、老年人能力評估等12類專題培訓班,通過制定《山東省省級養老服務與管理人員培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對培訓班的課程設置、師資配備、場地要求、考核制度等進行了全面細化的要求。培訓共分55期,目前已累計培訓5700餘人,圓滿完成2021年度培訓任務。
4.青島:發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地圖
養老地圖涵蓋全市284家養老機構、197處鎮街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的地理位置、門牌及內部設施照片、星級評定結果、收費標准等信息, 內容全面、信息權威、便捷實用。通過微信小程序查看養老服務機構的地理位置、類別性質、備案床位數、等級評定結果、詳情介紹、最新養老服務政策和資訊等信息。養老地圖公布了青島10個區(市)的養老服務熱線, 在購買和使用養老服務過程中的問題,均可撥打熱線反映給當地民政部門。
5.濟寧:舉行「辦好高水平有特色老年大學推動老年教育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
11月22日,濟寧市委老幹部局副局長李玉國表示,目前全市已建成基層老年大學近50所。未來要打造「一核四極、全網覆蓋」老年大學辦學格局,推進老年大學與街道社區、職業院校、部門單位、養老機構等合作辦學,兩年內建立100所基層老年學校,著力構建覆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四級老年教育網路。
6.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召開加快推進社會適老化改造對口協商座談會
11月18日,全國政協社法委圍繞加快推進社會適老化改造召開對口協商座談會,並圍繞專項民主監督議題開展交流協商。全國政協社法委副主任黃樹賢建議明確分工協作,重點抓好適老化規劃落實、技術和資金投入的統籌使用。交通運輸部原安全總監成平建議制定適老化改造的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制定適老化服務標准,制定智能產品及服務平台(系統)適老化應用的國家標准。原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黃浩濤建議需要在適老化改造方面建立和優化准入機制,對進行適老化改造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國務院參事甄貞建議健全完善財政投入機制,完善適老化改造的政策體系,鼓勵和引導各種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適老化改造。
7.中國衛生經濟學會老年健康經濟專業委員會舉辦2021學術年會暨第六屆論壇倡導健康老齡化論壇
11月20日,老年健康專委會在線上組織召開學術年會暨第六屆「醫養結合與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學術論壇。20位政產學研界的專家學者圍繞「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理論與實踐當下與未來」主題,聚焦醫養康養結合模式、老齡健康理論、康養理論與實踐創新新成果等內容,北京大學教授王紅漫作2020-2021年度老年健康經濟專委會工作總結,提出「康壽之鄉」理念,並發布中、英、俄文3個版本的《康壽之鄉認定準則和方法》。
8.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高德地圖聯合發布《老年人數字化出行服務指南》
《服務指南》旨在幫助老年人學習使用互聯網進行助老出行服務。相關負責人介紹高德地圖上線了長輩地圖、一鍵叫車等系列助老服務,界面字體大,功能簡潔,操作簡單,可以提示老年人設置家庭住址,可以一鍵查詢回家路線,方便老年人使用。
9.北京: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和同方全球人壽聯合發布2021年《中國居民退休准備指數調研報告》
11月10日,2021中國居民退休准備指數調研報告發布會在北京「2021卓越競爭力金融峰會」舉行,報告為政府制定和完善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與政策、企業了解員工的退休生活需求並據此制定和完善員工福利計劃、個人制定和完善科學合理的退休養老計劃提供參考。報告同時指出2021年中國居民退休准備指數是6.78,是9年來的最高水平。
10.北京: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發布養老金融藍皮書
11月6日,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簡稱「CAFF50」)在北京正式發布《中國養老金融發展報告(2021)》(又稱「養老金融藍皮書」,簡稱「藍皮書」)。藍皮書包括總報告、分報告、產品篇、專題篇、借鑒篇等16章內容,約30萬字,探討了中國養老金融發展的現狀、挑戰和趨勢,探索我國養老金融發展的有效路徑。
11.北京:老年人刷卡亮碼成為疫情防控標配
採用「健康寶」AI應用賦能,北京市老年人只需養老助殘卡、身份證,實現1秒鍾驗碼,實現疫情防控查詢,為公共治理的高效化和公共服務的便捷化提供了範例。目前,全市412處公共場所及1922個居民小區實現健康狀態便捷查詢,平均每天約150萬人次通過刷卡等方式「亮碼」。
12.上海:發布第一本老年醫學研究生教材《老年醫學新概念》
11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主編的教材《老年醫學新概念》舉行首發儀式。教材分為上、下兩篇,共25章,以「老年」、「新概念」為關鍵詞,凸顯老年疾病特點、重點,緊貼老年醫學領域發展前沿,緊扣老年病臨床診治實際,突出老年期獨有疾病的診療要點。上篇重點闡述老年醫學新知識、新技能與新進展,涵蓋老年醫學基本概念、老年病臨床特點與應對策略、健康老齡化、老年綜合評估、老年綜合征、老年人文關愛、慢病與共病管理、老年人合理用葯、護理的特殊需求與醫養結合等內容,下篇重點闡述老年各系統常見多發病的定義、臨床和實驗室診斷、疾病特點與有效應對策略等內容。
13.上海:抖音短視頻幫助老年人構建數字自信
11月10日,由中國人口學會和抖音聯合主辦的「善用短視頻,助老在行動」研討會在上海舉行,來自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等高校和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加入「銀色閃耀專家顧問團」,共同討論如何發揮短視頻作用,構建老年友好型數字社會,服務老年人享受數字生活。
14.廣州:舉辦第八屆中國國際老齡產業博覽會啟幕
11月15日-18日,由中國老齡產業協會、中國保利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共同主辦,第八屆中國國際老齡產業博覽會(SIC老博會)在廣州保利世貿博覽館盛大舉辦。博覽會展出面積達2.2萬平方米,有7大主題展區,包括無障礙生活、智慧養老、養老服務、特色老年服務、康復護理、保健養生、國際展區,繼續設立長壽之鄉專區、聽力語言康復展區、旅居養老等特色專區。
15.廣州:創新養老新方式,成立和諧社會監護服務中心
11月24日,在廣州市荔灣區民政局指導下,廣州市荔灣區和諧社會監護服務中心揭牌成立,該中心根據失獨老人、獨居老人等被監護人的授權,負責照管其日常生活,協助其進行醫療決定和監管財產等,通過意定監護,使養老有了新方式。意定監護是意思自

『叄』 農村60歲養老新政策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養老服務業在國家一系列政策的推動下正在以積極健康的態勢穩定發展。然而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仍然會有許多的不足和短板,國家在「十三五」期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以補充,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體系的建設。那麼國家養老新政策究竟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講解。

一、國家養老新政策政府加強滾衡褲托低保障,加大對基層養老服務設施、鄉鎮敬老院、市縣福利機構建設投入力度,優先兜低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失智老人基本養老服務需要,盡快建立沒念畝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並通過長期枯森照護保險制度的設置,建立起風險分擔和防範機制,提升老人和養老機構應對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長照補貼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長照對象評估標准、並對政策執行效果進行監督。

二、簡化登記審批程序,降低社會力量創辦養老機構門檻,落實稅費減免、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積極性。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民辦養老機構進行建設、運營、培訓補貼。大力推纖悶進昌簡運營體制改革,鼓勵公辦與民辦、機構與社區合作,推進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發展,盤活閑置養老資源,最大限度發揮機構社大簡會效益。

三、積極回應社會養老需求,將社區居家養老作為主要發展方向。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樣、功能配套要求,加強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建設,加大醫療護理、康復輔具、文體娛樂、衣食餐飲等設施配套力度,為社區居家養老創造必要條件。支持鄉鎮五保供養機構改善設施,增強護理功能;依託農村社區服務站(點),建設日間照料機構、托老所、老耐豎褲年活動站。充分發揮城鄉社區高清老年協會作用,鼓勵和引導低齡老年人為高齡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務。攔陸


『肆』 關於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具體制度和實施辦法的問題,(怎樣參保和怎樣領取)請知道者不吝賜教!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伍』 80歲的農村老人如何養老

目前,全國農民進城務工人口已超過1.2億人,並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遞增。預計到2010年,將達到.5億人口。青壯年農民大量外出打工,由此引發了農村留守老人養老難的問題,這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思考。

思考之一,盡快建立健全新的農民養老保障機制。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機制是一種不健全的機制,深深打上了城鄉二元制度的烙印。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形式確認老年人權益是中國保護老年人人權的一大進步,這是我國第一部保護老年人權利的總綱性立法。然而法律中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第一,將農村養老保障責任推回家庭。《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這確立了家庭養老的法律地位,但這樣的規定對於城鄉居民卻有不同的意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這體現了法律對依法已經享有保障的權利人的保護,沒有任何權利人身份的突破,但受益者主要是城鎮居民。對於農民,《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專門規定:「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這條規定體現了極大的靈活性,農村「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有條件的」建立養老基地,農村中老年人的法定權利實際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水平。絕大部分農民不具有依法享有養老金,養老責任完全在於家庭。第二,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少之又少。政府義務多為「應當」保護、幫助實現權利,「可以」採取措施,立法表達方式主要是「國家建立」「國家制定」,完全是授權性規定,國家和政府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權力主體而非義務主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沒有任何關於考量標准、實施步驟的規定,這樣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法律區分了作為個人的贍養義務主體和作為國家權力的政府義務主體的不同的侵權責行。對於個人,在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撫養中規定了贍養人義務,第五章法律責任中規定個人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法律責任。與政府責任有關的規定是第44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只規定了涉及政府部門或者組織的義務,而各級政府在建設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障制度方面成效如何,則沒有任何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解決農村留守老人養老問題,一是要給農村老人以國民待遇。目前農村養老處境尷尬,一方面,依靠家庭養老難以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另一方面,國家提供保障制度缺失。據1998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在居民家庭收入構成中,從國家和集體獲得凈轉移支付的部門在農村是「凈稅負」,農村貧困和非貧困人口來自國家或集體的轉移收入分別占收入來源的-3.56%和-1.13%,這與農民在中國改革建設中所作的貢獻極不相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應共同出力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規定一定年限給農村老人們發放一定數量的養老金,讓其老有所養。二是轉變觀念,加快城鎮化進程,由過去單家獨戶分散式居住變為相對集中居住,使老人們能互幫互助、互相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敬老院,開展一些適合老年人的健康活動,讓其老有所樂。三是組織一些行業協會,利用留守老人們的智慧為當地經濟發展建言獻策,使其老有所為。

思考之二,盡快推行農村醫療合作。在醫療保障方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但農村的老人們很難依法享有醫療待遇。留守老人們最怕生病無錢看,無處看,無人照料。老人們生小病,只能在一些醫術很低、設備落後的鄉村醫院治療,或憑借幾十年勞動鍛煉的身體抵抗。如果得大病,只能是一個「拖」字了得。

為了讓留守老人們看得起病、吃得起葯,一是要盡快推行農村合作醫療機制,對治病發生的門診、醫葯費按一定比例報銷。二是加強農村醫院的建設。在農村醫療人才培養上改變思路,由偏重培養大中專人才轉向側重於為農村培養留得住、用得上的適用型人才,或招聘一些醫術較為高明、醫德較為高尚的醫生到農村醫院工作,以提高農村醫院的治療水平。政府要加大調控力度,把城市富餘、閑置的醫療衛生資源向農村轉移,同時要增加財政投入,增添必要的醫療設備,不斷提高農村衛生質量。

『陸』 農村養老機制

目前,全國農民進城務工人口已超過1.2億人,並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遞增。預計到2010年,將達到1.5億人口。青壯年農民大量外出打工,由此引發了農村留守老人養老難的問題,這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思考。

思考之一,盡快建立健全新的農民養老保障機制。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機制是一種不健全的機制,深深打上了城鄉二元制度的烙印。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形式確認老年人權益是中國保護老年人人權的一大進步,這是我國第一部保護老年人權利的總綱性立法。然而法律中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第一,將農村養老保障責任推回家庭。《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這確立了家庭養老的法律地位,但這樣的規定對於城鄉居民卻有不同的意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這體現了法律對依法已經享有保障的權利人的保護,沒有任何權利人身份的突破,但受益者主要是城鎮居民。對於農民,《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專門規定:「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塵局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這條規定體現了極大的靈活性,農村「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有條件的」建立養老基地,農村中老年人的法定權利實際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水平。絕大部分農民不具有依法享有養老金,養老責任完全在於家庭。第二,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少之又少。政府義務多為「應當」保護、幫助實現權利,「可以」採取措施,立法表達方式主要是「國家建立」「國家制定」,完全是授權性規定,國家和政府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權力主體而非義務主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沒有任何關於考量標准、實施步驟的規定,這樣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法律區分了作為個人的贍養義務主體和作為國家權力的政府義務主體的不同的侵權責行。對於個人,在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撫養中規定了贍養人義務,第五章法律責任中規定個人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法律責任。與政府責任有關的規定是第44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只規定了涉及政府部門或者組織的義務,而各級政府在建設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障制度方面成效如何,則沒有任何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解決農村留守老人養老問題,一是要給農村老人以國民待遇。目前農村養老處境尷尬,一方面,依靠家庭養老難以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另一方面,國家提供保障制度缺失。據1998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在居民家庭收入構成中,從國家和集體獲得凈轉移支付的部門在農村是「凈稅負」,農村貧困和非貧困人口來自國家或集體的轉移收入分別占收入來源的-3.56%和-1.13%,這與農民在中國改革建設中所作的貢獻極不相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應共同出力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規定一定年限給農村老人們發放一定數量的養老金,讓其老有所養。二是轉變觀念,加快城鎮化進程,由過去單家獨戶分散式居住變為相對集中居住,使老人們能互幫互助、互相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敬老院,開展一些適合老年人的健康活動,讓閉兄腔其老有所樂。三是組織一些行業協會,利用留守老人們的智慧為當地經濟發展建言獻策,使其老有所為。

思考之二,盡快推行農村醫療合作。在醫療保障方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轎衫待遇必須得到保障。」但農村的老人們很難依法享有醫療待遇。留守老人們最怕生病無錢看,無處看,無人照料。老人們生小病,只能在一些醫術很低、設備落後的鄉村醫院治療,或憑借幾十年勞動鍛煉的身體抵抗。如果得大病,只能是一個「拖」字了得。

為了讓留守老人們看得起病、吃得起葯,一是要盡快推行農村合作醫療機制,對治病發生的門診、醫葯費按一定比例報銷。二是加強農村醫院的建設。在農村醫療人才培養上改變思路,由偏重培養大中專人才轉向側重於為農村培養留得住、用得上的適用型人才,或招聘一些醫術較為高明、醫德較為高尚的醫生到農村醫院工作,以提高農村醫院的治療水平。政府要加大調控力度,把城市富餘、閑置的醫療衛生資源向農村轉移,同時要增加財政投入,增添必要的醫療設備,不斷提高農村衛生質量

『柒』 社會保險養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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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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