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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農村養老制度現狀

發布時間:2020-12-15 19:47:18

❶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是什麼。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非商業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非城鎮人員支付一定的勞動所得,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取得幫助,享受養老金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安全有保障。

http://news.xinhuanet.com/2009-02/28/content_10917995.htm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人員養老保險同屬於社會保險體系,其養老金的支付與基金管理均由政府負責,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管理,是一種福利事業,屬於政府行為,安全有保障。與各種「以盈利為目的,以契約形式確定其法律關系,具有企業性質」的商業保險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繳費方式非常靈活,符合農民收入較低和不穩定的實際情況。

1、個人賬戶繳費標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標准由參保者自己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領取的標准來確定。而且體現了而且「多繳受益多,少繳受益少,早繳受益多,晚繳受益少」的原則。如某人60周歲後每月想領取150元的養老金,若在18周歲參保,自己承擔4233元;在40周歲參保時,自己則承擔7288元……。個人賬戶繳費標准具體地請參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與養老金領取測算表」。

2、繳費方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方式非常靈活,可採取月繳、年繳或一次性繳納等方式,收成好時可以連續繳納,經濟不寬余時也可以暫時間斷,待條件允許時再續保。總之只要在60周歲前繳足自己所承擔的部分,即可從60周歲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壽終。如果到60周歲原先確定的個人賬戶繳費標准因特殊情況沒有繳足,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可按其個人賬戶的實際繳費情況為其核算養老金的領取標准。

3、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從18周歲開始繳費,60周歲後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壽終。在領取養老金前(60周歲前)身亡者,退還全部個人賬戶本息;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者退還剩餘個人賬戶本息。

三、組織機構健全,投保續保方便,政策公開透明,基金運行安全。

為方便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鄉鎮建立了勞動保障所。農民即可以按鄉鎮(辦事處、村)的統一布署參保續保,也可以直接到鄉鎮勞動保障所入保,大額投保續保者可直接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保處辦理手續。

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幫助農民實現由「養兒防老」到「自我養老」的一項國家政策,不是亂收費,農民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統一存入縣財政部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省、市有關部門直接監督管理,政策公開透明,基金運行安全。

四、理解政策,抓住政策,享受政策。

❷ 2020年農村養老新政策是什麼

2020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是什麼

一、農村戶口養老保險新政策

參保人群: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參保流程:

1、參保辦理以村(社區、居委)為單位,參保單位辦理登記手續,首次參保時應填寫《參加養老保障(險)單位登記表》;

2、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隨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村(含居委、社區,下同)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提出參保申請,由村負責初審參保資格並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公示單》公示一周,無異議的人員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

3、參保人員若為現已軍人或退伍軍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從軍證明,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役士兵政府補助申請表》,報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

二、農村戶口養老保險制度

1、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3、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4、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5、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三、農村戶口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參加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來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等12個檔次,地方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增設另外的繳費檔次。參加保險的居民可以根據上述檔次自行自由選擇,多繳則多得。國家也會依據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長的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繳費的檔次。

四、農村戶口養老保險補助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參保人進行繳費補助。補助的相關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的村民會議民主確定。積極鼓勵其他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政府補貼】:政府對那些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進行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保險金,當中中央財政要對西部地區按中央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東部地區則是50%的補助。

五、農村戶口養老保險養老金如何計發

1、養老金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領取額,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2、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3、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農村戶口養老保險離退休年齡規定

按照規定,新農保政策開始實施時,把60周歲以上的人稱為「老人」,把年齡在46至59歲之間的人成為「中人」,把45周歲以下的人稱為「新人」,對這三類人分別實行不同政策。新農保試點開始時,已滿60周歲的,只要其子女參保,均可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在46至59周歲之間的農村居民,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繳費,也可採取一次性補交保費的辦法,最多不超過所差年限,地方財政補貼應同時到位。試點啟動後,45周歲以下參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補繳政策,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七、農村戶口養老保險金能否繼承

1、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養老金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2、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我們知道,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限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里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3、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正式針對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其意義已遠遠超出了它對部分農民提供的經濟保障。然而,由於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政策和資金支持,農民並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社會人員的分化,要求我們對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全新的思考。

八、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養老金的區別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❸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農村居民起先購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後轉為非農戶口以後不用擔心,國家社會保險法建立的保險制度,可以解決後顧之憂。員工轉為城鎮戶口
在單位參加社保以後,原來的農保不用退,可以合並計算。雖然每個省市自治區有不同的規定,但是一般來說,處理辦法基本相同。
1.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2.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職工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主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籌集資金,採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
3.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制度模式採用積累制,即建立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資金用於投資取得收益,個人退休後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其個人賬戶的積累額。
4.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5.參保人員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根據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折算繳費年限確定養老保障待遇:如果兩者相加滿15年的,可以按企業退休,享受職工基本養老金。

❹ 黑龍江農村養老保險怎麼規定的

1、參保對象:本省行政轄區內具有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新農保。
2、繳費檔次: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准為年繳納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繳費檔次,參保人每年可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
3、超過500元檔次如何繳費:超過500元增設的繳費檔次最高標准試點期間暫不得超過1000元。參保人應每年繳費一次,至60周歲止。
4、新農保的繳費年限: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其間因特殊情況可以間斷,只要累計滿15年即可。地方可以採取按年繳費方式收繳保費。
5、距離退休年齡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參保:新農保試點開始時,年齡在46至59周歲之間的農村居民,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繳費,也可採取一次性補交保費的辦法,最多不超過所差年限,地方財政補貼應同時到位。試點啟動後,45周歲以下參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補繳政策,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6、參加新農保政府如何給予補貼:農村居民參保繳費時,地方財政為參保人給予定額補貼。補貼標准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補貼50元。
7、參加新農保集體如何給予補助:鼓勵鄉(鎮)、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農村居民進行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8、新農保如何參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以行政村為單位,由所屬經辦機構核准參保資格、辦理登記、核定繳費額後,參保人員到新農保經辦機構繳費,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完全積累,記錄終身。
9、個人賬戶包括那些資金:答: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和利息;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10、個人賬戶存儲額如何計息:新農保個人賬戶存儲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定期發布。
11、什麼是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是由中央財政直接出資,對符合條件的60歲以上的農村居民發放的普惠式養老金,目前試點地區的基礎養老金,國家定為每人每月55元。
12、如何計算月領取養老金額:養老金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所需資金由財政根據年度計劃按實際人數撥付。
參保人月領取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60周歲時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總額÷139
13、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有那些:新農保實施後,參保人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經試點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審批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支付終身,但其在試點地區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14、為什麼強調年滿60周歲農村老人每月領取55元養老金,其子女必須參保:如果完全無條件地給予老年農村居民保障的話,以現在人們對社會保險的認知程度,最後很可能出現只有老年人或者臨近老年的那些人參保,而青壯年農民不參保的現象。養老保障是一個長期的制度安排,政府要引導大家積極參保,因此需要做出如此安排。其次,讓這些老人的子女參保繳費並不是拿他們的錢給其父母發養老金。老人的養老金是政府發的,他們參保繳費是給他們自己將來進行儲蓄,繳費時政府還會給予不低於30元的補貼。
15、領取養老金的方式:新農保待遇由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待遇人員每年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在實施中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金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16、參保人員故亡如何辦理?
答: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等比例支付剩餘部分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死亡1個月內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終止手續。

❺ 農村養老保險現狀數據分析結果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基本現狀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黨在新時期推動農村建設的戰略決策,是實現全面小康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石。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既是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還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應把生產發展和生活寬裕作為主要矛盾,把生活寬裕作為矛盾的主要方面。隨著農業稅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支農政策的實施,農業生產發展問題已基本解決。而生活寬裕是農民一直嚮往但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的問題。
2004年末,全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還有2610萬人,有4977萬低收入人口僅能勉強解決溫飽問題,說明我國農村居民還有相當一部分生活處於較為困難狀態,這是其一。其二,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突出,試點中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僅覆蓋約20% 的人,而且籌資水平低。其三,目前我國農村60歲以上的老人已達8000多萬,占農業人口的10% 以上,按照國際通行的標准,我國農村已成為老齡型社會。而農村家庭結構的小型化,家庭養老負擔沉重,使得生活富裕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總體上處於過渡階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農村社會救濟。主要是國家針對災害的突發性特點, 採取應急措施。在對待貧困戶方面, 國家通過設立扶貧基金,幫助發展生產。同時,為解決貧困者的生活問題,部分地區開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點工作。但全國各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發展參差不齊,如北京、浙江、廣東、福建、遼寧等經濟較發達的省市,已經全面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省份雖然也在部分地區實行農村低保制度,但還沒完全實行,根據有關統計資料,2004年我國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總人數為488萬人,不到需要保障人口總數的3%。
二是五保供養制度。這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一項基本制度,是以《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予以法規確認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國實際五保供養人數為254.5萬人、敬老院2.4萬所、集中供養五保對象50.3萬人。從保障的程度上來看, 五保老人年平均五保金1200元,但因各地財力不足, 實際到位一般只有800元左右,
三是養老保險為主,醫療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早在1986年前後,各地就陸續展開了農村養老保險試點, 目前全國基本上都已開展此項工作,由於社會及制度等多方面原因, 在資金保障等方面不是很完善。幾經起落,在經歷了試點、全面推廣和整頓規范幾個階段後,目前又處於試點階段,到2003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5428萬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餘216.1億元。198萬農民領取養老金。其總體覆蓋率還不足10%。
農村醫療保險方面,正在試點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只覆蓋約20%的人口,而且籌資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強。據2003年衛生部組織的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有79.1%的農村人口沒有任何醫療保障,基本上靠自費看病。一些地區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居民占貧困人口的2/3。
目前全國絕大多數鄉村的社會保障制度處於缺位狀態。在廣大的農村,農民的社會保障依然是以國家救濟和鄉村集體福利事業為重點,以家庭保障為主體,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進行了改革試點以外,其他保險項目基本上沒有建立起來。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缺乏監督保證機制,法律層面制度設計不完善
我國憲法對社會保障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體現在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我國參加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也明確規定 :「本公約締約國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但是,我國《社會保障法》依然未制定出台,缺乏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門法律。法律的缺失導致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如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資金的管理不規范、保障體系的建設。
就廣大農村地區而言,農村現有的社會保障立法可以說是一片空白。現行的法律依據大多是准法律與相關文件,對農村各項社會保障的地位與作用、保障的權利與義務、保障機構的的建設等,都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由於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執行中的不到位,導致農民對社會保障的受益缺乏信任感。
(二) 沒有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機制,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
把我國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與世界上其他國家進行比較,就知道我國投入的力度是偏小的: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而我國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入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社會保障面臨的最為突出的問題可以說主要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應該說,在農村地區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職責。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地方政府擁有雄厚的財力來安排養老及醫療保險,農民也有較多的機會獲得兼業等,因此收入狀況比較理想。但在廣大的欠發達地區,由於經濟落後,很多地方是吃飯財政,即使是略有餘額,地方政府在安排財政資金時也首選見效快的投資領域,吸引外來資金,而不是將財政資金投入到社會保障。
因此,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的項目少,大多是救濟性質,而工傷、生育、養老等意義重大的項目大多尚未全面開展,有的地方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運作不規范的問題。近幾年來,農民的人均收入增長趨緩,扣除必要的生產生活開支,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所需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實力繳納,卻由於對社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因素,而不願參加保險。從集體投入這部分看。大部分縣鄉政府均是財政開支,也沒有能力解決這一棘手的問題。這導致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
同時,農村社會的保障水平相對較低。比如根據某地《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民繳費可以自由選擇,因為收入水平低,不少人選擇最低檔次每月2元,這樣,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在繳費l0年後農民也只能每月領到不到5元,繳費15年後每月也只能領到l0元。 這樣的養老制度安排,對農民的養老問題的解決無法起到多大的作用。
(三)考評管理機制不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由民政部門(社會救助)、衛生部門(農村合作醫療)、社保部門(養老保險)等各管一塊,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也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因此,在全國各地,民政部門、計生委、基金會、壽險公司等不少機構均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相互扯皮,挪用、委託不當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亂的狀況。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規范,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基金的便利挪用基金、造成資源浪費、管理不規范的情況存在。

❻ 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

關於農村養老,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所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體系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日益體現出來。
(一)老齡化加快。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據統計,2000年中國口農村8.33億人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計佔7.36%,到2030年6.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7.39%為1.29億。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中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了。
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中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以自給自足為基本特色的農業社會中,生產技術基本穩定,社會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並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但是隨著以社會分工為特徵的工業社會的到來,這一自然穩定的關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業」不復存在,父子兩代除了血緣關系和未成年時的撫養關系之外,幾乎沒有其他關系。子女的勞動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勞動機會要靠自己去爭取,為此往往必須離開生養之地、離開父母。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
(五)貧富差距逐年拉大,為今後的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農村的發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發展卻一年比一年好。農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的差距也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在出台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後基本上是不聞不問。有項調查表明,進城務工者中有82.4%的單位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比「城裡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進城務工者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整體水平很低。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力度應加大,應該維護社會公正,切實地保障農民權益。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後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
2.關於籌集資金,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例如,不交納保險金就不許領結婚證等等。
3.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有企業以及有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體沒有真正的負起責任來。
5.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養老保險滯後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
(二)立法的滯後。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開展條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號)中,明確規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即:農民群眾溫飽問題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基本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主要特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背包袱;
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
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三是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四是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

❼ 簡要談一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優勢與不足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編輯:studa20摘 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並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並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後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於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於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於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願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於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於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於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 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 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麼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於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麼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佔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後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幹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幹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幹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幹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幹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並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雲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於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 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於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於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並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並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徵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佔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准。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 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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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農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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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請參見第二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村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為農村居民建立的達到規定養老年齡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制度。
第四條凡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第五條新農保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新農保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級統籌。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農保機構),負責指導各區業務辦理,統籌市、區基金管理、建立管理個人賬戶,發放養老金、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信息變更等日常工作。區農保機構負責轄區內新農保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檔案管理,並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等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負責對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的參保資格、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的初審和信息錄入等工作。村、社區代辦員應當做好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保險關系轉移等工作基礎材料的收集與上報。公安、財政、審計、民政、農業、殘聯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農保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八條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或者農保機構指定的村、社區代辦員申請參加新農保,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農村居民參保登記時,應當申報其子女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和提供相應有效證明,經審核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辦理參保登記的農村居民是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的,應當提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村、社區代辦員應當於當月20日前,將農村居民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應當於當月25日前,將村、社區代辦員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區農保機構。區農保機構對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的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後上報市農保機構,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個人賬戶,並按規定核發社會保險卡(冊)。
第十一條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參保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村、社區代辦員申報或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新農保基金包括: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的補助,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提供的資助;
(四)新農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在一個繳費年度內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按年度繳費至60周歲。繳費檔次可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參保人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所差年限的個人繳費,新農保實施當年一次性補繳的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中斷繳費人員可按所選繳費檔次補繳間斷年份的保險費。新農保實施時,參保人年滿60周歲的不繳費。
第十五條參保人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參保人參保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補貼標准為:選擇每人每年100元檔次的,每年補貼30元。在此基礎上,繳費檔次每提高一檔,補貼標准增加5元。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的,不予增加補貼。
第十七條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除享受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補貼外,每人每年政府為其代繳80元,其餘部分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參保人當年未繳納保險費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國家和省對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參保人所在的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參加新農保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在個人繳費基礎上,原則上對每名參保人每年補助或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累計不超過4萬元。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新農保個人賬戶應當記錄參保人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集體補助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個人賬戶資金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本人養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出現以下情況,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剩餘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繳費期間去國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國籍的,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農保機構予以保留並計息;繼續繳費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年滿60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其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子女參保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待遇由農保機構指定的代發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一個月攜帶社會保險卡(冊),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核查、區農保機構確認、市農保機構審核後,自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二十九條新農保養老金領取人員每年應當按照農保機構的要求進行身份確認。未經身份確認的,農保機構應當停發養老金,待其身份確認後予以補發。
第三十條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准可根據國家、省規定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章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第三十一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人員參加新農保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老農保人員,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符合參保條件已享受老農保待遇的人員,在按規定參加新農保、享受新農保待遇的同時,繼續享受老農保待遇。
第三十二條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時,同時享受新農保待遇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終止新農保關系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本人。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繼續享受新農保待遇,同時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跨統籌地轉移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暫時無法轉移的,可將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七章基金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新農保基金中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三十七條市農保機構應當設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基金收入戶用於歸集新農保繳費,定期將保險費轉入財政專戶。基金支出戶應留存一定的周轉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八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將征繳的保險費解繳到新農保基金收入戶,並及時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九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統計等制度。市、區農保機構每年按規定編制新農保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匯總核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除國家基礎養老金補貼、省參保繳費補貼外,市、區人民政府的繳費補貼、養老金補貼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按時撥付農保機構。開展新農保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以及信息網路建設維護費用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農保機構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新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市、區農保機構應當主動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農保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通過偽造有關證件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領、冒領、騙取養老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國家和省對養老金的停發、暫緩辦理、喪葬補助申領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❾ 哈爾濱農村60周歲以上怎麼辦理養老社保

一、60周歲以抄上人員不需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摺復印件兩份。到戶口所在村委會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100—1000)繳費,由村街經辦人員開具收據並填寫《繳費明細表》。

二、所需證件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3、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三、參保范圍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9)哈爾濱市農村養老制度現狀擴展閱讀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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