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己辦理個人養老保險,村裡又辦了社保卡,倆者沖突嗎
您好!商保和社保不但不沖突,還可以互補!
㈡ 社保卡和農村養老保險卡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
1、從保險類別來說
農村社保卡只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保險;
單位社保卡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城鎮職工失業保險五種。
2、從投保人群來說
農村社保卡的投保人群主要為農村戶籍;單位社保卡的投保人群主要為城鎮戶籍,但是也不絕對,也有農村戶籍但是有單位社保卡的。
不過這兩種社保卡是不能重復投保的,其中醫療和社保只能選擇一種進行投保。
(2)新農村養老保險和社保卡沖突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推行社保一卡通,部署擴展社會保障卡應用領域的工作。為此,該部發布了《關於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的通知》。
載入金融功能後的社會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功能的同時,同時,促進金融服務民生,方便群眾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務。
例如,北京市居民健康卡、京醫通卡及北京通卡將實現「三卡合一」。此前,大多數北京市民在就醫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光拿上社保卡卻發現有時掛號、結算醫院並不認,還需要再額外辦理各家醫院的就診卡。
與此同時,本市推行了超過5年的居民健康卡、在北京市屬醫院范圍內全覆蓋的京醫通卡以及主要面向本市新農合參合農民發放的北京通卡三種卡片在功能上也存在交叉和重疊。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農村社保政策
㈢ 公司給繳納的五險跟農村的新農村養老保險沖突嗎
按照2108年最新規定是沖突的,現在都合並成社保卡了,具體政策,建議撥打12333或者到當地勞動局咨詢,每個地方政策會有不同。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㈣ 農村養老和公司社保可以同時交嗎
不可以,以哈爾濱市為例。
《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九條凡本市居住在農村的居民,均可依據本辦法規定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新農合。國家和省對參加新農合人員資格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參合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重復參加新農合。參合人員應當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辦理參加新農合證(卡),持證(卡)就醫和享受新農合待遇。
(4)新農村養老保險和社保卡沖突嗎擴展閱讀:
《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資金不得提取現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在結清相關醫療費用後仍有結余的。
按照其繼承人的意願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賬戶或者由其承人一次性支取現金;繼承人在參保人員死亡之日起兩年內沒有申領的,個人賬戶余額納入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已辦理長期異地就醫確認手續或者出境定居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支取現金,保留其個人賬戶。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人員,轉移社會醫療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余額可以憑相關資料轉移或者支取現金。
㈤ 社保和農村交的養老保險有沖突嗎
在公司交的養老保險和農村交的養老保險有沖突,不可以同時參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不能同時交,不在同一個區域也不行,因為現在的社保都是全國聯網的,城鎮保險與新農保只能選擇其中一項。
抵達退休年齡時,若契合在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領取待遇的條件,可以申請將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職工養老保險計發辦法領取養老金。
若參與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缺乏15年的,可以申請將職工養老保險參保關系轉入城鄉居保,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保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保計發辦法領取養老金。
(5)新農村養老保險和社保卡沖突嗎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不允許重復領取
養老保險因為有著社會福利的特殊性,所以一個人只能領取一份。不管你是在家繳納也好,異地繳納也好最終只能將所有的社保匯集在一個地方退休,領取一份養老金。
養老金不允許重復領取意味著,不管繳納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好,職工社保也好,靈活就業社保也好,最終也只能選擇一個種類退休,各個社保之間的關系是這樣的:
1、靈活就業和職工社保可以合並。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能轉換成職工或靈活就業社保,如果選擇職工社保退休,居民社保將退回個人賬戶部分。
3、職工社保或靈活就業社保可以轉換到城鄉居民社保里,根據當地政策按比例轉入。不過居民社保待遇較低,所以一般還是建議以職工社保退休。
㈥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社會保險會沖突嗎
不沖突。
《中來華人源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有權向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或本人的醫療保險繳費、待遇給付等情況。用人單位每年應當將本單位醫療保險繳費情況向職工公布。
第五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誠信制度。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進行檢查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
對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責令限期提供或補全;逾期不改的,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