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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補交社會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0-12-14 10:16:06

A. 補交社會養老保險怎麼回事.以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以前沒有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時,是視同交費,退休時推算個人帳戶。你可以拿著以前的單位手續去當地的社保大廳辦理相關手續。

B. 個人如何補繳社保

一、根據《關於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在存檔機構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本市城鎮戶籍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其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不包括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可向存檔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

第三條、申請補繳人員應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在存檔機構個人委託存檔的本市城鎮人員,由本人到現存檔機構填寫《個人委託存檔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承諾書》及《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辦單》申報辦理補繳手續,並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檔案關系在用人單位的本市城鎮人員,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存檔機構填寫《個人委託存檔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承諾書》及《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辦單》申報辦理補繳手續,並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檔案原件(申請人檔案原件經存檔機構審驗後返還用人單位)。
申請補繳過程中,個人的社會保險關系不需要辦理轉移手續。

(三)檔案關系不在存檔機構或用人單位的本市城鎮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其戶口所在地存檔機構辦理個人委託存檔等相關手續後,按照第三條第一款申報方式辦理補繳手續。

辦理補繳的人員,一定要仔細閱讀補繳養老保險通告上的說明,帶齊證件,除了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可以補齊。

個人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時,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檔次分為以下三檔:

(一)第一檔為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第二檔為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三)第三檔為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下限。

四、滯納金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捨五入到兩位小數);

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2)怎樣補交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實施細則》要求,以下時間段內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得申辦補繳:

(1)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

(2)被判刑勞教收監執行期間;

(3)辦理外埠戶籍進京之前;

(4)辦理本市戶籍農轉非之前。

C. 已到退休年齡,社會養老保險是否可一次性補交應如何辦理

一、想要領到退休金,一是補繳,二是繳費延長。

如果是補繳的話,也就是補99年以前的養老保險,得按當地社保的補繳的具體政策。

可以申請繳費延長,即再繳5年後再辦理退休手續。

二、辦理養老保險的流程:

1、參保人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參保人持繳費憑證、戶口、身份證等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接續關系;

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後將清理申請人的參保繳費是否有欠費並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劃轉,終止申請人在當地的參保關系,向新參保地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5、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

(3)怎樣補交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世界各地不同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分類如下:

1、儲金型養老保險。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為代表,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

2、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

3、傳統型養老保險。傳統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因此也可稱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4、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

5、混合型養老保險。原來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如今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同時並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英國與加拿大就是這種。

D. 養老保險斷交了,想自己補交,流程怎麼走

帶著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到社保局辦理即可。

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養老金領取條件: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4)怎樣補交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主要特點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保險-網路

E. 養老保險斷檔如何補交

中斷的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二、補交養老保險有兩種方式:

一是個體補繳:由於個人原因造成的欠繳(如失業期間或兩個單位調轉等)。由個人到戶口所在區的養老保險公司個體處進行補繳。補繳標准以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比例為18%。

二是單位補繳:由於單位原因造成的遲繳或漏繳,需由單位進行補繳。按照當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和比例為標准。

不允許企業職工存在雙重勞動關系,對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只記錄一次繳費,對與原企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但本人同時又在另一個企業就業的職工,必須在現就業發工資的企業繳費。

(5)怎樣補交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城鎮企業職工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

(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

(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

(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

(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

(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

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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