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試用期是否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下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除了1
其他全部的都是正確的
B. 試用期可以不交保險嗎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或是去當動監察部門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2)試用期是否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C. 試用期內應該交養老保險嗎
按社保政策規定,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
D. 企業員工試用期養老保險
試用期內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大多數企業存在的用工誤區。實踐中,專企業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屬險或者少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比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再加上試用期內員工的不穩定性,如果辦理了社保繳納手續,萬一員工試用期內離職,則又要去辦理停保手續,甚是折騰,由此導致了很多用人單位不願意為試用期的員工辦理繳納社保手續。
但是,法律對這種現象是不認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精神,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系。依據《社會保險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加以限制,與其他已經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區別對待。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社保法又有強制性的要求,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等。
E. 試用期不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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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必須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F. 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保險呢
需要繳納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內人單位和個人依法容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6)試用期是否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擴展閱讀:
試用期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G. 試用期不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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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必須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H. 試用期是否要交養老保險轉正之後補齊可否
我6月開始試用來期,9月結束,轉正自,這個時候辦理養老保險,公司在辦理的時候填寫6月某日開始工作,然後交齊前面所有的費用。這樣可以么?
可以,一般的單位都是這樣操作的,但只能補交養老和失業保險
問題補充:添加一個前提,就是以前從來都沒有辦理過保險,現在是新辦,也可以補繳前面幾個月的么?
新辦的可以補,如果你原來在當地的社保所參加過保險那麼就有繳費記錄,如果記錄你保險繳納到9月份,那麼新單位只能從10月份開始交,就不能往前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