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6年浙江省養老金調整方案
上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工作是由人社部統一制訂政策。統一時間調整。各地區根版據實際情況制訂實權施細則,每個地區都有微小差別。
截至目前,根據政府工作報告精神,各省市自治區正在制訂養老金調整具體方案,估計在4月份會公布實施。預計該項工作各省市自治區在4-6月結束,上調的養老金會劃入個人賬戶。
Ⅱ 2019年浙江省養老金調整官方公布方案
2019年浙江省養老金調整官方公布方案,官方公布的方案,可以去官方得一些部門所發布的一些公告,上面關於這種案例的一種說明和解釋
Ⅲ 浙人社發2017 184號 浙江省關於201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浙人社發(2017)84號,是浙江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江省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已經在2017年7月底前到位。2018年因為2017年在職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提高,會繼續調整,但具體辦法出台要等到兩會之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7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確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Ⅳ 浙江農村養老保險標准
你好,2017年農村養老金標准上調,神州土地的小編整理了關於農村養老金的上調2017年1月1日起,上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上調5.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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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浙江農村養老保險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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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浙江省養老金2013年增加標准
日前,浙江省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相關政策正式出台。本次養老金調整從內2013年1月1日起開容始執行,調整辦法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發放工作將於3月底前到位。
依據調整政策規定,湖州市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全市統一標准,退休人員人均109元,退職人員人均82元。另一部由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長短確定,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除普遍調整外,調整辦法還規定了三種適當傾斜的情況:一是獲得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其中教授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每月增發500元,其他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月增發400元。二是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繳費滿30年的每月增發70元,滿20年不足30年的,增發60元,不滿20年的,增發50元。三是年齡較大的退休(退職)人員,即2012年底前男性年滿70周歲,女性年滿65周歲,每月增發30元。符合以上增發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Ⅶ 浙江省不同城市退休養老金發放標准一樣嗎
浙江省不同城市退休養老金發放標准一樣,統一的,望採納!
Ⅷ 浙江省2O16年退休工人養老金:的增加標准
上調養老金是全國統一政策。2005年以來,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已經版連續11年上調。進權入2016年以來,各種傳聞不斷,但國家人社部一直沒有公布了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3月5日,國務院總理在人大政府工作報告中承諾,2016年繼續調整退休人員待遇(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退休人員),所以,養老金上調已是定局,只等待正式文件下發後執行。
Ⅸ 浙江省為什麼還不公布2020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浙江省於2020年7月31日已公布2020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22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9)浙江省養老金調整標准擴展閱讀: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20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