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養老保險 > 溫州市市區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溫州市市區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3-05-19 00:01:06

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社會養老保險法實施細則: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統籌養老金,一般會按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來發放。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交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延長交費到滿十五年為止。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交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一、單位辦理養老保險需要攜帶:
1. 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 社會保險登記表 (可在窗口領取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繳納養老保險的好處為:
1.能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養老金,真正實現老有所養。
2.養老金與社會平均工資掛鉤,使自己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3.享受國家、自治區規定調整養老金的待遇。
4.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子女的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㈡ 溫州養老保險實施的好處

溫州的社會保險和全國的社會保險是一樣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簡稱「五險」。
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區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試行辦法的通知》規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申報,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低於上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暫定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8%;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統籌基金繳費比例為6%,單位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為2%,在職公務員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為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個人繳費比例為1%;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0.2%至2.4%;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0.6%。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溫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退休年齡應區分以下情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為60周歲,且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寬絕時,社保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2、在當事人參保的是城鎮職工社保的前提下,參保人的退休年齡是: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且達到該退休年齡時,參保人的累計繳費年限已經達到15年;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4、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納巧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5、以上參考資料來源及更多內容:我國《社會保險法》、洞租《溫州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㈣ 溫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實施辦法

溫州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2009年12月28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發布;2012年2月10日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進行修正;根據2014年12月1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溫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再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1〕1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條 城鄉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一)具有溫州市區戶籍;
(二)年滿16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
(三)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
(四)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個人(家庭)、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
繳費水平與城鄉居民收入現狀和承受能力相適應;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標准掛鉤,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發展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負責溫州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二)負責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三)負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
(四)負責監督和檢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
(二)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記錄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稽核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審定並支付養老待遇;
(五)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和清算手續;
(六)按時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會計、統計報表,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七)指導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應當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錄入、費用徵收、待遇支付和領取資格認定等工作。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承擔費用的籌集、劃轉、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監察、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社區)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准分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八個檔次。參保人員可以根據承受能力自主選擇繳費標准,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市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准,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市區個體勞動者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村居(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時,財政按照下列標准給予繳費補貼:
(一)按1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30元繳費補貼;
(二)按3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35元繳費補貼;
(三)按5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80元繳費補貼;
(四)按8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85元繳費補貼;
(五)按10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90元繳費補貼;
(六)按15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95元繳費補貼;
(七)按20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100元繳費補貼;
(八)按25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120元繳費補貼。
以租賃、入股等形式長期(10年以上)全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農戶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財政補貼標准根據流轉農戶選擇的繳費檔次,在原有的基礎上再提高50%。
持有效期內溫州市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困難家庭救助證》、《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的參保人員,其個人繳費按最低檔次繳費標准由財政給予全額補貼。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調整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准。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由市財政籌集,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優待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
統籌基金根據參保人員戶籍關系由市、區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於補繳時市區當年的最低繳費標准。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以村居(社區)為單位集中辦理參保手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以貨幣形式繳納,不得以實物等抵繳。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財政部門設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村集體補助應當及時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項增值收益全部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員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以及其他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息。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積計算。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統籌地區轉移,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照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或者遺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經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可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同時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退休、離休、退職待遇或者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含)以上,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130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按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計發;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准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
1.繳費5年(含)以下的,按1元/年計發;
2.繳費6年(含)以上、10年(含)以下的,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
3.繳費11年(含)以上、15年(含)以下的,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4.繳費16年(含)以上的,從第16年起按5元/年計發。
(四)建立高齡老人補貼制度。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含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凡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人,財政每月再給予30元的高齡補貼;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老人,且已享受政府高齡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
對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本辦法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軍齡視同繳費,並加發優待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下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退休、離休、退職待遇或者職工基本養老金、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市區戶籍城鄉老年居民,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2014年7月前參保的人員可以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2014年7月後參保的人員應當逐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補足至15年。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距領取養老金年齡超過15年(含)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准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的20個月金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第三十條 基礎養老金標准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標准應當根據省政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適時予以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繼續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可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再重新計算。
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當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市區2010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平均繳費標准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並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
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員,按浙政發〔2014〕28號文件規定執行。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員,可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將老農保參保關系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十二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不足15年的,可先申請按市區個體勞動者繳費標准延長繳費至15年),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同時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辦法實施後,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補助)的農村居民,要求轉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其享有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權益的余額部分,生活補助對象可按照溫政發〔2005〕63號規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准第三檔30%的金額,按市區當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標准折算繳費年限,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市區城鎮老年居民已經按照《溫州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107號)規定參保並享受待遇的,繼續按原待遇標准享受。今後待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標准同步調整,死亡時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除知青、水庫移民外,不再按照《溫州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規定辦理城鎮老年居民新增參保業務。
第三十五條 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和精減職工、計劃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與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的待遇銜接按相關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同時符合享受其他喪葬待遇條件的,其喪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不重復享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復員退伍軍人養老金計發辦法

㈤ 2021溫州個人繳納社保新政策

一、2019年溫州社保繳納比例和基數政策規定
2018-2019年溫州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浙江省2017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0%(15276元/月)確定,下限按照浙江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3055元/月)確定。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照浙江省2017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5092元/月)確定。

2018-2019年溫州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繳14%,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0.5%,個人繳0.5%;

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0.8%,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8.2%,個人繳2%;

補充殘保金:公司繳1.5%,個人5元。

二、溫州社保補繳政策和流程 補繳條件
1.要求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可以補繳中斷部分,但不享受中斷期間的待遇;新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往前補繳,只能從當月開始繳費);

2.經勞動仲裁或司法判決要求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

3.各種因繳未繳、按規定可以補繳的情況;

4.在溫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已參保的人員。

補繳材料
(1)企業(含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證,勞動仲裁裁決書或司法調解書或《招工錄用表》,《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勞動能力鑒定書。

(2)事業:在職人員最新工資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個人檔案等

補繳流程
(1)單位或參保人員填寫《參保人員養老、醫療保險年限補繳審核表》,蓋章或簽名後連同相關材料提交業務管理員。

(2)業務管理員對《審核表》內容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再報科長復核。

(3)科長復核無誤後,交業務管理員將補繳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列印《溫州市社會保險基金臨時繳費核定單》。

(4)單位或參保人員持《繳費核定單》到指定銀行窗口繳費。


㈥ 溫州社會養老保險

溫州社會 養老保險 比例於2017年進行了調整: 一、已實行五費合征單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 醫療保險 、 失業保險 、 工傷保險 、 生育保險 單位月繳費基數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區 社會保險 費五費合征試行辦法的通知》(溫政辦〔2008〕151號)精神執行,未實行五費合征單位的談粗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單位月繳費基數按申報的全部職工 工資 總額確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申報,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699元300%的,按300%確定,低於上年度凳鎮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699元60%的,按60%確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含沒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699元確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個人繳費比例為8%;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單位繳費比例為5.2%,門診統籌單位繳費比例為3%,在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2%,公務員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比例為2%,在職公務員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17年5月1日起由原來的1%下調為0.5%(4月份仍按1%執行),個人繳費比例為0.5%;工傷保險單位基準費率按行業類別劃分,並進行相應浮動;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8%。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照《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25號)、《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浙人社發〔2015〕153號)執行。

㈦ 溫州養老金可以領取多少錢一個月2022 溫州養老金計算公式

溫州養老金可以領取多少錢一個月2022溫州養老金計算公式,下文就隨我來看一下。
一、溫州養老繳費基數查詢(最低標准)
繳納項目
基數
企業比例
企業繳納金額
個人比例
養老
3957
14%
553.98
8%
二、溫州養老保險領取額度
現在的養老金計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
計算方法:
月養老金待遇=基數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銀豎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2、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注意:(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3、過渡性養老金(各省市並不相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過渡性養老金,主要是針對,我們我國正式繳納養老保險之前,已經參加了工作的人。這部分人大多是1992年之前就已經參加工作了。
溫馨提示:
1、年齡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的計發月數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2、病退人員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上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20%+95年底前推算存儲額本息/120+調節金)*(1-提前年限*2%)
3、正常退休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全國是一樣的,但病退各省、市、區有一定區別,要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咨詢,以當地消息為准。
4、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最低限為0.6,最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5、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要求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而且個人養老金還要余液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鋒毀大劃算。
三、溫州養老保險領取流程
1、單位或個人應在申領人達到要求退休年齡前一至二個月(屬於續繳人員應在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向我局申報領取基本養老金
2、符合受理條件的,我局向申報人出具《受理回執》
3、經審核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通過受託銀行劃入指定的賬戶。

㈧ 建甌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建甌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建甌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發布時間:2014-02-25 發布機構:建甌市人民政府 作者: 瀏覽數:241次
【字體:大 中 小】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實施意見》(閩政〔2013〕15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建設,現就完善《建甌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甌政綜〔2011〕49號)和《建甌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甌政綜〔2012〕50號)提出補充意見如下:
一、提高參保繳費性政府補貼標准。選擇繳費檔次100元的,政府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100元),政府補貼增加5元,選擇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補貼均為每人每年75元。
二、擴大對特殊群體人員實行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范圍。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點優撫對象、非重度殘疾人,政府為其代繳50%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政府為其全額代繳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允許繳費困難群體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後按照相應檔次予以繳費補貼。重點優撫對象由市民政局負責認定、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市殘疾人由殘聯負責認定。
三、對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夫妻增加繳費性補貼。城鎮45~59周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參保繳費階段選擇不同繳費檔次予以相應政府補貼的基礎上,省財政再增加20元繳費性補貼。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夫妻由市人口計生局負責認定。
四、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若不參保繳費,則年滿60周歲不享受基礎養老金。但允許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現已超過60周歲的城鄉居民,在城鄉居民保制度合並實施兩年內補辦參保登記手續,補繳保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從其補辦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養老金待遇。
本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建甌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㈨ 溫州市平陽縣新農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按500元交的話,每年的政府補貼是50元。因此,不算利息,假設你租宏缺只交15年,簡單計算的話,養老金=60+59.3+30=149.3元。依據《平陽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一)養老待遇標准。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絕唯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3、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准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目前暫定為:繳費5年(含5年)以下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弊辯下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閱讀全文

與溫州市市區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重陽節吉祥喜慶的事 瀏覽:102
阜陽老年人洗澡補貼多少錢 瀏覽:556
老年痴呆有什麼治療的方法沒有 瀏覽:853
怎麼查體檢限制 瀏覽:983
老年痴呆的注射劑 瀏覽:616
副高職稱人員延遲退休年齡 瀏覽:751
17年海南養老金調整方案 瀏覽:982
公婆老了沒人孝順自找的 瀏覽:389
老年痴呆吃手 瀏覽:648
舊年重陽節開什麼碼2018 瀏覽:878
到達退休年齡公司讓離職 瀏覽:879
公務員養老金並軌了嗎 瀏覽:318
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意義是什麼 瀏覽:898
老年痴呆發病率世界地區統計 瀏覽:891
男子染色體檢查多少錢 瀏覽:941
金楊街道養老機構 瀏覽:965
長方形養生會所怎麼布局 瀏覽:490
實體檢測有哪些工具 瀏覽:31
在網上怎麼查居民養老金余額 瀏覽:768
父母問你的手辦多少錢 瀏覽: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