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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

發布時間:2023-05-18 05:23:30

❶ 基本養老金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基本 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 =(自治區彎宏臘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 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3、另我區企業 退休 人員還可按月領取120元的冬季採暖費補貼。 根據以上計算公式,可以看出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與退休時社平工資的高低是計算養老金的重要指標。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埋滑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絕肢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❷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什麼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唯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帳戶。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個人帳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我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在遼寧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職工死亡後,其個人帳戶能否繼承及如何計算繼承額?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職工在職死亡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可以繼承。具體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
(2)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哪些好處?
(一)老有所養。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終其一生,均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參保人員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隨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三)沒有職業差異。無論是城鎮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還是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只要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就可按同樣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享有養老待遇。
(四)流動不影響待遇。勞動者在所有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工作流動,養老保險關系和個體帳戶都可以保留並隨之轉移,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累計計算,退休時不影響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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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個人養老金政策最新解讀

事關每個人的大事,政策還在推進中,預計先試點在推廣。
2022-4-21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該文件正式出台,是黨和國家從中央層面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得最新舉措,對於普通民眾對自己未來養老規劃得等多一層得保障。
強烈建議個人加強關注個人所在地得政策發布,積極參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為個人65歲退休生活再增添一重保障。
為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保險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野賀法律法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提出以下意見:(信息量很大,我們挑重點來講)
一、參與范圍: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二、制度模式: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託的銷售渠道(以下統稱金融產品銷售機構)購買金融產品,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於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加人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經信息平台核驗後,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注銷原資金賬戶。
三、繳費水平: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
四、稅收政策: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並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五、個人養老金投資: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通過信息平台和金融行業平台向社會發布。
六、個人養老金領取: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經信息平台核驗領取條件後,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領取時,應將個人養老金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頌首派銀行賬戶。參加人死亡後,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七、信息平台:信息平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與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以及相關金融行業平台對接,歸集相關信息,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共享相關信息,為參加人提供個人養老金賬戶管理、繳費管理、信息查詢等服務,支持參加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個人養老金運行提供信息核驗和綜合監管支撐,為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提供相關信息服務。不斷提升信息平台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管理水平,運用「互聯網+」創新服務方式,為參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八、運營和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個人養老金發展進行宏觀指導,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置、繳費上限、待遇領取、芹大稅收優惠等制定具體政策並進行運行監管,定期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稅務部門依法對個人養老金實施稅收征管。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督促相關金融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做好產品風險提示,對產品的風險性進行監管,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各參與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投訴機制,積極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發現解決個人養老金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九、組織領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是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廣大參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廣泛宣傳,穩妥有序推動有關工作落地實施。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政策措施,同向發力、密切協同,指導地方和有關金融機構切實做好相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要加強指導和協調,結合實際分步實施,選擇部分城市先試行1年,再逐步推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意見順利實施。

❹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政策

根據現行社會養老保險政策,養老保險費由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兩部分構成。辦理參保後即為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生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賬規模是8%,即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就河南而言,參保人員每月按繳費基數的28%繳納養老保險費(無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每月按繳費基數的20%繳納)。其中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20%計入社會統籌(無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每月按繳費基數的12%繳納養老啟並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8%計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因此,發放的個人賬戶單記載的是繳納養老保險費悄如跡計入個人賬戶的記錄情況。如橡銀果您對您的個人賬戶單有疑問,可到您參保地社保機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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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個人養老金制度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這是構建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和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要求的具體舉措,對於滿足民眾多樣化養老保險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一、個人養老金重點簡述
根據《意見》,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
1、參保人群:參加了社保的人群。【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2、參保模式: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並以此為基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學者認為稅收優惠會採用EET模式,即在參保階段、資金運用階段免稅,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征稅。目前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
「9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政策支持、商業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對繳費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征稅,領取收入實際稅負由降為3%。3%相當於是工資范圍在5000至8000元的個稅稅率。」
3、養老金如何投資、運行?
參保人用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託的渠道購買金融產品,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投資標的有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金融產品,供個人自主選擇。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相關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通過信息平台和金融行業平台向社會發布。
4、如何領取?
達到社保領取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等,經信息平台核驗領取條件後,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參加人死亡後,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5、如何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個人養老金發展進行宏觀指導,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置、繳費上限、待遇領取、稅收優惠等制定具體政策並進行運行監管,定期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稅務部門依法對個人養老金實施稅收征管。
二、個人養老金賬戶的必要性
當從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講起。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三支柱」的體系,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即城鎮、城鄉養老保險;第二支柱是企業/職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金和商業養老保險。
1)作為第一支柱的「社保」採取現收現付制,即當下在職員工繳錢,經統籌後發給當下退休人群。社保中繳費由個人和企業共同完成。
在制度建立初期,該制度運行良好,但隨著步入老齡化社會,人口結構惡化,現收現付制的社保基金遭受考驗。
根據《中國養老金精算報告2019-2050》,到2028年社保基金將出現當期赤字,為億元,如果不考慮財政補助,當期結余在2019年就已經是負值。同時社保基金的累計結余也將在2027年達到峰值萬億元,然後開始迅速下降,到2035年耗盡累計結余而不論是財政補助還是延遲退休的政策,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2)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職業年金,僅覆蓋5800多萬人,主要面向的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及銀行(多為鐵路、電網、石油石化、煙草等行業公司),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並且企業負擔也較重,發展難度較大。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一枝獨大」,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發展緩慢,覆蓋面相對較小,而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金制度遲遲沒有出台,居民也越來越關注如何充實養老的「錢袋子」,因此推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建設迫在眉睫。
2018年5月起,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已經開始在上海、福建和蘇州試點。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及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同年9月,銀保監批復「國民養老保險公司」成立,由工銀理財等17家公司共同發起,股東的「全明星」陣容,涵蓋了銀行、保險、券商三類金融機構的頭部公司。與此同時,2021年下半年以來,我國陸續啟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和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等。
我國的個人養老金賬戶也是投資於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公募基金等,因此依賴於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例如,英美資本市場發展較為成熟,其養老金就更多流向收益較高的權益類市場,如美國401K計劃中近60%的資產最終投向股票。
此外,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發展壯大本身也需較長時間。如美國在1974年開始實施個人退休計劃(IRA),在2004年覆蓋其40%的家庭,到了2016年個人養老金規模才佔了其退休體系中的最大份額,投資總額達8萬億美金,整個過程長達40年。
總結:
第一支柱基礎養老保險目標是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不給財政、企業、個人帶來太大壓力;
第二支柱覆蓋人群少
因此國家大力推動第三支柱養老金,補充養老所需。
三、投資者如何選擇和規劃?
第三支柱養老金的選擇有以下三種:
1)國家推行的「個人養老金賬戶」,優勢是可以稅延,存的時候有稅收優惠,缺點是取得時候有稅,且有上限每人每年12000,未來對養老金的補充很有限。
2)國內年金險、增額壽險,收益率普遍在4%左右,優勢是避稅,可以配套養老社區、養老院服務;劣勢是受限於國內投資,不可選擇多幣種。
3)港澳年金險、分紅險產品,收益率在7%左右,優勢是避稅,可以全球分散投資,保護私財(婚姻內依然是個人財產),產品相對成熟;劣勢是無法配套國內的養老社區及養老院。
那麼個人在規劃養老金的時,需根據家庭財務狀況如現有水平的開支,計算得出所需要補充的養老金的缺口,再根據自己的偏好配置符合自己的養老金方案。

❻ 個人養老金賬戶最新規定

中新網11月4日電 據人社部官網消息,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印發《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規定,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在信息平台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為12000元,參加人每年繳費不得超過該繳費額度上限;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參加人達到以下任一條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孫嘩養老金,等等。
以下為《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全文: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加強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規范個人養老金運作流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肢凱悔募基金等金融產品(以下統稱個人養老金產品),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的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金融行業平台、參與金融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等。
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金融行業平台為金融監管部門組織建設的業務信息平台。參與金融機構包括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開辦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以及經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第四條 信息平台對接商業銀行和金融行業平台,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為個人養老金實施、參與部門職責內監管和政府宏觀指導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台、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等渠道,為參加人提供個人養老金服務,支持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查詢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額度、個人資產信息和個人養老金產品等信息,根據參加人需要提供涉稅憑證。
第五條 各參與部門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實施情況、參與金融機構和個人養老金產品等進行監管。各地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廣泛宣傳,穩妥有序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
第二章 參加流程
第六條 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在信息平台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其他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商業銀行渠道,協助參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線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
個人養老金賬戶用於登記和管理個人身份信息,並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關聯,記錄個人養老金繳費、投資、領取、抵扣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等信息,是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第七條 參加人可以選擇一家商業銀行開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指定。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作為特殊專用資金賬戶,參照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II類戶進行管理。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綁定,為參加人提供資金繳存、繳費額度登記、個人養老金產品投資、個人養老金支付、個人所得稅稅款支付、資金與相關權益信息查詢等服務。
第八條 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為12000元,參加人每年繳費不得超過該繳費額度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額度上限。
第九條 參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繳費,繳費額度按自然年度累計,次年重新計算。
第十條 參加人自主決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投資計劃,包括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投資品種、投資金額等。
第十一條 參加人可以在不同商業銀行之間變更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參加人辦理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變更時,應向原商業銀行提出,經信息平台確認後,在新商業銀行開立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參加人在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變更後,信息平台向原商業銀行提供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及開戶行信息歷正,向新商業銀行提供參加人當年剩餘繳費額度信息。參與金融機構按照參加人的要求和相關業務規則,為參加人辦理原賬戶內資金劃轉及所持有個人養老金產品轉移等手續。
第十二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參加人達到以下任一條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
(一)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出國(境)定居;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參加人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可以向商業銀行提出領取個人養老金。商業銀行受理後,應通過信息平台核驗參加人的領取資格,獲取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按照參加人選定的領取方式,完成個人所得稅代扣後,將資金劃轉至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參加人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領取個人養老金條件的,可以憑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出國(境)定居證明等向商業銀行提出。商業銀行審核並報送信息平台核驗備案後,為參加人辦理領取手續。
第十四條 鼓勵參加人長期領取個人養老金。
參加人按月領取時,可以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確定的計發月數逐月領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選定的領取月數逐月領取,領完為止;或者按照自己確定的固定額度逐月領取,領完為止。
參加人選取分次領取的,應選定領取期限,明確領取次數或方式,領完為止。
第十五條 參加人身故的,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產可以繼承。
參加人出國(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會保障卡被注銷的,商業銀行將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至其本人或者繼承人指定的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參加人完成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資金(資產)轉移,或者賬戶內的資金(資產)領取完畢的,商業銀行注銷該資金賬戶。
第三章 信息報送和管理
第十七條 信息平台對個人養老金賬戶及業務數據實施統一集中管理,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社會保障卡信息關聯,支持制度實施監控、決策支持等。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及時將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相關信息報送至信息平台。具體包括:
(一)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信息等;
(二)相關產品投資信息。包括產品交易信息、資產信息;
(三)資金信息。包括繳費信息、資金劃轉信息、相關資產轉移信息、領取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息、資金余額信息等。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根據業務流程和信息的時效性需要,按照實時核驗、定時批量兩類時效與信息平台進行交互,其中:
(一)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領取等業務時,實時核驗參加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狀態、個人養老金賬戶和資金賬戶唯一性,並報送有關信息;
(二)商業銀行在辦理完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立、繳費、資金領取,以及提供與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等服務後,定時批量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行業平台應及時將以下數據報送至信息平台。
(一)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的基本信息;
(二)個人養老金產品的基本信息;
(三)參加人投資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的交易信息、資產信息數據等。
第二十一條 信息平台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和金融行業平台提供技術規范,確保對接順暢。
推進信息平台與相關部門共享信息,為規范制度實施、實施業務監管、優化服務體驗提供支持。
第四章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完成與信息平台、金融行業平台的系統對接,經驗收合格後辦理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本機構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當通過信息平台完成個人養老金賬戶核驗。
商業銀行也可以核對參加人提供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證明或者個人權益記錄單等相關材料,報經信息平台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綁定。
第二十四條 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時,應當按照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向商業銀行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支持參加人通過商業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現金等途徑繳費。商業銀行應為參加人、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等提供與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實時登記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額度,對於超出當年繳費額度上限的,應予以提示,並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結果,記錄參加人交易產品信息。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為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提供變更服務,並協助做好新舊賬戶銜接和舊賬戶注銷。原商業銀行、新商業銀行應通過信息平台完成賬戶核驗、賬戶變更、資產轉移、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區別處理轉移資金,轉移資金中的本年度繳費額度累計計算。
第三十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當日發生繳存業務的,商業銀行不應為其辦理賬戶變更手續。辦理資金賬戶變更業務期間,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不允許辦理繳存、投資以及支取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保存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全部信息自賬戶注銷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個人養老金機構與產品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銷售機構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機構信息應當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業平台同日發布。
第三十四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應當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等基本特徵。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服務、產品管理、銷售管理、合作機構管理、信息披露等。商業銀行發現個人養老金實施中存在違規行為、相關風險或者其他問題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並依規採取措施。
第三十六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所涉及的資金往來,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發起,並返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第三十七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銷售機構應為參加人提供便利的購買、贖回等服務,在符合監管規則及產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參加人進行產品轉換。
第三十八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未進行投資的資金按照商業銀行與個人約定的存款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利息。
第三十九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要以「銷售適當性」為原則,依法了解參加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做好風險提示,不得主動向參加人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匯總並披露個人養老金實施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參加人數、資金積累和領取、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投資運作數據等情況。
第四十一條 信息披露應當以保護參加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置、繳費額度、領取條件、稅收優惠等制定具體政策並進行運行監管。稅務部門依法對個人養老金實施稅收征管。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信息平台的日常運行履行監管職責,規范信息平台與商業銀行、金融行業平台、有關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部門在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時,可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查詢、記錄、復制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各類合同等業務資料;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問題做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別制定配套政策,明確參與金融機構的名單、業務流程、個人養老金產品條件、監管信息報送等要求,規范銀行保險機構個人養老金業務和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對參與金融機構發行、銷售個人養老金產品等經營活動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參與金融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做好產品風險提示,加強投資者教育。
參與金融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依規採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行業平台有關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日常運營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十七條 各參與部門要加強溝通,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途徑,及時了解社會各方面對個人養老金的意見建議,處理個人養老金實施過程中的咨詢投訴。
第四十八條 各參與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九條 參與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或者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依規採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與個人養老金的銜接。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職責負責本實施辦法的解釋。

❼ 個人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

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是在傳統現收現付制養老金制度面臨不可持續發展的財務困境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作為一種新型的養老金制度模式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並對世界范圍內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和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1993年中國首次提出建立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並逐步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體制使得養老金個人賬戶出現空賬,且空賬規模不斷擴大。隨著城鎮基本養老金制度的進一步改革,以及企業年金和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如何做實城鎮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如何有效管理養老金個人賬戶基金,已成為中國養老金體系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和當前亟需解決的首要問題。
開戶、產品投資和領取收益
辦理步驟
步驟一:建立個人賬戶
參加人可以通過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等渠道,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
步驟二:繳費
參加人向資金賬戶繳費,自然年度內一次性或分次繳費,年繳納上限12000元。
步驟三:購買產品
參加人可以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比如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和公募基金等。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產品清單和運營機構。
步驟四:領取收益
參加人通過商業銀行領取個人養老金,由商業銀行代扣繳個人所得稅後,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
領取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定居國外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情形。子女可繼承個人賬戶余額。
法律依據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完成與信息平台、金融行業平台的系統對接,經驗收合格後辦理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本機構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當通過信息平台完成個人養老金賬戶核驗。
商業銀行也可以核對參加人提供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證明或者個人權益記錄單等相關材料,報經信息平台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綁定。
第二十四條 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時,應當按照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向商業銀行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支持參加人通過商業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現金等途徑繳費。商業銀行應為參加人、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等提供與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實時登記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額度,對於超出當年繳費額度上限的,應予以提示,並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結果,記錄參加人交易產品信息。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為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提供變更服務,並協助做好新舊賬戶銜接和舊賬戶注銷。原商業銀行、新商業銀行應通過信息平台完成賬戶核驗、賬戶變更、資產轉移、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區別處理轉移資金,轉移資金中的本年度繳費額度累計計算。
第三十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當日發生繳存業務的,商業銀行不應為其辦理賬戶變更手續。辦理資金賬戶變更業務期間,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不允許辦理繳存、投資以及支取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保存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全部信息自賬戶注銷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個人養老金機構與產品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銷售機構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機構信息應當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業平台同日發布。
第三十四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應當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等基本特徵。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服務、產品管理、銷售管理、合作機構管理、信息披露等。商業銀行發現個人養老金實施中存在違規行為、相關風險或者其他問題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並依規採取措施。
第三十六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所涉及的資金往來,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發起,並返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第三十七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銷售機構應為參加人提供便利的購買、贖回等服務,在符合監管規則及產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參加人進行產品轉換。
第三十八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未進行投資的資金按照商業銀行與個人約定的存款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利息。
第三十九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要以「銷售適當性」為原則,依法了解參加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做好風險提示,不得主動向參加人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

❽ 養老保險新政策2022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經建立,社保管理機構就為其提供終身服務,無論在哪裡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

如果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意見規定,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即使是參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以全額轉移。除個人繳費外,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也都計入個人賬戶,體現了國家對參保人繳費的支持。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就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不滿15年,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性: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現有新農保、城居保兩項制度的有機整合,其統一性突出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統一制度名稱。

二是統一政策標准。原來新農保、城居保對每年繳費標准分別設置了5個檔次和10個檔次,這次統一制度歸並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

三是統一管理服務。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逐步推進省級管理,按規定投資運營。

四是統一信息系統。

❾ 個人養老金 政策

個人養老金新政策具體如下:
1、統籌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計算;
2、個人賬戶養握核猛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60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39,55退休為170,50歲為195);
3、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4、調節金:每月300元;但只有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取得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依照規定退休時,才能享受調節金;
5、過渡性養老金;
6、地方補助。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平均繳費指數*18.5加上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段橋基本養氏巧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❿ 個人養老金賬戶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一、個人交基本養老保險的計算方法(一)如果您有單位,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部分計算方式如下: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3元,單位承擔8%;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20%;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基數按照國家規定,是您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如果新入職的,是合同約定的月工資。今年北京社保最低繳納基數應該是2089,如果工資不足2089的,按照2089這個基數繳納。(二)如果您無單位,是個人去社保中心辦理社保,個人承擔的比例較高,具體如下:繳費基數可根據規定的不同檔次(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00%—60%范圍)確定,比例一般為養老20%,醫療8%左右,選擇的繳費基數高,費用自然也高。二、養老金個人賬戶領取條件國家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提取養老金:1、繳費本人死亡;2、已達退休年齡男滿60歲女滿50歲;3、繳費本人移民。三、提取養老金所需材料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其申請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退保申請書,交納社保情況(養老本本,醫保卡)等材料即可。並且只能退養老,醫療保險。四、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支取程序1、參保人員死亡或出國(境)定居後,才能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一次性支取,其支取金額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辦理一次性支付的參保人員所在單位須向公司社保部門提供:①用人單位填寫的《職工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情況表》並加蓋公章;②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出國(境)定居證明復印件;③《職工養老保險手冊》;④繼承人(領取人)申請及身份證復印件,其中:繼承人申請須有請求的事項、原因。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須註明受託人姓名、身份證號、與繼承人的關系等,用人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公司社保部門攜帶以上資料到陝西省社保局辦理完審批手續後,將《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上的支取金額匯到參保人員用人單位財務,由用人單位發放給繼承人(領取人)。2、已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有餘額的,也可以繼承。

法律客觀:

1、社保處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用以記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和個人帳戶儲存情況,是計算繳費年限和退休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2、個人繳費部分,記入個人賬戶。辦理養老保險的承辦機構應當為每個勞動者設立個人養老臘州保險賬戶,並核發個人《養老保險交費證》,詳細記錄交納養老保險費和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等有關事項和數據。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在達到一定年齡後、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時,從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提取的養老保險金。按照規定,個人養老早森保險賬戶中應當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單位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部分。而單位交納的養老保險費記人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部分的標准,由各鄉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擬定,報縣民政局核准後執行。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時個人賬戶中儲存的資金要全部支付給個人。而農村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在職人員、農村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中養老保險費的記入,分別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城鎮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輪睜蔽保險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按月支付勞動者年老時的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支付個人賬戶資金有兩種形式介一種是按月支付勞動者年老時的養老金。這種方式適用於長期生活在農村並足額交納養老保險費的農民。另外袱種是將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的方式。這種友式適合於在外務工的農民,在按月支付養老金時,應當按照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中個人交費額與單位交費額的比例相應扣減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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