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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繼承

發布時間:2023-05-18 03:05:23

Ⅰ 農村養老保險人去世了又怎麼處理

交完社會養老保險人死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以下情況可繼承:
1、參保人在60歲以前死亡的,可以繼承。如果參保人在60歲前死亡,那麼他一分錢養老金都沒有領取過,那麼參保人之前參加養老保險時個人繳納的部分均由其繼承人或參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繼承。這種情況下是全額可以繼承的。
2、參保人在70歲前去世,可繼承個人賬戶中的剩餘部分。養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參保農民在60歲到70歲之間去世的,那麼他個人賬戶中剩餘的養老金可以繼承。
以下情況不允許繼承:
1、因為養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所以如果在70歲之後去世的,那麼個人賬戶上的錢也不可以繼承,不再退還給法定繼承人;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具體如下: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社保待遇,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Ⅱ 人死後農村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農村養老保險人死了,個人賬戶是可以由繼承人繼承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准一般由各省市根據實際經濟發展情況規定,各地不一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養老保險開5年人死了,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Ⅲ 農村養老保險金可以繼承嗎

農村養老保險金碰答可以繼承,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晌纖作為被笑謹慧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Ⅳ 農村養老保險金能否繼承呢

養老金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Ⅳ 農村社保可以繼承嗎

法律分析:可以,農村養老保險可以繼承,且此時對於農村的村民來說,養老保險一般都是個人繳納的,不存在社會統籌的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或頃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帶尺;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蠢團高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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