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養老項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的主要模式有: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和農村養老保險養老等。
由於農業大國的現狀,有大部分公民屬於農業人口,而農村養老又遠遠薄弱於城市,這使得中國農村養老成了國家、學者和社會大眾共同關心的問其中比較主要的三種養老模式為:家庭養老、機構養老和社區照顧。鄉村高齡老人,鄉村老人由於沒有經濟來源,本來就是依託後人和補貼過日子,再要求繳納新農合顯然不夠人性。當然由於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並不是所有的地區都是免交的,現在中部及省普通是80歲開始免繳,東部地區為70歲。還有的經濟好一點的地方是村裡集體幫助上了一定年紀的老人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B. 農村養老 農村養老國家有哪些政策
養老服務業在國家一系列政策的推動下正在以積極健康的態勢穩定發展。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體系的建設。那麼農村養老山前搭以後國家有啥政策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關知識,我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以下知識,有需要的請看下文。C. 國家農村養老政策有哪些
農村養老保險政策也是我國社會保障措施范疇內的內容,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屬於社會保險中的一種,國家也是很重視我國老年人的生活狀況,尤其是農村戶口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對各項內容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我為大家介紹國家農村養老政策有哪些?D. 在農村養老現狀是如何的
一、農村養老現物耐則狀
(一)經濟負擔加重。我們國家的傳統文化講究「多子多福」,子女多意味著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持來源,但是現代社會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另一方面農村養老金補貼太低,無法給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子女無法提供經濟援助,他們的生活就要陷入困境。
(二)大批農村青年勞動力常年外出打工,無法照料家中老人。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子女常年不在身邊,家庭養老也就成了一種泡影。
(三)雖然現在生活和醫療水平的在不斷提高,但是在農村醫療水平還是有限,隨著年齡增長健康狀況開畝扮始惡化,醫療水平跟不上,患病、傷殘導致老年人自理能力下降,嚴重一點的吃穿都有問題,親屬鄰里的幫助也是極有限的,有了病痛老年人只能自己扛。
(四)農村老人的傳統思想,不願去養老院,傳統的養老院,衣食得不到保障,護理員素質低下,醫療衛生無法滿足老年人的需罩棚要,而且認為子女把父母送到養老院是不孝的行為,導致了老年人寧願在家養老,也不去養老院。
E. 我國農村養老服務存在哪些現實問題
1.養老服務對象定位不準確
首先,我國群眾深受集體主義文化「滋養」,在廣大農村地區 60 年代出生的老年人對自己的養老服務需求表達不清,沒有通過社會養老的意識。即使社區中有居家養老的機構存在,大都以「自上而下」的形式進行服務,老年人所接收到的養老服務並非是老年人的實際需求而是政府或者相關部門認為的需求,這使得社區養老服務的供給效率降低。其次,從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當前能夠享受到養老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少數的特殊老年群體,而非是絕大多數年紀大、兒女未在身邊照顧或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這使得服務對象的范圍過窄。
二是家庭養老制度的資源逐漸萎縮。其主要表現為:父輩對財產等資源的控制地位不復存在,他們可用於與子女交換贍養的物質基礎非常有限;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加快,農村照顧老人的人力資源短缺;新的養老政策開始實施或新的資源開始進入,但是缺乏驅動力。
F. 農村互助養老模式有哪些
新型養老模式有「養生養老社區」養老、農村社會互助養老新模式。「養生養老社區」養老:該項目通過會員型養老公寓結合產權型親子養老產品,依託於全配套設施,實現父母同子女兩代居住的生活理念。農村社會互助養老新模式:「互助服務」就是由子女申請、老人自願入住,衣、蠢差食、醫由本人和子女保障。院內老人年輕的照顧年老的,身體好的照顧身體弱的,互相幫助、互相服務,共同生活。
新型養老模式有「養生養老社區」養老、農村社會互助養老新模式。
1、「養生養老社區」養老:隨著養老需求不斷釋放,一些新型養老模式也已帶戚皮出現,如養生養仔緩老社區,該項目通過會員型養老公寓結合產權型親子養老產品,依託於全配套設施,實現父母同子女兩代居住的生活理念,打造三代人全齡共生的社區。
2、農村社會互助養老新模式:「互助服務」就是由子女申請、老人自願入住,衣、食、醫由本人和子女保障。院內老人年輕的照顧年老的,身體好的照顧身體弱的,互相幫助、互相服務,共同生活。
G. 你覺得農村老人是怎樣養老的
在我國的農村地區,主要有以下幾種養老方式:
1、家庭養察判做老
這是我國農村最主要、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沖旁是我國傳統文化中「孝」的集中體現,它具有其它養老方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在短時期內不會被其它養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們主流養老方式。但是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這種傳統的養老方式正受家庭規模縮小、人口流動、失地、老齡化等因素的挑戰,目前這種養老方式的質量有下降的趨勢。
2、集體養老
這是一種在農村很常見的養老方式,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其主要形敗衡式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部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但是適合這種養老方式的,只是農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並不能成為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主要形式。
3、養老保險
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數量增多及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養老保險也是一種好的養老制度來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4、儲蓄養老
這種養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農村老年人採用,他們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一些農村居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需要時用。
拓展資料:
養老制度的變化:
改革開放前
改革開放之前,城鎮家庭的養老功能強大,家庭和單位合力使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資源得到很好的發揮,盡管資源有限,但各盡其力。在農村,政府和集體合力為「五保」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而其他農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時需要求助親戚和鄰里來照顧。中國社會的二元結構特徵在養老服務領域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改革開放後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介入,「單位人」演變為「社會人」,企業辦社會的現象消失了,單位的福利待遇越來越少了。很多企業在轉軌後,職工已經完全失去了享受單位福利待遇的機會,退休後實行社會化管理。迄今為止,依靠單位提供各種養老服務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區和企業以及各種組織提供的養老服務。
綜上所述,隨著人口、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動,原有的養老服務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為適應時代要求,重構養老服務體系、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H. 農村居家養老建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與機構養老相比,社區居家養老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養老模式,同時也是我國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最大短板。推進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是 「十三五」 期間我國養老服務發展的重中之重,對於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需求,提升社會養老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20XX年灶行,山東社會科學院人口學研究所對山東省東、 中、 西部的48個社區及1200名60周歲以上老年人進行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專項問卷調查, 調研組認為,當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仍存在一些問題,並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存在供需錯位。老年群體作為異質性群體,存在多元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目前,老年人對體育娛樂、上門看病、文化學習和助餐等服務的需求和利用率較高,需求比分別為56.1%、 54.1%、 47.3%和39.7%。隨著年齡增加,老年人對上門看病和助餐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而對體育娛樂和學習活動方面的需求不斷減少;
男性對於上門看病服務需求最高 (61.5%),而女性則對體育娛樂活動的需求最高(53.3%)。但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大清務在供給數量、質量或結構上較為趨同,多以提供日常生活服務為主,缺少專業化的醫療保健和精神文化服務。
(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醫養資源結合不夠。隨著老年人身體機能的下降、患病幾率的增加,他們對自身健康更為關注,對醫療和日常保健的需求也更為迫切,但目前醫養結合不足導致老年人的需求不能得到滿足,其主要表現有:一是對醫養結合重視不足,78.5%的老年人有1種及以上慢性病,主要是心腦血管疾病和運動系統疾病, 但是只有68.3%的老年人建立了社區健康檔案;
二是缺少專業人才,目前有九成以上的社區缺乏醫療健康服務人員,包括全科醫生和專業護理員;
三是基層醫療機構缺乏執行力度,只能為老年人開展定期體檢、舉辦健康講座等常規服務,上門看病、康復護理、心理咨詢、應急救助等專業性較強的服務無法提供;
四是老年人健康意識相對薄弱,社區健康管理滯後,缺乏正確合理的健康行為和生活習慣引導。
(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雖然近年來政府增加了扶持支持政策,但養老服務政策仍滯後於社會經濟發展,主要表現為:一是老年人基本保障水平仍有待提升,目前山東省老年人主要收入來源為退休金(或養老金),平均水平為1863元,城市平均水平為2377元,農村平均水平僅為1343元,購買服務的能力相對不足;
二是城鄉和地區差異明顯,農村地區發展明顯滯後於城市地區,東部地區所享受的各項補貼要明顯高於中西部地區;
三是服務設施不足,雖然老年日間照料中心和農村幸福院的數量增速明顯,但由於運行機制障礙和政府補貼不足導致作用發揮受限;
四是信息平台建設滯後,目前只有10.4%的社區擁有養老服務平台,難以實現老年人需求和養老服務資源的無縫對接。
(四)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不足。目前,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發展仍存在一些體制和政策障礙:一是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的政策有待完善;
二是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機制及配套法規不健全;
三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監管薄弱。此外,社區志願者和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服務機構以及社區之間的關系鬆散,聯動性不強。
(一)釋放需求,提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利用率。一是明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地位,社區居家養老作為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完善的核心與重點,居家養老是基礎,社區養老是依託;
二是加大服務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網路、電視、電台、報紙等主要媒體,傳播社區居家養老的政策信息及服務內容,以提高公眾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知曉度和重要性認識;
三是平衡各地區間的經濟差異,提高老年人整體收入保障水平,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消費意願,擴大服務購買力,通過建立資金補貼方式的動態調整機制,推動老年人潛在服務需求向顯性需求轉換。
(二)提高質量,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專業性。
一是服務對象精準化,滾辯前通過建立老年人動態評估機制,對老年人信息進行個性化追蹤,為實現服務分類精準供給提供有效支撐;
二是服務內容標准化,通過對養老服務內容重新定位,明確日常生活服務、醫療健康服務和精神文化類服務等三大類服務的不同責任主體;
三是服務組織專業化,將醫療健康類服務納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范圍是當務之急,通過大力培育專業化的組織和企業, 實現專業人做專業事;
四是服務平台智能化,基於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需要,充分發揮信息網路化服務平台在資源整合、服務轉介、標准化評估方面的功能,引進智能居家養老服務技術手段,以普惠性為目的,切實為老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三)完善制度建設, 保障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長效發展。一是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制度,明確界定政府職能和部門職責,通過增加保障收入與健全服務體系兩方面,對社區居家養老提供支撐;
二是建立統一的服務質量標准和評價體系,制定出台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老年人能力評估、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等具體標准,並加強對社區居家養老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三是加快服務設施建設,特別是中西部農村地區,鼓勵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和社區嵌入型小型養老機構的發展;
四是鞏固家庭養老的基礎地位,探索建立老年人家庭照顧者支持以及相應的財政津貼等家庭養老政策。
(四)加快人才培養, 保障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待遇。一是政府出台養老人才激勵政策,培養服務人員的為老服務職業理念和職業道德;
二是建立服務人員資質認證體系和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專業人員的職業規劃和引領;
三是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發揮社會組織、公益團體、志願服務和專業社工的力量,逐步實現社區志願服務規范化和常態化;
四是明確服務標准,為居家養老服務提供規范化考核指標。
(五)改革創新,激發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活力。一是政府加大資源投入力度和增強政策優惠導向,通過市場化機制使養老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是樹立大社區、大整合、大服務的理念,以社區服務覆蓋養老服務,真正發揮社區在資源整合、服務生產與轉介中的功能作用;
三是對老年日間照料中心和農村幸福院的功能進行提升,推行 「政府搭建平台、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志願者參與」的運營機制。
(六)擴大社區參與,增強老年人的自身價值。一是進一步引導老年人樹立自力更生、老有所為理念,增強通過自身努力提高生活和生命質量的積極性、主動性和責任感;
二是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創業,開發老年人力資源,重點幫助有意願且身體狀況允許的貧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崗位技能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
三是鼓勵引導老年人參加基層老年協會、老年志願者組織等基層社會組織,讓他們在社區治理創新中充分發揮自身特長,服務社區。
I. 中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正式針對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其意義已遠遠超出了它對部分農民提供的經濟保障。然而,由於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政策和資金支持,農民並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社會人員的分化,要求我們對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全新的思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最佳選擇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效率低下的農村自然經濟正逐步被高效率的新經濟形式所替代。農民觀念在發生變化,農村家庭規模逐漸變小,農村老齡化趨勢逐漸加劇,家庭贍養的功能在逐漸退化,睜賣家庭養老也逐漸成為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作為完全由政府補助的國民福利方案,盡管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則,具有極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由於資金來源單一,給政府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而根本不可能被發展中國家採用。而「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也決定了市場自身無法產生一個理想的社會養老模式。其一,個人短視行為。一些人在做經濟決策時,不太重視未來消費的效用。其二,謹慎防備。由於政府長期以來被假定負有保證老年人和弱勢群體最低生活水平的某種責任,因而造成個人道德危機。其三,市場不能提供一個為照顧終生低收入的人而設計的養老保險計劃。其四,市場無法解決個體在其為養老做准備時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個准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外部效應和社會效益。對於政府而言,無論農民做出什麼選擇,政府提供養老保險補助所獲得的效用都會比不提供補助所獲得的效用大;對於農民而言,如果政府不提供補助,則沒有繳款的積極性。由此,由政府補助,農民繳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就成為農村養老社會保障的最佳制度選擇。政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祥做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在資金籌集上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由於大多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因而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僅僅是一種農村個人強制儲蓄型養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這也是為什麼多年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未能展開的重要原因。從發達國家開展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看,盡管農民在總人口中只是占極少數,但政府並沒有忽視少數人的「三農」問題,農民享有較高的政治、社會地位。與城市相比,農民收入水平低,是世界普遍現象,為縮小城鄉差距,工業化國家通過大量補貼方式,鼓勵農民參加公共年金制度。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雖說財政實力有限,但農民本身人均收入也低,在低收入水平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財政補貼也相應很低。實際上,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和省級財力逐年增強,有能力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資金支持。政府提供資金支持(補貼)的辦法,可以參照加拿大的農民年金制度,採用繳費確定性模式。繳費確定性模式,是指經過預測,確定一個相對比較穩定的年金繳費標准,然後按這個標准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包括農民個人和政府兩部分供款),並完全或部分地存入農民的個人賬戶;在農民達到一定年齡退休時,以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金額(本金加上經營利息)作為養老金,可選擇一次性領取,也可分期按年或月領取。這種模式通常可表述為「以收定支」。加拿大農民年金制度是1991年根據凈收入穩定賬戶(NISA)建立起來的。該賬戶包含兩個部分:基金1和基金2。基金1是參加者的存款賬戶;基金2是聯邦與省政府匹配的補助及兩個基金存款所獲利息。參加者允許在基金1里存款的上限是其近5年農產品平均銷售凈收入(最高不超過15萬加元)的20%。一旦參加者存入了一定款項,NISA的管理者就通知聯邦和省兩級政府按農民存入的數額,將等額的錢存入該農民的基金賬戶2中(聯邦與省政府各出50%)。農民的儲蓄和政府給予的配套補貼是退休年金發放的基礎。在我國,政府目前沒有對等存入補助的能力,但只要每月對參加悉宴逗養老保險繳費的農民對應存入其帳戶2元錢,就可極大調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應按「低水平、廣覆蓋,個人繳款、政府(或企業)補助,區域性集體補充」的原則進行設計。所謂低水平,指的是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農民到達法定年齡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數額,應以當地基本生活需求標准為宜。所謂廣覆蓋,體現在沒有城鎮戶口的各類人員均可參保。所謂個人繳款,政府(或企業)補助,是指對於真正意義上的農民,除個人繳款外,政府應相應補貼農民個人帳戶。對於農民工,則由個人繳款和企業補助相結合。區域性集體補充是指對於比較富裕的農村地區,可由集體為農民建立一定的統籌補充養老金。制訂這種目標模式基於以下原因:一是財政實力的不雄厚,農民收入的低水平和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二是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保證公平,政府(或企業)給予補助;又提高效率,堅持以個人帳戶為主的儲蓄積累模式。三是立足國情,考慮城鄉差別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發展規律,逐步將二元養老保險方案統一於城鄉一體化的全國統一養老保險方案。加快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實施政策和資金支持。規范政府與農民、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從單一的農村居民供款變為政府(或企業)和農村居民合理分擔的供款結構,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運行機制實現動態均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基金的建立,確保政府對農民補貼的資金來源。資金來源首先可考慮對農產品消費者(城鎮居民或企業)徵收農產品消費稅(該稅種必須是價外稅,否則容易通過農業生產資料或日常消費品等轉嫁給農民,達不到設計的預期效果)。其次,因地制宜,在取消農業稅後向農民徵收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稅,充實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第三,調整地方財政支出,適當返還農業稅和合理分配城鎮土地使用稅,強化地方財政責任。第四,由聘用農村勞動力的城鎮工業企業、三資企業、服務企業等經濟單位繳納一定的人力資源使用費。最後,調動鄉鎮企業的積極性,為社區社會發展作貢獻。建立健全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確保農民在進行角色(農民到農民工)轉換時,養老保險關系能夠順利轉移。對非城鎮戶口的人員依託當地信用社建立個人養老保險關系。個人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當地農村的,視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由政府進行補貼。按時或按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每月補貼2元,存入其個人帳戶。不繳納者則不補貼。外出打工者,則應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其工作所在地,其政府補貼政策自動取消,由其工作所在的企業進行補貼。企業補貼根據國家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按適當比例注入其個人帳戶。未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其工作所在地的,則得不到企業的補貼。若因工作單位變動或回家務農,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新的工作所在地或回農村,執行上述相應的政策。對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應做單獨考慮。對征地時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實行一次性貨幣安置。對征地時在勞動年齡段內的失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滿15年的,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簡稱「雙低」)基本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齡在50歲至60歲的婦女、又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雙低」基本養老保險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建立基本生活補助制度。資金籌集主要源於失地農民的土地徵用款,個人無需額外繳費。通過家庭儲蓄和從事較輕的農業勞動,鼓勵自我保障。將農村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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