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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養老保險靈活

發布時間:2020-12-12 23:02:51

1. 沈陽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怎麼繳費退休能開多錢

如果是本地常住戶口,就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服務中心,辦理個人參保繳費手續。
能開多少,你也太著急了,至今還沒參保繳費,就想多少了,早著來先辦理參保繳費以後再說。

2. 沈陽(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和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個體人員和靈活就業只是文字的區別,其實在繳納養老保險沒有區別。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分統籌和個人部分,顯示的是個人部分。

3. 沈陽市靈活就業養老保險查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內老保險的個人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決於繳費年限的長短和繳費額度的多少,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後基本養老金水平就越高。領取的退休金和繳費年限、繳費金額、崗平工資有關,和繳費基數沒有關系。養老保險多繳多得。您的繳費情況及基礎養老金是變化的,需要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完退休審批手續,由業務部門計算養老金,所以之間的差額目前無法估算。

4. 沈陽養老保險 靈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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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費基數不同導致個人帳戶余額不同,退休後回領取方式是一答樣的,
另外,統籌帳戶里的錢是給ZF的,這部分個人享受不到(用來拉平均工資的高低去了)
那麼職工就是交費少,靈活就業人員就是交費高。
享受同樣待遇的情況下,靈活就業人員比職工多交一部分給ZF了

5. 請問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如何交納養老保險

一、參保范圍1.市級統籌范圍內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按靈活就業身份退休人員、自由職業者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等人員;2.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從業人員中非本市城鎮戶籍、已參加我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人員;3.農業(外地)戶口已隨原單位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的,失業後繼續在我市以個體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失業人員;4.外埠在沈購房的房主及其同一戶口簿的配偶、雙方父母和子女;5.2008年年底前,已經認定的國有和集體破產、困難企業的在職職工;6.具有我市居民戶籍以個體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的農業戶口居民。 二、經辦流程及相關材料(一)經辦流程1.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到盛京銀行開辦醫療保險繳費卡; 2.開卡兩日後,本人或代辦人持相關材料到所屬醫保局辦理參保手續,列印繳費通知單;3.當月20日前持醫療保險繳費卡到盛京銀行足額繳納繳費通知單所通知的繳費金額;4.首次參保人員按規定時間到所屬醫保局領取醫療保險卡和《就醫手冊》。(二)需提供的材料1.盛京銀行醫保繳費卡;2.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3.個體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僅限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從業人員、農業戶口人員、外市來沈購房人員、外地戶口的靈活就業人員提供);4.2004年1月1日以後領取過失業保險金(攜帶《失業證》)/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畢業證書》)/參軍(《復員證》)/在外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或省養老保險轉入本市市級統籌范圍內須提供相關保險關系轉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5.已退休人員還須提供退休審批表原件、養老保險金計發核定表原件及復印件;6.外埠人員在我市購買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戶口簿的配偶、雙方父母和子女應先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然後持《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契證》、身份證、戶口簿及醫保繳費卡辦理醫療保險。三、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靈活就業等人員可選擇按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或6.8%比例繳費,繳費比例選擇後不允許再變更。選擇按10%比例繳費的,建立個人賬戶;選擇按6.8%比例繳費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不建立個人賬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手續後,從次月起建立個人賬戶。註: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每年6月份公布,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公布的繳費基數繳費。四、繳費時間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須在每月20日前將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時、足額存入盛京銀行醫療保險繳費卡內,否則視為中斷繳費。五、大額醫療保險費靈活就業等人員(含退休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目前,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96元,在首次參保月和每年1月20日前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並繳納。從2011年起,靈活就業退休人員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從其個人賬戶中扣繳。1月份個人賬戶進賬金額不足,次月補扣差額部分。在此期間,退休人員享有正常的醫療保險待遇。2012年1月起,參保人員年累計由統籌基金支出的醫療費超過年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時,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方可給予補助,年度最高補助限額為35萬元。六、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滿2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於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應參保之日起至退休前應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足最低年限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足最低年限的,必須以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補繳的費用全部納入統籌基金。七、待遇起止時間首次參保或續繳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等人員,自繳費到帳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因故中斷繳費的,暫停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補繳欠費後,從繳費到帳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八、個人賬戶劃賬比例在職人員以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劃賬比例為2.8%,45周歲以上為3.5%。退休人員以本人實際退休費為基數,低於社會平均退休費的,按上年社會平均退休費作為劃賬基數。50周歲以下(含50周歲)為4.6%,51周歲至60周歲(含60周歲)為5.2%,61周歲至70周歲(含70周歲)為5.8%,71周歲以上為6.4%。九、關於補繳1.補繳時間首次參加靈活就業等人員醫療保險,未按時參保繳費的,應按政策規定進行補繳。市內五區及於洪區、東陵區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等人員須從2004年1月1日起補繳醫療保險費;沈北新區、蘇家屯區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等人員須從2009年1月1日起補繳;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等人員須從2010年1月1日起補繳。其中,領取過失業保險金、在全日制學校就學、參軍、年齡未滿25周歲和戶口後遷入本統籌地區等人員,在此期間不補繳醫療保險費。2.補繳基數參保人員補繳2010年8月31日前應繳醫療保險費的,以2008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2462元/月)為基數;補繳2010年9月1日後應繳醫療保險費的,以應參保繳費當期執行的繳費基數計算補繳費用。十、關於緩繳首次參保人員,未按時參保繳費的,應按政策規定進行補繳。如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可申請辦理分期補繳(僅限於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應繳的醫療保險費)。分期補繳期限為兩年,自繳費到帳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緩繳業務每人只能辦理一次。自2010年11月25日起,停止辦理退休時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費業務,此前已辦理退休時一次性補繳欠費的參保人員,可選擇在2010年12月31日前,補繳所欠的醫療保險費;也可選擇退休時以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十一、辦理簡訊提醒業務的方式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辦理醫療保險繳費簡訊提醒業務,需要進行手機號碼與個人醫保卡號綁定工作,辦理方式如下:1、手機簡訊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編寫身份證號碼發送簡訊至10627020(移動、聯通、電信用戶均可)進行手機號碼綁定,辦理簡訊提醒服務。2、自動語音電話62167890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撥打電話62167890,按7號鍵進行手機號碼綁定,辦理繳費簡訊提醒服務。3、登錄醫保網站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登錄沈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網站( http://www.syyb.gov.cn),進入「個人用戶」版塊「個人醫保信息查詢」界面,進行手機號碼的綁定,辦理繳費簡訊提醒服務。注意事項:1、一個醫保編號只可以綁定一個手機號,一個手機號允許綁定多個醫保編號。2、目前,每月發送繳費提醒簡訊的對象是參與簡訊提醒服務綁定成功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3、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時間為每月1-15日,在當月15日前辦理成功的從當月起享受繳費簡訊提醒服務,15日後辦理成功的從次月起享受繳費簡訊提醒服務。4、沈陽市醫保局每月20日前將對已進行手機綁定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免費發送應繳費用的提醒簡訊。十二、經辦時間從2011年3月1日起,靈活就業窗口經辦時間調整為:每月1—15日辦理當月參保、在職轉退休、停保、退保等業務。節假日順延並與企、事業單位申報日期一致。

6. 沈陽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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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行為,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完善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方式的通知》(沈社發[2003]5號)、《關於推進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代扣繳費工作的實施辦法》(沈社辦發[2004]8號)和《養老保險擴面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社辦發[2005]5號)精神及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養老保險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及所屬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和各區縣(市)政府授權的,承擔個體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業務的工作機構,在業務經辦工作中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各分中心按其駐地行政區劃分工作范圍,按個體參保人員戶口和個體工商戶的工商注冊所在地為參保准入條件,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化經辦。
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進行社會保險登記:
1、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包括外埠在沈、我市農業戶口的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
2、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我市城鎮戶口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商業聯銷員、推銷員等;
3、按企、事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參保,與企、事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含並軌、失業等人員);
4、在企、事業從業期間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與企、事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原參加工作錄用手續認定合格的人員;
5、我市農村戶口在企業從業期間繳費累計滿五年,失業後從事個體經營、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6、其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以按個體政策參保的從業人員。
第五條 我市企業職工1992年9月30日前的連續工齡;省直企業、國家行業部門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事業單位職工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軍隊和武警轉業、復員退伍官兵,在部隊的服役年限,經勞動部門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個體從業人員,持工商銀行結算帳戶、戶口本、一寸照片(失業、並軌人員持接續通知單、失業證)到戶口所在地的養老保險征繳機構填寫「個體從業人員信息採集表」,簽訂「銀行代扣繳費協議書」,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提供的信息需真實、准確、完整,銀行結算帳號不能空號、人為編號,不能兩人或多人共用一個存摺帳戶。
第七條 各分中心工作人員對參保人員簽訂的「銀行代扣繳費協議書」核實後,依據身份證號碼或職工編號,通過查詢業務系統確認後,為其辦理新參保或轉入手續,登記個體參保人員銀行代扣繳費信息。
第八條 個體繳費人員到戶口所在地分中心財務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 繳費業務管理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按個體養老保險政策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我市上年(指上一社保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不允許預繳、躉繳,補繳以前年度欠費部分,按日加收利息和2‰滯納金。
第十條 銀行代扣繳費是個體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方式。個體從業人員繳納2001年7月以後的養老保險費均通過銀行代扣代繳,參保人員在工商銀行開立個人結算帳戶,個人代扣繳費帳戶首次預留資金不得低於三個月應繳費額,此後每月的預留資金應大於一個月應繳費額。
第十一條 外埠駐沈非法人分支機構,僱傭符合參保條件的個體從業人員和臨時用工,銀行代扣繳費需要報銷憑證的,各分中心依據其提供的相關證明和工商銀行列印的代扣繳費憑證,與養老保險管理系統核對,為其開具收據,經辦人簽字後,由參保人到財務部門加蓋財務印章。
第十二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個體從業人員補繳2001年6月底以前欠費,由分中心進行核定、徵收;補繳間斷期的欠費、距退休年齡不足三個月及其他應急情況的可進行現金收繳。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以單位形式統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工商注冊所在地對應的分中心實行屬地徵收。
第四章 個體參保人員變動管理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統籌范圍內轉移,持企、事業單位用工或戶口遷移證明,到繳費所在區分中心辦理轉出手續,持相關證明到轉入所在區分中心辦理轉入手續。
第十五條 個體參保人員因工作調轉到省內外市(包括省直企業),持轉入單位的用工或戶口證明,到參保分中心申請轉移,分中心按規定時限報送市中心個體處,由個體處將轉移手續移交到轉入地社保機構。
第十六條 個體參保人員轉移到省外城市(包括省屬事業單位)時,持用工或戶口證明,到分中心辦理轉移業務。由轉移人持轉移手續到市中心辦理基金轉移。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從統籌范圍外轉入我市,按個體政策參保時,持轉出地社保機構出據的《轉移單》,到市中心財務處查詢,確認資金到帳戶後,將《轉移單》交市中心個體處,轉移人員持個體處出據的轉移手續到分中心個體科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八條 外省轉入我市參保人員,在原籍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與97年底前個人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九條 個體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包括病退、特殊工種),持《社會保險登記證》、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區分中心申請辦理退休,分中心為其列印「在職轉退休職工個人帳戶確認表」,其退休(職)時間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認定時間為准。
第五章 一次性支付業務管理
第二十條 個體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或出國定居時,提供死亡證明或出國定居及戶口注銷證明,其繼承額或返還額為在企業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按個體繳費政策繳費期間的個人帳戶本息及個人帳戶外個人繳費本金。
第二十一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從業人員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二十二條 個體從業人員重復繳費(即按個體從業人員參保繳費,同時又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人員,銀行代扣繳費除外),依據原始繳費收據和重復繳費證明,退付按個體政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各分中心根據退付工作量,合理安排退付時間,保證退付人員及時足額領取退付款。特殊情況,與當地財政溝通,增加退付批次,縮短退付時間。
第六章 實務手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銀行代扣繳費協議書、重復繳費退付、統籌范圍外轉入、一次性支付手續、錯誤信息更改等實務列入檔案管理,中長期保存;新參保的養老保險登記信息採集表、統籌范圍內轉移手續、統籌范圍外轉出、其他隨機性文書實務列為資料管理,保存期一年。
第二十五條 行政印章、業務專用章、經辦人名章,是經辦業務的有效證據,行政公章、業務專用章等公章由專人使用保管;經辦人名章統一式樣,專人專用,離職收回。變更印鑒時,以舊換新。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的文件,記錄反映各個時期的方針政策,具有權威性、系統性和時效性,是養老保險經辦活動的准則和工具。會議紀要、領導批示,是解決專門問題處理個案的依據,各級經辦部門要按發文時間編制保管。
第二十七條 各分中心使用的《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等財務票據,接受財務部門管理,履行請領、使用、核對、回收手續。
第七章 業務許可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業務許可權實名制,經辦人業務操作必需使用本人姓名;一般權分中心根據實際需要,向市中心個體處申請使用;專項許可權個體處徵得分中心同意直接授予使用人,以責任書形式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一般許可權使用人調離崗位或業務工作內容變動時,市中心個體處進行登記及時授予或收回操作許可權。
第三十條 專項許可權只限被授權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違反規定引發的後果,由被授權人承擔,科長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許可權使用人短期離崗時,分中心要及時上報市中心個體處,更改密碼後,由科長臨時使用;分中心更換使用人應提前一周向個體處報告,個體處對接替人員考察後,另行授權。
第三十二條 許可權使用人應有足夠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經常調換操作密碼,防止被他人盜用,當發生口令遺失時,立即向許可權管理人報告,及時進行更改。
第八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分中心對其經辦行為負責,接受市中心對違規操作的調查和處理,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分中心之間發生業務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市中心裁決,分中心按裁決意見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分中心建立保戶投訴接待制度,認真調查化解矛盾,對於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一般問題誰經辦誰負責,不得推諉、扯皮、越級上訪。
第三十六條 投保人單方面出具相關間接材料要求修改個人帳戶數據時,分中心應查對業務檔案或記帳憑證,確認後進行修改。
第三十七條 個體從業人員在企業投保期間個人帳戶信息錯誤,由企業處(科)負責修改;在個體繳費期間個人帳戶信息錯誤,由個體科負責修改。
第九章 監管與考核
第三十八條 市中心採取網上監控、投訴管理、現場督查、糾正偏差,下達整改指令,發布情況通報等方法對分中心業務運行情況實行監管。
第三十九條 市中心以處室工作人員和分中心科長為重點對象進行政策業務培訓,分中心對經辦人員進行應用操作培訓,做到科員崗位型專業化,科長技能型專長化,機關綜合型專家化。
第四十條 對業務科考核採取日常記錄與定時驗收相結合,中心針對各時期重點工作確定考核項目,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按月發布綜合評價指數。
第四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進行年終考核,分實際操作和政策應用,通過考核認定從業資格、經辦能力和工作績效。
第四十二條 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凡是前期沒有發現、當期暴露的問題,業務機關認為屬嚴重違規或有必要追究責任的,扣減當期考核成績。
第十章 市中心個體處
第四十三條 個體處是養老保險中心個體工作的業務部門,是分中心個體業務指導機關,負責個體養老保險經辦的日常工作,其職能是調研、謀劃、服務、監管。
第四十四條 根據政府有關個體養老保險方針政策,制定業務工作計劃、運行規則、實務手續和作業標准。
第四十五條 對各分中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管,協助處理疑難問題、調節業務糾紛,維護業務秩序。
第四十六條 承辦省直、國家行業部門駐沈企業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受理統籌范圍外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十七條 承接修改各分中心上傳的各種不準確的信息、辦理一次性退付業務。
第四十八條 協調工商銀行完善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銀行代扣繳費工作、即時做實個人帳戶。
第十一章 違規懲罰
第四十九條 違規責任分為三級。一級為輕度違規;二級為中度違規;三級為重度違規。違規造成經濟損失的,實行過錯責任賠償。
第五十條 一級違規差錯金額在千元下下或違規范操作在3條以下的(不含銀行代扣繳費),分中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制定整改措施,適度扣發獎金。
第五十一條 二級違規(一級違規累計二次)差錯金額在千元以上,參保人員到市中心投訴,調離崗位,系統內通報批評,扣發半年獎金。
第五十二條 三級違規(一級違規三次、二級違規二次)差錯萬元以上、違反專項許可權管理規定,因服務態度和業務質量問題,參保人到市級以上部門投訴,或事件被媒體播發。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待崗反省扣發年度獎金,取消科室年終評比資格。
第五十三條 銀行代扣操作失誤,影響中心向工商銀行傳遞數據盤,造成遲滯扣繳或每月錯誤數據在2條以上、全年錯誤數據在5條以上的,按三級違規責任處理;低於上述條件的按一級違規處理;累計兩次一級違規的,按二級違規定處理。分中心每月錯誤數據在5條以上,全年錯誤數據在12條以上,按上述辦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涉及保險政策和經辦原則問題不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擅做主張,因違規操作釀成群體上訪事件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分中心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取消分中心年終評比資格。
第五十五條 責任事故實行報告制度,在責任發生或發現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做好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事後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情經過和處理結果。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經辦部門應加強服務環境和服務質量建設,為投保人提供方便高效服務。
第五十七條 各分中心要在辦事大廳建立巡視制度,在投保高峰期建立應急方案,增開經辦窗口,分散工作風險,保證人員和資金安全。
第五十八條 各分中心在個體業務經辦過程中,除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六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沈社發[2002]30號文件同時廢止

7. 沈陽靈活就業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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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靈活就業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繳費標准
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4.9%的比例繳納一年的基本醫療住院統籌基金和100元的大額救助金。辦理退休後,每年只需繳費100元大額救助即可。今年的繳費金額總計為1285.36元。
男性滿60周歲後,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25年;女性滿55周歲後,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22年。不足實際繳費年限的,需按退休年齡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自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退休人員住院統籌待遇。具體補繳金額,需到醫保中心二樓靈活就業窗口進行核定計算。
醫保卡不能在葯店購葯
辦理
法定勞動年齡內為參保年齡
參保人群指在具有勞動能力的,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制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如個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外來務工人員(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外來人員務工許可證)、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完全沒有繳費能力暫時不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等。
一定要詳實地登記聯系電話
據了解,本市戶口的人員,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3.3厘米)彩色照片2張,初次參保必須由本人到醫保中心二樓靈活就業窗口辦理;異地戶籍人員,除以上手續外,還需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和勞動部門核發的用工合同,必須由本人到醫保中心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參保時,一定要詳實地登記聯系電話(固話和手機),以便於在需繳費前及時通知。
辦理手續
1、申報、登記:靈活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醫療保險局辦理早報、登記手續。經審查合格後,辦理人人醫療保險證、卡和專用處本。
2、核定繳費:市醫療保險局根據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登記情況,按規定核定,填報《繳費核定單》。
3、繳費程序:靈活就業人員持市醫療保險局加蓋核定專用章的《繳費核定單》,直接到市地稅徵收局納稅大廳繳費。費票由市地稅徵收局傳到市勞動結算中心,市勞動結算中心傳到市醫療保險局。市醫療保險局每月定期向勞動結算中心傳遞一次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核定數據。
目前,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得到了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靈活就業人員可依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障。
繳費時間
1、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各地均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制度和實際繳費年限制度。大致為最低繳費年限男不低於25-30年;女不低於20-25年。在基本醫療博愛西安制度實施,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且繳費的累計年限規定的,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補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2、靈活就業人員主要的組成部分為下崗職工,年齡結構較大。據有關資料顯示,年齡35-40歲佔44%,41-50歲佔40%,50歲以上佔16%。10-15年的實際繳費年限,即10-15年以後,他們中大部分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不再繳費,享受醫療待遇。10-15年間繳納的醫療費為7-8千元。而單位職工退休後,單位仍然負擔其6%左右的醫療保險費。破產單位退休人員參加醫保時一次性交足10年的醫療保險費,大致為7-8千元,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與靈活就業人員相比相對較短。另外,一些用人單位退出或長期休病在家的城鎮居民,也屬於靈活就業人群,他們參保後使用統籌基金較其他參保職工多。從以上分析看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10-15年達到法定年齡後,不再繳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與參保單位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相比,顯然不公平。這樣一些用人單位為減輕負擔,逃避責任,可能會將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推向社會。醫療保險強調雙方負擔,權利與義務對等,體現公平性。因此,專家認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達到實際繳費年限,同時年齡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參照單位退休人員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繳5年左右的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制度。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實際繳費年限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足額繳費的累計年限,期限須滿10年。
靈活就業人員需要時刻關注國家制定政策,全面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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