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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銜接

發布時間:2023-04-19 01:34:32

Ⅰ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農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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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請參見第二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村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為農村居民建立的達到規定養老年齡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制度。
第四條凡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第五條新農保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新農保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級統籌。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農保機構),負責指導各區業務辦理,統籌市、區基金管理、建立管理個人賬戶,發放養老金、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信息變更等日常工作。區農保機構負責轄區內新農保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檔案管理,並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等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負責對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的參保資格、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的初審和信息錄入等工作。村、社區代辦員應當做好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保險關系轉移等工作基礎材料的收集與上報。公安、財政、審計、民政、農業、殘聯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農保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八條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或者農保機構指定的村、社區代辦員申請參加新農保,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農村居民參保登記時,應當申報其子女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和提供相應有效證明,經審核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辦理參保登記的農村居民是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的,應當提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村、社區代辦員應當於當月20日前,將農村居民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應當於當月25日前,將村、社區代辦員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區農保機構。區農保機構對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的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後上報市農保機構,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個人賬戶,並按規定核發社會保險卡(冊)。
第十一條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參保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村、社區代辦員申報或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新農保基金包括: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的補助,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提供的資助;
(四)新農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在一個繳費年度內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按年度繳費至60周歲。繳費檔次可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參保人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所差年限的個人繳費,新農保實施當年一次性補繳的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中斷繳費人員可按所選繳費檔次補繳間斷年份的保險費。新農保實施時,參保人年滿60周歲的不繳費。
第十五條參保人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參保人參保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補貼標准為:選擇每人每年100元檔次的,每年補貼30元。在此基礎上,繳費檔次每提高一檔,補貼標准增加5元。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的,不予增加補貼。
第十七條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除享受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補貼外,每人每年政府為其代繳80元,其餘部分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參保人當年未繳納保險費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國家和省對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參保人所在的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參加新農保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在個人繳費基礎上,原則上對每名參保人每年補助或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累計不超過4萬元。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新農保個人賬戶應當記錄參保人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集體補助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個人賬戶資金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本人養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出現以下情況,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剩餘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繳費期間去國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國籍的,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農保機構予以保留並計息;繼續繳費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年滿60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其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子女參保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待遇由農保機構指定的代發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一個月攜帶社會保險卡(冊),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核查、區農保機構確認、市農保機構審核後,自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二十九條新農保養老金領取人員每年應當按照農保機構的要求進行身份確認。未經身份確認的,農保機構應當停發養老金,待其身份確認後予以補發。
第三十條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准可根據國家、省規定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章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第三十一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人員參加新農保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老農保人員,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符合參保條件已享受老農保待遇的人員,在按規定參加新農保、享受新農保待遇的同時,繼續享受老農保待遇。
第三十二條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時,同時享受新農保待遇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終止新農保關系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本人。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繼續享受新農保待遇,同時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跨統籌地轉移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暫時無法轉移的,可將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七章基金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新農保基金中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三十七條市農保機構應當設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基金收入戶用於歸集新農保繳費,定期將保險費轉入財政專戶。基金支出戶應留存一定的周轉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八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將征繳的保險費解繳到新農保基金收入戶,並及時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九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統計等制度。市、區農保機構每年按規定編制新農保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匯總核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除國家基礎養老金補貼、省參保繳費補貼外,市、區人民政府的繳費補貼、養老金補貼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按時撥付農保機構。開展新農保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以及信息網路建設維護費用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農保機構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新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市、區農保機構應當主動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農保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通過偽造有關證件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領、冒領、騙取養老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國家和省對養老金的停發、暫緩辦理、喪葬補助申領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什麼意思

法律主觀:

城鄉養老保險 制度銜接程序怎麼辦理參保人員首先應該向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經審核後辦理有關手續。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理條件:1、參加城鎮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 (以下簡稱職工養老)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人員,達到城鎮 職工養老保險 法定退休年齡 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碼仿 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理程序:1、申請參保人員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2、審核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書面申請,對符合規定條轎模辯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3、辦理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閉缺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4、辦結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Ⅲ 黑龍江省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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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滲扮哪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頒布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
〕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
基本統一,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
提高缺清。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
情況、新問題,需要盡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
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
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
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
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
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
員范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
同,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
,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
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
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
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
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
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
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
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
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
給本人。
五、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
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
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級人
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叢碼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對於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
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
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
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
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
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
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
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
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
程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資料庫,防止發生弄
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並收回冒領的養
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
待遇計發適當掛鉤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
金安全。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
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認真研究做好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題詞:勞動養老保險通知
抄送: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12月25日印發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作者: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5〕17號】
頒布日期:2005-3-4
執行日期:2005-3-4
為提高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和原則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覆蓋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統籌項目,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和業務規程。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是:省級統籌的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縣(市、區)政府分級負責,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規范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繳費比例和基數。
參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以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2%的比例繳費。原繳費比例高於22%的,調整到22%;繳費比例低於20%的,調整到20%.
參保職工個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繳費,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參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二)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對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之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按原省勞動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黑勞發〔2000〕7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地級統籌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黑勞社發〔2000〕12號)以及勞動保障部《關於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2號)規定的中直行業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執行和規范。
對執行國務院國發〔1997〕26號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期間,實行新老養老金計發辦法在過渡期內對比時,應按上述文件確定的統籌項目來計算新計發辦法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期結束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取消統籌項目,完全按新的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後,其遺屬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省級統籌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黑勞社發〔2004〕67號)規定執行,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改按以職工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統一基金管理。
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預算管理。預算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預算編製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確保發放的原則編制,報省勞動保障廳復核、省財政廳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執行。
1.預算的編制。
(1)基金籌集計劃,根據繳費工資、參保人數,同時考慮實際繳費人數增長等因素對養老保險費(含清欠)、利息、個人賬戶等收入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當年財政補貼收入,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資金補助辦法確定。做實個人賬戶應由地方負擔的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各級財政負擔數額。
(2)基金支付計劃,根據離退休人數、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支出水平變化情況對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轉出等支出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
(3)對各地未完成省下達基金征繳計劃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當地通過動用歷年結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予以補足,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分級征繳、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征繳,省農墾、森工系統的養老保險費仍由本系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離退休人員以地市、縣、系統為單位,按省統一規定的計發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
3.結余基金的使用與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計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當期結余基金,暫不上繳,存儲於當地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需要動用時,由地市、縣、系統提出意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批。
4.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上解運營。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核算,社會統籌基金不能佔用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記錄要真實完整,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實賬核算,納入省財政專戶。各地市、系統按季度上解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運營辦法投資運營。綜合運營收益率每年根據實際投資運營情況確定,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為個人賬戶記息的依據。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對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督。
(五)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
1.統一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准確核定繳費基數,督促企業按月進行繳費申報,並向稅務部門提供征繳計劃。職工個人賬戶管理要公開、透明,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按政策規定執行。
2.對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中心資料庫隨時掌握各地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計劃完成、退休人員自然增長、同級財政投入等情況,對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結余基金支付能力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分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報告,保證省級統籌正常運轉。
3.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將參保企業及各類人員全部基礎數據進入省中心資料庫,實行集中管理;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化的要求,調整和完善基礎數據,使原信息系統能夠實現與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全省基礎數據的完整,實現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及管理體制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對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各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實行垂直管理後,其原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預算指標上劃基數由省財政廳核定,並全部上劃到省級財政納入省級預算。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省發改委的發展計劃。省以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及資產劃歸到省。其領導班子實行雙重領導,以省勞動保障廳管理為主,地市縣協助管理。農墾、森工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維持不變。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管理。統一省、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稱xxx(行政區名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機構規格,哈爾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為副局級單位,其他地市的為副處級單位,省森工、農墾的為正處級單位,縣(市、區)的為副科級單位。現任幹部職級高於新定機構規格的,可保留原職級不變。今後新配備的幹部應按新建的機構規格配備。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保證省級統籌平穩運行。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的大事,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要組織勞動保障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地稅等相關部門認真落實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優先足額安排資金,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做好企業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運營、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業務稽核、基本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經辦工作,及時准確地為地稅部門提供基金征繳計劃,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省財政廳要督促各級財政部門足額安排資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各級地稅部門要認真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強化基金征繳,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稅局負責監督考核各級稅務部門征繳計劃完成情況,提高基金進賬額。
(五)各級工商部門要將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注銷登記、變更登記基本情況按季度通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
(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和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從2005年5月1日起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80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Ⅳ 在遼寧城裡交的養老保險,戶口簽回黑龍江農村,養老保險可以簽回黑龍江農村嗎

可以轉移。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城鄉 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暫行辦法》的規定:
參保人員 達到城鎮職工養老模尺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就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不滿15年,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孝攔該《暫行辦法》提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旦慎高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Ⅳ 我是黑龍江建造系統職工 本系統的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不一樣 具體如何分擔的有知道的嗎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相關政策銜接問題
當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相關保障的銜接政策。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都沒有出台。黑龍江叢襪省對於以上問題的處理也只是自行探索,主要還在等待中央政策文件出台。長此以往,將會影響農民的參保熱情,其結果是導致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的強制力降低。因此,必須盡快出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相關政策銜接方案。
(二)中青年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
目前,參保對象積極性最高的是補繳保費就能享受待遇的60歲以上人員,45歲以下的適齡參保人員持觀望態度的較多。農村老年人口的養老問題,主要依靠家庭養老解決,家庭養老佔了絕對主導地位。究其原因,第一,45歲以下的農民年富力強,還沒有過多想到養老問題,因而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不關心;第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將基礎養老金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再長,基礎養老金也還是55元,中遲畝青年農民覺得不劃算;第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較低。如果個人賬戶每年交納100元,連續繳納15年,農民年滿60歲後,每月個人賬戶才能領到15元左右,加上最低55元的基本養老金,這樣,農民每月才能領到70元的養老金。從黑龍江符合條件的參保人群分析,出現了年齡越小,參保率越低的狀況。
(三)縣級財政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難以穩定
按照政策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這種繳費方式,要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試點中要有財政的資金支持。從試點的實際狀況看,資金缺乏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構建中的核心問題。在籌資機制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三方分擔的原則,體現了作為社會保障主體的政府的責任。但在少數試點地區,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入,主要表現在中央、省級基本投入,縣級財政的補貼沒有到位。從目前的體制看,黑龍江部分縣級政府,存在嚴重的財政困難。縣鄉財政多維持在「吃飯」的水平上,用來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等「辦事」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對新農保的補貼力度小,且資金來源不穩定。
(四)經辦工作機構不健全
一是縣級經辦機構編制不足。新農保受益對象為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需要深入千家萬戶開展工作,而目前縣級經辦機構編制不足,制約了此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經辦力量不適應當前工作需求。主要體現在縣、鎮、村經辦力量嚴重不足,經辦網路還未有效建立。由於新增編制未到位,各縣農保局為確保工作運轉借用人員達8人之多;所有鄉鎮均採取從其他站、所或大學生村官中抽調的辦法來開展「新農保」工作。而具體經辦新農保業務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只有6個人員編制,平均每人要負責10萬農民的參保工作,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二是鄉鎮經辦人員不固定。一些地碼鄭森方鄉鎮社保人員匱乏,負責經辦的人員穩定性差、工作變動頻繁,不利於新農保試點的開展。三是工作經費保障缺乏長遠規劃。各試點縣只安排了新農保啟動專項經費,對以後的工作經費缺乏長遠規劃。
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對策
(一)盡快出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相關政策銜接方案
為更好的解決新農保與相關政策制度的銜接問題,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盡快制定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五保供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過渡和轉移接續辦法。二是探索新農保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盡早實現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障新格局。三是盡快出台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在制度上實現全覆蓋。在《指導意見》中提及的制度間的銜接與轉換問題,有關部門應盡快討論出台正式政策,以確保制度間轉換的規范化,維護轉換制度者的利益,盡可能減少其因制度銜接轉換而出現的損失。從目前各試點地方出台的細則看,制度銜接與轉化地方化色彩較濃,不利於跨地區轉接。因此,建議建立全國層面的制度銜接與轉換機制,保障各制度間的平穩銜接與過渡,並促進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障制度的實現。
(二)加大財政支持以提高資金保障度
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養老制度應是所有社會成員享有的權利,不應該受到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視與制度歧視。所以,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理應承擔責任;相應地,國家財政理應承擔相應的支出。
首先,國家財政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增加預算支出安排。要把握財政投入重點。中央財政應當向中西部地區、以及相對貧困地區傾斜,加大對這些地區的財政支持力度。黑龍江省財政在確保省級支農資金投入增幅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的前提下,新增財力的支出應當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傾斜,建立各級財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專項資金。通過加大對下級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基層財力和各地自主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設方面問題的能力;並通過運用補貼、貼息、稅收優惠等手段發揮財政資金的主導作用,建立起財政貼息、稅收優惠、獎補結合等多元化投入機制。其次,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善於運用財政政策,積極探索利用補助、獎勵、貼息、稅收優惠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民把資金投入養老保險上來,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資主體多元化。最後,調動縣鄉政府主體地位的積極性。地、市財政部門要利用財政政策和相應的資金扶持,發揮縣、鄉政府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作用,挖掘自身潛在的人、財、物力,杜絕資源使用中存在的浪費。
(三)完善工作機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基層農保機構建設與農保業務的開展有著重要的關聯性,基層農保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強硬,經辦經費充足,農保業務的開展就相對要順暢一些,反之亦然。而長期以來政府部門和學術界將關注的焦點都放在了制度創新和實施機制的完善上,對基層農保機構的建設關注度稍顯不足,這將無疑成為制約新型農保試點工作開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擴大並完善縣級工作機構的人員編制。縣級政府應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按照「工作、場地、制度、人員、機構、經費」六個到位要求,落實縣級工作機構的人員編制。二是完善鄉鎮社會保障管理平台。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工作重心要下移,將社會保險工作平台延伸到鄉鎮,健全縣、鄉(鎮)農保服務網路。鄉鎮應在勞動保障事務所確定專職人員,保持人員相對穩定。三是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保障的長效機制,確保社保經辦機構人員的全部費用由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不從基金裡面提取管理費。四是抓好業務培訓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思想教育和系統的業務培訓,鞏固和提高新農保經辦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辦事能力,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有可靠的人才保證。
(四)進一步加強宣傳工作,提高新農保政策的民眾知曉度
任何制度的確立必須得到民眾的認同,否則就難以長久,而民眾認同的內在基礎是意識的接受或心理上的認同,新農保政策也不例外。所以政府應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各種新聞傳播媒介和輿論工具,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形成全方位的宣傳效果。總之,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要讓農民充分認識到參加新農保不僅使自己老來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於家庭的和睦、幸福,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使廣大農村居民從思想上達成共識,在行動上積極參與,變被動為主動,由政府引導轉變為自覺投保。

Ⅵ 黑龍江農村新農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解讀「新農保」政策時說,農民工參加城保的政策基本成熟,正做推出前的准備。
2009年9月15日15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胡曉義解釋說,城鄉保險制度銜接是一個很大的課題。如果到城市打工應該說也有多種情況。如果是在一個比較成規模的企業里打工的話,那麼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里對農民工怎麼參保、繳費、繳費比例以及將來的權益轉移和累計,我們已經制定了一套政策,這個政策就叫做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在今年春節前後已經向社會公布並徵求意見了,政策基本成熟了,我們正在做一些推出前的准備工作。總體來講這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裡面進行安排的。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他到城裡來了但是靈活就業,比如做一些短工,或者給一些個人幫忙、打工獲得一些收入,不是很成建制的那麼一個用人單位的話,那麼他就沒有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了,那麼他仍然可以參加新農保。主要是分了這么兩種情況,但是我要說的是即便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後,他的那些權益都是給他進行了清晰的和連續的記錄,如果他沒有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條件,他要回到農村去了,將來就在農村養老了,又繼續參加新農保了,那麼他在城鎮打工的這些權益仍然可以轉回到農村去,也就是說這兩者是可以銜接的,但是銜接的具體辦法也要通過試點的實踐來探索、研究、制定。

Ⅶ 參保人員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三)參保爛侍首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談猜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飢數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Ⅷ 關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

不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社會勞動保險」(社保),是兩種不同性內質的保障性保險,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年繳費」,社保是月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只包含一個險種:養老。社保在繳費期間包含五個險種,他們繳費方式。繳費額度、所包含的內容都大不相同,總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並不進社保。

Ⅸ 一個人可以在兩個在省份同時交保險嗎

一個人是不能在兩個省份同時交兩份保險的。每個地方社保的繳納標准不一樣,所以目前來說社保是不能全國通用的,一般來說本地繳納的只能在本地消費或報銷。在不同時間內在不同的省份參加兩個保險是可以的,但是在確定一個地方工作以後。可以辦理異地轉移社會保險,將兩個保險合並到一個整體的賬戶中來。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辦理方式:1、委託代辦:長期在外工作、生活的人員,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由本人委託他人代辦;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應由監護人代辦。在辦理地點和辦理流程上主要參照個人申辦的兩種使用人群的相關情況申辦。其中,在申辦所需材料上除申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外,還需代辦人或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同時,申辦所需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可提供含申辦人及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2、單位代辦 。單位代辦主要適用人群為參保單位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在校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幼兒。由單位經辦人在單位參保所在地社保卡服務網點辦理。在辦理流程上,由社保卡服務網點通知單位經辦人,單位經辦人憑借單位介紹信、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批量領取成都市社會保障卡申辦登記表,組織本單位人員核實、填寫。3、個人申辦針對不同的適用人群分成兩種情況,主要是在辦理地點上有所區別。具體而言,城鎮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和未由單位代辦的離(退)休人員,其辦理地點在已公布的就近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站)或其他指定的社保卡服務網點。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和散居兒童,其辦理地點在已公布的戶籍所在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站)或其他指定的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

Ⅹ 黑龍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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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發〔2009〕102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試點的實施意見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面達到全省縣(市、區)總數的10%左右,參保人數佔全省農村居民總人口的10%以上。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年擴大試點范圍,早日實現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試點縣(市、區)行政轄區內具有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構成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試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標准不得超過1000元,參保人按年度自選檔次一次繳費,至60周歲止。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原則上補助每名參保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每名參保人的累計補助不超過4萬元;超過標準的,由試點縣(市、區)匯總後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
(三)政府補貼。
1.中央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今後將根據國家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標准視財力情況進行調整。
2.地方財政補貼。農村居民參保繳費時,地方財政給予參保人定額補貼。補貼標准為:年繳費100元補貼30元;年繳費200元補貼35元;年繳費300元補貼40元;年繳費400元補貼45元;年繳費500元補貼50元。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補助60%,試點縣(市、區)財政補助40%。對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省級財政不再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一)個人賬戶內容。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完全積累,記錄終身。試點縣(市、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以行政村為單位,由當地經辦機構核准參保資格、辦理登記、核定繳費額後,參保人員到新農保經辦機構繳費。
(二)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和利息;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領取
(一)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參保人月領取養老金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加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為參保人60周歲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二)領取條件。新農保制度實施後,試點地區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農業戶籍的老年人,經試點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審批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支付終身,但其在試點地區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三)領取方式。新農保養老金由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特殊情況處理。參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死亡1個月內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終止手續。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余額,將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出國定居,已取得外國國籍的,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本息積累額除政府補貼外全部退還給參保人。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被通緝、看押、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看押期間停發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在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基金管理。新農保基金的運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賬管理,待條件成熟時,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並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共同編制年度基金收支計劃,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並將基金收支計劃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投資運營全過程實施監控和定期檢查。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經辦管理服務
(一)加強新農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經辦機構等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指定或委託相應機構經辦新農保業務,負責新農保繳費、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二)提高新農保經辦機構管理和服務水平。制定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以省、市級監督管理為主導,以縣(市、區)業務操作為核心,以鄉(鎮)平台為基礎,省、市、縣、鄉鎮互聯網路。保證新農保與城鎮養老保險銜接,利用社會金融系統資源,通過新農保信息系統實現保費收繳便利、社會化發放。建立參保人員個人檔案、查詢制度和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金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經辦機構要協調公安、民政等部門,對參保人每年進行一次生存認證,確保新農保資金的收繳與發放科學、准確。
九、相關制度銜接
(一)保險關系的轉移。新農保的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准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
(二)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試點啟動時,原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開始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試點縣(市、區)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探索將老農保基金全部歸並到新農保基金管理的辦法,最終撤消老農保基金財政專戶,實現老農保制度向新農保制度的順利過渡。
(三)與其他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已參加農村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的,參加新農保享受相應待遇時,不影響其繼續享受原保險待遇。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宣傳部、省編辦、發改委、公安廳、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委、人口和計生委、殘聯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地)及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抓好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政策。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地)要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試點縣(市、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按程序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搞好宣傳。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多種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特別是具體政策與標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踴躍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確保試點任務的圓滿完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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