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2年怎麼嚴查退休人員文件
第一,嚴查違規多領、冒領、重復領取養老金
人社部的數據顯示,現在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多達1.27億人。根據社保法等規定,基本養老金不能重復領取,只能領取一份;養老金只能本人領取,其他人不能冒領,退休人員去世、失蹤、服刑,養老金會暫停發放。但是實際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一些人重復領取養老金,領取兩份養老金,包括跨制度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和城鄉居民養老金,跨地區領取同一種養老金;還有一些人去世、失蹤、服刑,養老金本來應該停發,但是被人冒領。
以上這些違規多領、冒領養老金的行為都是違法違規的行為,會給養老保險基金造成流失,損害的是其他參保人員的利益。所以,人社部發布了關於做好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從去年就開始嚴查多領冒領重復領取養老金的行為,一直持續到2022年,也是在進行嚴格稽查。所以,如果正在重復領取養老金、多領養老金、冒領養老金,務必盡快停止這種行為,否則將面臨被處罰甚至納入失信黑名單懲戒的後果。這是得不償失的。
第二,嚴查社保掛靠、代繳行為。現實生活中,一些人為了社保不斷繳,或者為了增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或者為了騙取社保待遇,就會選擇社保掛靠到一家自己沒有真正工作的公司來代繳。
這類社保掛靠代繳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雙方並沒有真正建立勞動關系,是通過虛構勞動關系來騙取養老金等社保待遇。
目前,國家正在嚴查這類社保掛靠的行為,廣東等多地正在開展打擊違規參保補繳問題專項行動,在互聯網開展違規代辦補繳社保費宣傳、女性靈活就業人員臨近50周歲虛構勞動關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行為被重點打擊。
所以正在掛靠代繳社保的,趕緊停止這類違規行為,可以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個人參保,務必通過官方渠道,不要有僥幸心理,因為一旦被查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三,嚴查騙取醫保待遇行為
國家醫保局數據顯示,現在參加基本醫保的人數散旅猜超過13億人,醫保基金是參保人員的救命錢,但一些人把醫保基金當做「唐僧肉」,想方設法騙取醫保待遇。所以,國家對於這種侵害廣大參保人員權益的行為也是一直重沖型點打擊。
2021年醫保基金被追回的資金多達234億元。而2022年打擊騙保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國家醫保局、公安部、衛健委聯合開展2022年全國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行動,目前,各地也紛紛在開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據「三假」騙保行為。所以,參保人員不要為了眼前利益而鋌而走險騙保了,平時大家也要注意,雖然現在國家已經開始實施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濟,但是不要將自己社保卡借給其他人用,包括家人也不能用,因為這是不允許的,社保卡只能本人使用,個人賬戶家庭共濟不意味著社保卡可以全家共用。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鎮兆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㈡ 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依據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下同 )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抵扣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抵扣,直至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㈢ 關於做好重復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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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城鎮職工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怎麼辦
城鎮職工重復參保,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 養老保險 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城鎮職工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 養老金 應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㈤ 187文件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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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社部發〔2009〕187號文件附1<<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規定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㈥ 重慶養老保險政策
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介紹(一)正常參保:
1、可參保范圍:
(1)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參保人員」),可在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申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在戶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之月(我縣為2009年8月31日)起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老年參保人員」),可在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PS:時間節點2009年8月31日,區分老年參保人員和中青年參保人員。
2、不可參保范圍:
(1)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2)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養老晌褲橋保險。
純段3、參保所需材料:
新參保人員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重慶市農村商業銀行存摺(卡),上述資料原件、復印件在戶籍地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4、繳費檔次:
宴猛中青年參保人員,可在一檔200元、二檔300元、三檔400元、四檔500元、五檔600元、六檔700元、七檔800元、八檔900元、九檔1000元、十檔1500元、十一檔2000元、十二檔3000元,十三檔4000元13個年繳費檔次中自願選擇繳費標准。
PS:對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1、2級重度殘疾人員,將政府代繳的養老保險費標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100元。新的代繳標准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繳費標准提到到13個檔次是自2022年1月開始執行,之前只有5個檔次,最高900元。
5、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實行不繳不補原則。政府補貼額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中青年參保人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政府對其進行繳費補貼,其補貼標准分別為一檔40元、二檔50元、三檔60元、四檔70元、五檔80元、六檔90元、七檔100元、八檔110元、九檔120元、十檔130元、十一檔140元、十二檔160元、十三檔175元。
(二)養老待遇給付:1、按月領取條件及支付時間:
1.中青年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從開展試點之月前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必須達到15年;從開展試點之月前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符合條件(2009年參保,且無中斷繳費)的鼓勵繳滿15年,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老年參保人員,選擇繳費的,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選擇不繳費的,從申報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
2、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目前標准為每人每月125元,今後依據國家基礎養老標准調整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等因素作適時調整。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的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時,每超過一年每月增發2元基礎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中青年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老年參保人員選擇繳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參保時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確定;老年參保人員未選擇繳費的,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列支,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3、增發養老待遇:
1.獨子待遇: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
2.高齡補貼: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後年滿70周歲的人員,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
4、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領保人員」),應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年起,每年應在本人出生之月持居民身份證,到就近的社會保障服務所或設有指紋採集點的社區參加資格核查。逾期三個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保經辦機構從第四個月起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待通過資格核查後,補發暫停期間的基本養老金。
5、領保人員被處拘役以上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除外)的,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及其調整;從服刑期滿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
6、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年滿60周歲的,服刑期滿後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期滿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7、仍在服刑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且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刑滿釋放之月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從刑滿釋放次月起,本人可自願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選擇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從申請參保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按月發放養老待遇。刑滿釋放之月未滿60周歲的人員,從刑滿釋放次月起,本人可自願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8、領保人員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益相關人應在30日內將有效死亡證明提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並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死亡時本人上月基本養老金乘以12個月。逾期未提供資料導致領保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在發給的喪葬補助金及領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規定予以追回。
9、在2015年1月1日後死亡的中青年參保人員,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給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以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標准,參保人員死亡前每繳費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1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三)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
1、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社會資助)、政府補貼、轉移收入、個人賬戶支出等信息內容。
2、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3、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4、中青年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後出國出境定居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中青年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中青年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後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5、領保人員在2015年1月1日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有餘額的,應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做一次性退還處理。2015年1月1日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有餘額的,應將個人賬戶余額按規定進行一次性退還處理。
(四)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均只能在參保繳費狀態才能辦理,若已領取待遇則不能再辦理轉移。
1、市內跨區縣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保人向原參保地提出申請(需戶籍已遷到我縣),由原參保地社保局將其參保信息遷出,並將參保檔案交給參保人。參保人將參保檔案交到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科,由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科操作遷入。
2、跨險種或跨省市轉入:
先在我縣參加居民養老,由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科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到轉出地。轉出地收到《聯系函》後,將申請人養老保險關系及其個賬部分轉移至我縣,待我縣收齊資料及財務確認到賬後,由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科在業務系統維護。
3、跨險種或跨省市轉出:
申請人在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科發《聯系函》,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科收到《聯系函》後,再將其養老關系及個賬轉出。
(五)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
文件依據《關於處理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渝社險發〔2011〕11號)、《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
1、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認定:在我市范圍內,參保人員在一個或多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復參保後,同時領取了多份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
2、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含獨生子女待遇和高齡待遇,下同)應予以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3、根據《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文件規定,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社保基金的,人社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權調查、核查騙取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移交相關部門。
㈦ 兄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補繳的文件有嗎(補繳需四部門文書的文件)文號是多少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總體運行平穩,較好地弊襪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視凳虧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關於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於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租粗激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四、關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關於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後,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並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退役軍人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轉出地應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七、關於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八、關於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集責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並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戶籍地,並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九、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3]250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予以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