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的三大支柱
中國養老保險三大支柱如下:
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主要包括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為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群為年滿16周歲,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第二支柱是由企事業單位發起,由商業機構運作的職業養老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以個人主導,工作時有一部分錢稅前繳納,退休取的時候再征稅,包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是中國政府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2. 「養老金三支柱」說的是什麼
養老金三支柱體系:1994年世界銀行出版的《防止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中首次提出的養老金制度模式。第一支柱是國家責任的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旨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第二支柱是企業僱主發起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定位是「補充養老」及「雇員福利」;第三支柱是個人或家庭自主自願安排參與的養老儲蓄計劃,政府提供稅收激勵。
近年來,基本養老保險的收支壓力逐漸增大,養老金替代率水平持續偏低,國家正在通過開展財政補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拓寬基本養老基金投資渠道、研討實施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等政策組合,不斷夯實強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大盤根基。
2.第二支柱
截至2021年末,我國參加企業/職業年金的人數約7200萬人,占我國總人口的5%左右,覆蓋基本養跡凱銷老保險參保總人數不足7%,覆蓋面較為有限。
企業/職業年金累計規模約4.4萬億元。雖然職業年金設立時間較晚,僅面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但由於具有強制性,發展較為快速。姿游
3.第三支柱
截至目前,我國個人養老金制度和相關產品尚處於起步階段。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我國目前唯一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第三支柱養老金融產品,自2018年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蘇州工業園區啟動試點,截至2021年10月底,累計實現保費收入約6億元,參保人數超5萬人。
2022年4月21日,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綱領性政策《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建議》發布,明確「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並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2022年9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明確了個人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決定對政策支持、商業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對繳費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征稅,且領取收入實際稅負由7.5%降為3%。
至此,養老「第三支柱」終於正式「破題」,鼓勵我們早規劃、早投資,科學開展養老儲備和資產配置,為養老生活多積累一份保障。
3. 養老三大支柱是什麼
我們鼓勵出生,但現在人和過去的人不太一樣,鼓勵出生他也還是不怎麼願意增加提高出生率,這就是很大的挑戰。我們還會採取其他的措施,其中一項就是要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是什麼?養老三大支柱是什麼?
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
強制公共養老金,本質為政府兜底,從根本上保障國民養老需求。
雖然覆蓋人群廣,但僅能提供基礎養老生活保障。
第二支柱-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繳納職業養老金,政府一般會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但能做到的企業有限,覆蓋面小,發展空間有限。
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
個人自願參加的商業養老保險,可以有效補充養老金缺口,為自己的老年生活增添一份保障。
不過目前人們對其認知有限,規模較小,尚處於發展初期。
我國現在採用的也是這養老三大支柱體系,但卻嚴重依賴第一支柱。
想實現有品質的養老生活,一定離不開兩項:健康的身體、足夠的金錢。
健康的身體我們很難左右,但足夠的金錢卻可以通過年輕時合理規劃來實現。
目前中國預期壽命77.3歲,未來長命百歲不是夢,但壽命越長,就意味著養老年限越長,養老金開支越多。
可能奮斗賺錢的時間,也就中間三十年左右。
趁這段時間,平滑消費,將收入統籌到一生,讓錢生錢,這才是聰明人的做法。
4. 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大支柱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體系「三大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搭碼鉛
個人依法知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模謹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5. 養老保險三支柱指什麼
第一支柱可理解為國家給你的養老保障。主要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這3個制度。養老金可保你基本生活費用,發到死為止,國家財政兜底。
第二支柱可理解為單位給你發的老年福利。主要指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這2個制度,養老金為提高待遇水平,發完為止,國家財政沒有兜底責任。
第三支柱可理解為給未來的自己一份禮物。個人養老金制度就是第三支柱的代表,當然其他如自己存錢理財買保險也算。個人養老金制度一方面是國家提供渠道、給你稅收優惠,幫你搭平台幫你記錄鼓勵參加。另一方面也是你自願參加,國家只幫你建個人賬戶,資金完全由自己交,交在個人賬戶里的資金投資理財如存定期、買基金、買理財也都由你自己選,盈虧自負。養老金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領取也隨你選。
6. 我國養老體系三支柱是什麼
法律分析:1、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
2、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
3、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那怕在發達國家(如美國)覆蓋率也不高,其原因主要企業自原興辦為主,一般只有效益好,業績穩定,規模較大的企業才會考慮為員工提供企業年金管理計劃,而在中國,其覆蓋率更為低下,企業年金的替代率會高於社會養老保險,可達到退休工資收入50%,或更高,不同的企業提供的企業年金計劃替代率也會不同。
社會養老保險
每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都是不同的,由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目的是提供養老保障,因此覆蓋率一般較高,有的高達100%,即基本所有勞動人口都被社會養老保險所覆蓋,其中就有英國,瑞典等高福利國。但在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並不高,社會養老保險僅覆蓋一部分城鎮就業人口。正是因為社會養老保險僅為參加者提供退休後基本的養老保障,因而支付的退休金水平並不高,即社會養汪渣棗老保險的替代率不高。
個人養老計劃
個人養困拆老計劃是自己繳費、自己退休後消費,是一種自我保障,既不存在其他繳費者,也不存在再分配的問題,是個人理財規劃的結果,是指個人或家庭,為了自己或家庭成員年老後的消費,在其具有勞動能力時,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以各種方梁蔽式進行儲蓄和投資的一種養老計劃。某些國家,為了鼓勵居民或公民為自己養老而儲蓄、投資,往往會給予符合特定條件的個人養老計劃一定的稅收優惠。
為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報酬率,解決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問題,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無論是社會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投資於共同基金的比例都在上升,同時也呈現出委託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資產進行管理和投資的趨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_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7. 養老保險三支柱指什麼
第一支柱:公共年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支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市場化投資運營
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個人自願投保
1、中國養老三支柱的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主要包括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為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群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2、第二支柱是由企事業單位發起。由商業機構運作的職業養老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則為居民神則個人自願購買的、由商業機構提供的個人養老金,目前主要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未來可能分由銀行提供銀行理財產品,證券提供基金產品,保險提供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3、由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需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發展尚未成熟,具體的制度設計以及政策體系尚不明晰。按照先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和三個支柱逐次推進原則,這些年來,人社部工作的重點主要集中在改革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
法律依據:
《社會保穗瞎灶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猜扮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8. 養老保險三支柱指什麼
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思路,其建議第一與第二支柱均採用強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應通過稅收方式籌集資金,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維護最基本的「公平」目標。第二支柱主要由企業負責為職工建立個人積累賬戶,實現共同保險和儲蓄的目標。第三支柱採取自願性方式建立,用以滿足較高水準的養老需求。
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初即確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
將我國現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與各國際組織建議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對照,不難發現我國現行體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其應有的性質、功能和目標: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的融資方式和來源與其應實現的目標不吻合。
第二,企業年金的「自願」建立方式難以適應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目標的需要。
第三,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發展近乎停滯。
正是由於第一支柱的融資重任轉移給了企業,使得第二支柱難以有充分發展的空間,從而只得將企業年金的發展定位於自願。同時又擔心一些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領取環節「搭便車」,又對企業年金發展採取「限制性」政策,這樣又將大量有意願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排除在外,進而一方面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劇了企業年金發展的地區間、企業間不平衡。
導致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上述問題有其更深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老制度下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支付缺乏「專門儲備」,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型養老金制度一開始就承載著新舊制度的「雙重」責任,既要面對近五十年來老制度下形成的養老金歷史債務,又要為新制度下的人員准備養老金。而老制度遺留下來的養老金「即付」任務又迫在眉睫,於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另一方面盡可能提高計入社會統籌公共賬戶的比例。這正是導致企業繳費壓力大、加劇繳費環節「搭便車」現象及統籌層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僅如此,這種「寅吃卯糧」的辦法還導致新制度下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大面積虧空,新養老金制度在事實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重構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設想和建議:
首先,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應通過專門渠道予以解決。
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1~2071年間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與GDP的比始終在100%以上,至2006年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就達25萬多億元,並且還呈較快增長趨勢,如果隱性債務得不到很好解決,將會給未來財政帶來極大壓力。雖然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中即明確「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但對中人、老人的養老金資金來源卻始終沒有明確落實。
迄今為止,國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對歷史形成的養老金債務應如何籌措和清償、新舊養老金制度如何對接等問題提出明確解決辦法。現實中,新養老保險制度所設計的個人賬戶及企業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均承擔著上述「歷史遺留重任」。若該問題得不到明確解決,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社會統籌」中的「搭便車」問題,也難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
為此,建議必須劃清新老養老保險制度下的養老金責任,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除每年安排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外,還可通過發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別債券籌措資金予以專門解決,也可由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償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面臨的先決難題。
第二,通過立法方式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改為養老保障稅或社會保障稅。
這樣與第一支柱的性質、功能、目標相吻合,既可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剛性,也可解決現行用行政手段實行統籌的軟收硬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等問題。養老保障稅按照面廣(將所有注冊的企業都納入征稅范圍)量少(低稅率,具體還需進一步測算)的原則徵收,既可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又可保證充足稅源。「費改稅」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要求。
第三,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縱觀世界各國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有強制性、自願性和准強制性三種類型,各國際組織也建議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採用強制、自願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究竟採用哪一種類型與各國所處特定發展階段相關制度背景有關,更與該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直接相關。就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所處階段及企業年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來看,認為我國應採取立法方式強制推進。首先是因為我國大量私營企業、中小企業是發展企業年金不可忽視的重要對象。其次,企業年金尚沒有被大多數企業當作吸引和激勵人才的機制。再次,供過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也是我國當前需要採取強制力推動的又一原因。
當然,採取強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年金的最低標准部分,超出最低標准部分,企業可在國家激勵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框架下本著自願原則建立,以適應企業年金靈活性的需要。同時,為兼顧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業僅為少數高管建立豐厚的年金計劃,或一些效益好的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逃稅,國家應制定嚴密的稅收政策予以調節和嚴格審查。
第四,採取適當措施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
我國一直具有高儲蓄率的傳統,發展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國只需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導,通過金融部門的宣傳即可得到落實,如金融機構可開設個人養老儲蓄專戶、予以優於普通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對該部分免徵利息所得稅、對其支取規定最短儲蓄年限等方式即可達到發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9. 養老三支柱是什麼
養老「三大支柱」也被稱為養老保險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法律強制的公共養老金。第一支柱一般是由政府法律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計劃,旨在給退休人員提供最基本的養老保障,同時政府為公共養老金提供最終責任和保障。通常公共養老金採取的是現收前物陸現付制,由當期工作人口納稅融資支付給當期的退休人口作為養老金,體現現代社會資源的代際再分配。
第二支柱:企業個人共同繳費的職業養老金計劃。由慧頃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在有些國家已經成為了養老金體系的主體。通常職業養老金計劃採取的是完全積累制,即由個人繳費和企業匹配進入個人賬戶成為養老金來源的主體,加上多年的累計投資收益最終成為給付的基礎,體現了精算平衡原理,能夠有效應對公共養老金不足和人口老齡化的加劇,並且職業養老金計劃也越來越多地由DB模式轉為DC模式。而該計劃在美國等國家是自願實施的,同時政府給予稅收優惠和政策引導,螞鉛同時也有部分國家是實施強制性的職業養老金計劃。
第三支柱: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第三支柱是基於個人意願和完全積累制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由個人自願繳費,國家通常會給予稅收優惠,體現個人養老責任,能夠為老年生活提供更為豐厚的養老回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0. 科普貼:」養老三支柱「是哪三支柱
「養老三支柱」,這兩年新聞里高頻出險的一個詞彙,今天就來說說到底指的是哪三支柱。
1、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
即社保,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我們大多數人在單位交的那個社保就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第陸物擾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企業年金由企業自主建立,資金來源於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企業和個人在政策規定范圍內的繳納可以享受稅收政策。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是沒有建立這個制度的,之前聽說的部分有企業年金的,大多是央企國企。
職業年金,主要針對機關早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自動加入職業年金計劃,用人單位和個人在政策規定范圍內的繳納同樣可以享受稅收政策。
3、第三支柱,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在個人養老金制度提出前,主要是指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里又分為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和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目前我們提到的商業養老保險主螞孫要是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即商業養老年金。
需要注意的是,商業養老保險也是個人養老金制度投資可選標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