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的公司所交的商業保險,都包含哪些內容有沒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
社會保障是強制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綜合保險和社保的區別是什麼綜合保險單位繳費你享受,所謂外來勞動力綜合保險,是專門為外來從業人員設計的一種新的保險制度。和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相比較,綜合保險有其鮮明的特點。首先兩者的適用對象不同。根據規定,作為人才引進入滬的持《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凡是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地人員,都應當參加綜合保險。其次兩者的繳費主體不同。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綜合保險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有單位的外地人員本人無須繳納。對於外來人員來說,就是「單位繳費你享受」。給外來人員帶來更多的實惠,這是綜合保險最大的一個特點。第三兩者的保險內容不同。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尚未實行統籌,由企業負責。綜合保險則包括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老年補助等三項待遇(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以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自負20%;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老年補貼憑證,並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賠償金額計算方式更有利外來勞動人員進入上海的勞動力市場,為上海的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但他們從事的職業又是高風險的,因而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得到的補償也很少。盡管上海市已推出的《上海市外來勞動力工傷待遇的規定》,為外來民工的工傷作保障,但遠遠不夠補償勞動者由於工傷形成的傷害。綜合保險辦法很好地處理了這個問題。辦法中也規定了,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上海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但不同的是工傷賠償金由商業保險公司支付。保險公司的支付金額按照發生工傷的致殘等級和年齡分為四類,包括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和舊傷復發醫療費。並明確了給付的數額,如20歲以下的傷殘最高可得44.6萬元。這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對外來務工更為有利,因為按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一級傷殘補助金為24個月漏搜雀的本人工資,對於收入普遍低下的外來務工人員,商業保險給予了更高的保障標准。多方共贏社會保險新模式據了解,除上海之外,目前我國其漏孫他一些城市也相繼出台了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它們的基本做法是,把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城鎮職工的社保體系統一起來。但上海與它們不同的是,上海外來務工人員的社返早會保障體系運作是由商業保險公司來承擔的,和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體系涇渭分明。設立這個險種的上海市政府的三險一金三險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購房按揭時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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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海公司必須交社保嗎
都可交,關鍵看他自己的打算,准備在哪裡定居,在上海交的話,如果沒有上海戶口,就算以後退休也只能回戶籍所在地享受當地的養老保險伍粗缺待遇,上海這邊給他交的社保只能轉移個人部分,而大頭:公司承擔部分都凳凳是為上海做貢獻了,不能轉移和提現的。
如果他沒希望拿到上海戶口,站在他的立場,建議不要交上海社保,讓公司把錢給他,自己去交老家社保;如果能拿到上海戶口,老家的就不要交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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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上海養老金公司交多少
上海養老保險繳納比例是單位22%,個人8%,總計30%。上海2018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調整為21396元和4279元。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Ⅳ 上海對工傷一至四級的職工單位都不交養老保險能順利退休政策
如果用人單位不交養老保險了,你可以繼續領傷殘津貼的。
但是可能會影響你的退休待遇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彎讓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纖帶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埋豎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Ⅳ 在上海公司沒給買社保怎麼辦
1、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用人單位兆胡逗未給員工足額繳納社保,員工向社保局部門投訴的,經核查發現確未足額繳納,將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並按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3、如果用人單位在社保局行政部門發出限期補繳通知後依然不予補交的,則還會對用人單位進行做棗行政罰款。
4、社保局在核查處理某一族賣勞動者投訴社保時,可能會對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社保繳交違法情況予以核查,如還存在其他勞動者未足額或險種不齊全時,會一並進行行政處理。
5、用人單位在接到社保部門核查通知,如無理抗拒、阻撓或不按要求報送材料,可能面臨罰款處罰風險。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Ⅵ 上海公司不交社保怎麼賠償
公司不交社保是不可以的,勞動法規定用人春鎮單位必須為員工交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五種保險,這五種是強制性交的。單位不交社保的話對於個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補繳,但是沒有賠償的。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參加社保的話,只能由當地社保機構對其進行處罰並督促其及時為員工參保,但是並不涉及到對員工的賠償、補償問題。如果有以下情況,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1、因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醫療保險,造成勞動者無法報銷醫療保險費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3、因用人單位不繳納失業保險,造成勞動者失業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4、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造成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退休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洞森盯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納和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Ⅶ 上海地區公司只交綜合保險,不交社會養老保險違反勞動法嗎
違法,勞動法有規定: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凳此嫌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棗手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扒首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Ⅷ 上海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怎麼辦
社保是 勞動法規定 強制繳納的,同時 勞動合同法 也規定,合同內必須有社保繳納協定。 也就是說,胡雹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勞動法強制規定的,任何單位如果不為員工繳納都是違法行為。繳納時間從員工入職當月起(如果員工是15號前則當月開始,如果是15號以後,則從次月開始)。 你們單位不為員工買社保,而且還要求員工自行購買是嚴重 違反勞動法 的行為,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舉報,並申請襲野仲裁,可以要求企業為你補繳之前的社保,並獲得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褲禪帆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Ⅸ 上海公司不交社保怎麼賠償
公司不交社保,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帆橘巧勞動者伍源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態鍵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