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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三制度是指

發布時間:2023-04-04 05:29:55

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制度階段;80年代中期以後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三個階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義的是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後付諸實施的三項原則規定,其中心內容是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轉變。從1997年開始,我國加快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一階段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最快、成效最為明顯的時期。近幾年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和規范,實現了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衡過渡。1998年,國務院決定將鐵路、電力、郵電、石油等11個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增強了省級統籌功能,對確保養老金發放起到積極作用。(2)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860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518萬人和252萬人。全國企業參保人數為13882萬人,比上年增加6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032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557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395萬人和208萬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始終把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中心工作,狠抓落實。通過各渠道籌措落實資金、夯實工作基礎、建立月報和重點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失時機地啟動了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確定了100個城市進行試點,分片召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座談會,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經過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全國有143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人數達到293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萬人,社會化管理率達到84.5%。(5)建立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幾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養老金調整機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已從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長了50%。在歷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都注意了向退休早、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部分人員傾斜,較好地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進展順利。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並於2001年7月在遼寧省進行試點。試點主要內容是調整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老齡化積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7)基本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成效顯著。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680億元,比上年增長16%。其中征繳收入3044億元,同比增長19.3%;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74.3億元。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3122億元,同比增長9.8%。期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2207億元。
但是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給我國尚處於在轉型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暴露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隱性負債負擔沉重
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齡化的與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轉軌成本。轉軌成本包括: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沒有履行繳費義務卻要享受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已經到中年的職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但到退休年齡後要享有法定養老金的權利。由此產生了兩種人的養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構成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政府沒有明確承擔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傳統退休養老制度與正在建設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現實責任便無法劃清。不同地區間,即指老工業基地與新興城市,歷史負擔不平衡,造成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畸高畸低。如武漢等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工資總額的24%以上,而深圳特區的企業只要繳納工資總額的6%,高低相差18個百分點。這種不平衡直接惡化了地區之間的競爭環境,同時,老工業基地的歷史負擔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擔責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繳費率,而且還無法滿足離退休人員增長所帶來的養老金需求增長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區只能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來彌補缺口,從而使個人賬戶變成空賬戶,統賬結合的新制度蛻變為空賬運行制度。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金積累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控制不力,企業繳費沒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來幾十年人口的劇增,就會出現支付難問題,更不可能實現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
2.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法制建設明顯滯後
養老保險實質上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體的制度安排必然牽涉到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體現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意志,並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發展戰略基本形成,但建設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法律依據還是上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雖然政府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和通知等,但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延續性。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體制建設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的和延續性的《養老保險法》,以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隨著整體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傳統大家庭文化發生了改變。例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減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減少了0.97人。在有一個65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為單身老年戶。在有兩個老人的家庭中,42%為一對老夫婦單獨生活戶。傳統家庭觀念受到挑戰的另一個表現是,由於與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較,獨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嬌慣,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後承擔贍養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於實行了幾十年國家通過企業包攬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制度轉型的條件下,許多家庭沒有養老保險計劃,甚至沒有意識到對養老進行充分的儲蓄。
四、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
1.彌補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彌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不僅資金需要量大,而且影響深遠。實踐證明,試圖用養老統籌基金償還歷史債務是行不通的,政府應該承擔這個責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專項債券、財政支出等手段。在彌補隱性債務的基礎上,將目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達到積累的目標。將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賬戶基金分開管理,通過不同的組織機構,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這樣既可以明確政府和個人在養老問題上各自承擔的責任,同時也避免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挪用。此外還要求個人賬戶基金採用完全積累制,只有到個人退休時才能使用。
2.不斷探索新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
在目前基金規模不大、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健全、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採取以購買國債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允許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投資領域。據在煙台、上海等地的調查,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費用,仍有一定的積累結余。若適當放寬投資領域,可進一步提高盈餘率。同時,可以嘗試推行投資委託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可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要同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加強溝通與協作,但也應當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自主性和獨立性,因為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公共後備基金,安全性的維護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所在。
3.加強社會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
工業化國家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和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通常都是以立法機關制定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為先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然後才具體組織實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已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10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趨勢來看,加快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伐顯得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和緊迫。當前我國應該盡快頒布《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進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4.積極推進城鎮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全面啟動「金保工程」,建立覆蓋轄區內各城市全部參保人員和單位的集中式資源資料庫,市域網延伸到業務經辦窗口和相關服務機構。完成社會保險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省一市聯網和中央一省互聯,網上傳輸養老保險費用監測數據,建成全國網雛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
養老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保險不僅符合中國數千年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格局。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護甚至放大家庭保險的功能,如對家庭養老提供政策優惠乃至補貼等。比如台北市將2002年定為珍愛家庭年,並通過家庭減壓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擴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來補充和擴大家庭保險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歡迎並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選擇適當的家居方式並且進行家庭內部收入轉移,使之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同時也彌補了我國在較長時期內保險低水平與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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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什麼是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什麼是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 ",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 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養老保險有幾種類型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另外,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哪幾部分組成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什麼是基本養老金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 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什麼是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運營,應選擇經勞動保障部認定的運營機構管理。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單位和職工合計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什麼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本息一並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後,憑個人帳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什麼是退休費用社會統籌

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一定范圍內統一徵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退休費用的制度。具體辦法為,改變企業各自負擔本企業退休費的辦法,改由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與提取比例向企業和職工統一徵收退休費用,形成由社會統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業職工的退休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代發以及委託企業發放,以達到均衡和減輕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為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費用不僅在市、縣范圍內的企業之間進行調劑,而且在地區之間進行調劑,逐步由市、縣統籌過渡到省級統籌。

什麼是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

㈢ 養老保險三支柱指什麼

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思路,其建議第一與第二支柱均採用強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應通過稅收方式籌集資金,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維護最基本的「公平」目標。第二支柱主要由企業負責為職工建立個人積累賬戶,實現共同保險和儲蓄的目標。第三支柱採取自願性方式建立,用以滿足較高水準的養老需求。

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初即確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

將我國現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與各國際組織建議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對照,不難發現我國現行體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其應有的性質、功能和目標: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的融資方式和來源與其應實現的目標不吻合。

第二,企業年金的「自願」建立方式難以適應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目標的需要。

第三,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發展近乎停滯。

正是由於第一支柱的融資重任轉移給了企業,使得第二支柱難以有充分發展的空間,從而只得將企業年金的發展定位於自願。同時又擔心一些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領取環節「搭便車」,又對企業年金發展採取「限制性」政策,這樣又將大量有意願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排除在外,進而一方面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劇了企業年金發展的地區間、企業間不平衡。

導致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上述問題有其更深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老制度下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支付缺乏「專門儲備」,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型養老金制度一開始就承載著新舊制度的「雙重」責任,既要面對近五十年來老制度下形成的養老金歷史債務,又要為新制度下的人員准備養老金。而老制度遺留下來的養老金「即付」任務又迫在眉睫,於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另一方面盡可能提高計入社會統籌公共賬戶的比例。這正是導致企業繳費壓力大、加劇繳費環節「搭便車」現象及統籌層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僅如此,這種「寅吃卯糧」的辦法還導致新制度下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大面積虧空,新養老金制度在事實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重構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設想和建議:

首先,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應通過專門渠道予以解決。

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1~2071年間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與GDP的比始終在100%以上,至2006年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就達25萬多億元,並且還呈較快增長趨勢,如果隱性債務得不到很好解決,將會給未來財政帶來極大壓力。雖然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中即明確「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但對中人、老人的養老金資金來源卻始終沒有明確落實。

迄今為止,國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對歷史形成的養老金債務應如何籌措和清償、新舊養老金制度如何對接等問題提出明確解決辦法。現實中,新養老保險制度所設計的個人賬戶及企業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均承擔著上述「歷史遺留重任」。若該問題得不到明確解決,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社會統籌」中的「搭便車」問題,也難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

為此,建議必須劃清新老養老保險制度下的養老金責任,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除每年安排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外,還可通過發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別債券籌措資金予以專門解決,也可由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償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面臨的先決難題。

第二,通過立法方式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改為養老保障稅或社會保障稅。

這樣與第一支柱的性質、功能、目標相吻合,既可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剛性,也可解決現行用行政手段實行統籌的軟收硬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等問題。養老保障稅按照面廣(將所有注冊的企業都納入征稅范圍)量少(低稅率,具體還需進一步測算)的原則徵收,既可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又可保證充足稅源。「費改稅」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要求。

第三,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縱觀世界各國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有強制性、自願性和准強制性三種類型,各國際組織也建議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採用強制、自願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究竟採用哪一種類型與各國所處特定發展階段相關制度背景有關,更與該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直接相關。就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所處階段及企業年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來看,認為我國應採取立法方式強制推進。首先是因為我國大量私營企業、中小企業是發展企業年金不可忽視的重要對象。其次,企業年金尚沒有被大多數企業當作吸引和激勵人才的機制。再次,供過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也是我國當前需要採取強制力推動的又一原因。

當然,採取強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年金的最低標准部分,超出最低標准部分,企業可在國家激勵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框架下本著自願原則建立,以適應企業年金靈活性的需要。同時,為兼顧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業僅為少數高管建立豐厚的年金計劃,或一些效益好的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逃稅,國家應制定嚴密的稅收政策予以調節和嚴格審查。

第四,採取適當措施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

我國一直具有高儲蓄率的傳統,發展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國只需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導,通過金融部門的宣傳即可得到落實,如金融機構可開設個人養老儲蓄專戶、予以優於普通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對該部分免徵利息所得稅、對其支取規定最短儲蓄年限等方式即可達到發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㈣ 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都可以成為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的產品。此次的調整可增強第三支柱的吸引力和激勵性,優化第三支柱個人賬戶的資產配置結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㈤ 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包括哪三層次

養老保險層次: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以下特點。

1、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

2、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四)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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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㈥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部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從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我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㈦ 保險法中的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具體是: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第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孝卜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第三,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第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基本社保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指繳費達到法定期限且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年老者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標是實現「老有所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醫療保險費,在參保脊局人因患病和意外傷害而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醫療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標是實現「病有所醫」。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3、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從而造成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職工及其相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4、失業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失業而暫時失去工資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為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5、生育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其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方針
(1)廣覆蓋,即擴大社保的覆蓋面,使盡可能多的社會成員納入到社保制度中來。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為主,這是由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後所決定的,社會保險待遇應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水漲船高」的正相關關系。
(3)多層次,即除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外,還有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以及補充性的商業保險。
(4)可持續,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夠平衡,自身能夠良性運作,在人口老齡化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不給財政造成過大的壓力,不給企業和個人造成太大的繳費壓力。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巧野穗,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養老保險三支柱指什麼

第一支柱可理解為國家給你的養老保障。主要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這3個制度。養老金可保你基本生活費用,發到死為止,國家財政兜底。


第二支柱可理解為單位給你發的老年福利。主要指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這2個制度,養老金為提高待遇水平,發完為止,國家財政沒有兜底責任。


第三支柱可理解為給未來的自己一份禮物。個人養老金制度就是第三支柱的代表,當然其他如自己存錢理財買保險也算。個人養老金制度一方面是國家提供渠道、給你稅收優惠,幫你搭平台幫你記錄鼓勵參加。另一方面也是你自願參加,國家只幫你建個人賬戶,資金完全由自己交,交在個人賬戶里的資金投資理財如存定期、買基金、買理財也都由你自己選,盈虧自負。養老金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領取也隨你選。


㈨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養老保險的構成有哪些,關於養老保險究竟有哪些內容,怎麼組成?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的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養老保險究竟有哪些內容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
養老保險的構成有哪些,關於養老保險究竟有哪些內容,怎麼組成?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的法規政策強制建立和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退休職工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也稱「退休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2.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巧兄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制,企業和職工的繳費計入職工的個人賬戶,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職工退休後,從其個人賬戶中一次性或分期領取年金,領取額取決於企業和職工的繳費額度以及資金投資運作的收益情況。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敬寬橋養老保險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亮猛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這些就是我們在這方面的知識。希望我的這篇文章能給你帶來幫助。

㈩ 我國現有三類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
我國現有三類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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