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吉林省2022年養老金調整細則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為2021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33%。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1年12月31日,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25元;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後新退休人員,若目前領取臨時核定待遇,暫按目前臨時核定待遇為基數確定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標准,待按改革後的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後,已領取的待遇多退少補。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和標准進行調整。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待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計算待遇調整標准。
3.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在計算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時,過渡性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合並計算。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二)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尚未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原渠道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面實施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依據相關政策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結算。
四、審批和發放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局按照調整辦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資金,組織發放。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新增養老金發放仍按照原渠道組織實施。
(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局按照調整辦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資金,組織發放。其中,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未參加的,由各地人社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單位及主管部門按原資金保障渠道組織實施發放。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開展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各參保單位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配合,做好資金調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3、《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Ⅱ 2019年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喊橘適應。
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
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第十三條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凱猜7月1日盯滲型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執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准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條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被保險人退休後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支付養老金。
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四章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部門必須為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單位時,必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撥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
在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部門上繳調劑金,用於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各地應上繳的調劑金,由省或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和會計、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社會保險部門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向單位和被保險人公布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單位必須向被保險人如實公布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
(三)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拖欠被保險人養老金的,應將拖欠期間的利息連同本金一起補發。
第三十四條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並由其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並追繳其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
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單位與被保險人之間因社會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依照勞動爭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單位或者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部門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或者被保險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
務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託所在市的社會保險部門管理。
第四十一條省、市、縣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制訂。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製訂。本條例除特指補充保險的條款外均為法定基本養老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Ⅲ 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對本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區(縣)應按年度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十條、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在城知舉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財政拔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旁胡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第四條、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對本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運猛攔算安排資金,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區(縣)應按年度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十條、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其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應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
Ⅳ 養老金上調細則
法律分析:第一步,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5元,相比去年的40元,今年少了5元。
第二步,掛鉤調整:
與繳費年限掛鉤:
繳費年限滿1年,養老金每月增加1.6元,比去年的2元少了0.4元。
與養老金水平掛鉤:
這部分調整跟去年相比略有提高,今年是按比例增加0.97%,而去年增加0.79%。
第三步,傾斜調整:
高齡傾斜。在2020年12月底,年齡滿7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養老金每月增加30元;8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養老金每月增加40元。
艱苦邊遠地區傾斜。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老工人傾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Ⅳ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所列均應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所在地原則上為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所在地。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被保險人,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人員、勞務輸出人員、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中內地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均應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按本實施細則參加企業的養老保險統籌。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另行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需要在鎮(鄉)、街道、行業、大型企業設立辦事處或代辦點。第四條單位要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等。
新開辦的單位,要在批准開辦或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從單位開辦之月起計繳養老保險費。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終止,要在15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第五條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如實申報,單位的繳費工資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工資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工資經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後全年不變。第六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測定,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搞赤字預算。養老保險測算期為3年。第七條單位和被保險人均應逐月按規定的繳費工資和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第八條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原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被保險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餘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劃入比例相應降低。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規定。
條例實施前的個人帳戶,與條例實施後的個人帳戶合並計算。被保險人中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時,其個人帳戶繼續保留並計息,與重新參加後的個人帳戶合並計算。個人帳戶基金只用於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資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個人帳戶記帳利率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第九條下崗職工、勞務輸出人員、掛靠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勞務輸出管理機構、人才交流機構代扣代繳,或由本人直接繳納。第十條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從事過井下、高溫、低溫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被保險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2%。
(二)調節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計發。
Ⅵ 2022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2022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如下:
1、定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6元;
2、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22元;按照本人2021年12月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的1.09%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3、傾斜調整。對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1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1947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對艱苦邊遠地區人員,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Ⅶ 個人養老金細則
2022個人養老金細則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發展適合中國國情、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相銜接,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協調發展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有序發展的原則。注重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統籌布局個人養老金;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嚴格監督管理,切實防範風險,促進個人養老金健康有序發展。
二、參加范圍
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三、制度模式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託的銷售渠道(以下統稱金融產品銷售機構)購買金融產品,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於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加人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經信息平台核驗後,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注銷原資金賬戶。
四、繳費水平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
五、稅收政策
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並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六、個人養老金投資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通過信息平台和金融行業平台向社會發布。
七、個人養老金領取
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經信息平台核驗領取條件後,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領取時,應將個人養老金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參加人死亡後,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Ⅷ 2017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2017社會保險法主要涉及哪些方面?有什麼需要我們特別注意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2017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扮鎮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消缺猛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此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拿橋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同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關於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葯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關於工傷保險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准,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X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關於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關於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關於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採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其他
第二十七條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2011年7月1日後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此規定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此規定2011年7月1日施行
Ⅸ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內容包括:
1、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居民養老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范圍;
2、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參保人在本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3、在本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已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追回;市社保機構追回相應待遇後,清退其在本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在本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後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市社保機構停止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本人提供終止享受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後,可申請恢復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市社保機構核實後,自市外社保機構停止發放的次月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Ⅹ 2022年甘肅省養老金調整細則
1、定額調整38元
退休人員,還有被征地農民、五七工家屬工,定額調整金額為38元。2021年的定額調整是50元,今年減少了12元。
2、養老金掛鉤增加0.8%
定額調整下降,但養老金掛鉤比例上升。2022年甘肅養老金掛鉤調整比例為0.8%,比2021年的0.75%提升了0.05個百分點。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掛鉤比例雖然都是0.8%,但掛鉤的基數是有差別的,企業退休人員掛鉤的是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而事退人員掛鉤的不是本人的養老金,而是以同類人員2021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
3、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繳費年限掛鉤方面有升有降,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每月增加28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2.4元;被征地農民、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28元。
降低的是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去年是40元,今年降低到了28元,下降了12元。
提升的是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去年是1.5元,今年提升到了2.4元,上漲了0.9元。所以,15年以上工齡更值錢了。
以30年工齡為例,2022年掛鉤調整可以上漲28元+(30-15)×2.4=64元,而去年30年工齡掛鉤調整是62.5元,今年反而多出了1.5元。這樣的變化充分彰顯了長繳多得,對於工齡長的人是個好消息。
4、高齡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有升有降
甘肅2022年高齡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檔次有所簡化,去年是3個年齡檔次,今年變為了兩個年齡檔次。2022年的細則是:年滿70周歲至不滿80周歲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增加40元。
去年是年滿70周歲至不滿75周歲增加30元;75周歲至不滿80周歲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增加40元。所以,對於滿70不滿75歲的人來說,傾斜調整金額是提升5元了。
5、艱苦邊遠地區傾斜調整有升有降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多漲養老金,一至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地區類別分別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
去年的傾斜調整金額是5元、6元、7元、13元和18元。所以,一至三類地區傾斜調整下降,四至五類地區傾斜調整金額提升了。
另外,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100元的,調整到3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