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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發布時間:2020-12-12 16:43:31

① 補充養老保險怎麼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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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464號)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資金主要由企業負擔,也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但個人繳費部分不得超過企業繳費部分。企業繳費水平依據企業經濟效益和養老金待遇水平確定,效益好時可以多繳,效益不好,可以少繳或不繳;補充養老保險的工資替代率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30%。企業繳費一般按職工工資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在初期可按絕對額繳納;對勞動模範等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可規定較高的繳費比例,也可以依據職工距離退休年限的長短確定不同的繳費比例。費用可以在企業自有資金、工資儲備金、職工獎勵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也可以按國家規定,將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一定比例(如5%)的部分計入企業成本。個人繳費從個人工資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絕對額繳納。也可以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作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國家對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實行免徵所得稅。

② 補充養老保險現在叫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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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補充養老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版充,是地方根據權本地的實際情況,籌集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提高參保人的整體待遇水平。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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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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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補充養老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是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籌集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提高參保人的整體待遇水平。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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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補充養老保險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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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首先要告訴你的是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其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它屬於團體壽險的一種,所以補充養老保險也叫企業養老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特點:

1.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根據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不可能很高。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職工的養老保障需求會相應提高,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也有提高職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這類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滿足職工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

2. 補充養老保險有利於密切職工與企業的關系,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進企業發展。事實上,補充養老保險已經成為企業人才競爭、吸引優秀員工的重要手段,運用得當,可以極大地促進企業發展,使企業發展與人才發揮作用相得益彰。

3.規模不斷壯大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費資金轉化為長期儲蓄資金,有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國民經濟的增長。

綜上所述,補充養老保險還是很好地完善養老政策,為我們提供更好的養老保障,所以補充養老保險是好的。

⑤ 什麼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抄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是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籌集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提高參保人的整體待遇水平。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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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深圳事業單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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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專保險條例》經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養老保險費的徵集、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63條,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55條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⑦ 補充養老保險現在叫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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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補充養老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是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籌集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提高參保人的整體待遇水平。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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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補充養老保險怎麼領

一、企業年金與補充養老保險的區別

1、從法律定位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性質不明確,如果購買的是保險產品,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成為保險公司的負債,並不與保險公司的資產相獨立,當保險公司出現虧損、破產、倒閉時,這部分財產也會面臨風險;而企業年金採用信託方式管理,企業年金資產被規定為信託資產,保證了年金財產與企業財產、受託人財產、託管人財產相分離,財產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經營風險的影響。
2、從管理模式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或由企業自行管理,或以儲蓄存款和商業團險的形式交由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管理,都無法保證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而企業年金採用的是 「錢」「權」分離的模式,強調資金與權利的分立、獨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衡,並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督。從制度上保證了企業年金運作的規范性,減少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過程中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發生,最大程度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3、從實際運作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要麼由企業自行運作,由於專業能力較差,使得補充養老保險財產面臨較大風險;要麼以儲蓄形式存入商業銀行,雖然安全性得到保證,但是收益率過低;要麼購買保險產品,但由於保險產品費率不透明,因此實際收益難以保證。而企業年金各當事人提取的費用比例由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規定,扣除費用後的所有收益都歸委託人/受益人所有,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作中企業和個人的最大利益。

4、從配套政策看,與原有補充養老保險相比,企業年金的各項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對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運作流程、投資限制、管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等都有明確規定。並且,企業年金還可以享受稅前列支的優惠政策。

二、城鎮補充養老保險領取條件具體要求

根據《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1、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2、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三、城鎮養老補充養老保險領取流程

1、滿齡退休

到齡當月繳費後企業專管人員持本人檔案、繳費記錄經高新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核實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等信息後,根據高新社保中心列印退休審批核定單填制退休審批表審核批准後,於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2、因病提前退休

經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初審後,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體檢鑒定,按批准時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無論何種退休,辦理完成退休審批和養老金計算後,養老金均採用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應自行到社保中心指定的銀行開設一個帳戶,並將帳號通知社保中心財務部,養老金將按月轉入卡中。

⑨ 深圳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規定: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法如下:(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三)調節金:為300元;(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月,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50元;(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演算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按新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於按原法計算的待遇,且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法和原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按新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過渡期內,按原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照本市機關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執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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