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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接收外地養老金關系

發布時間:2023-03-31 03:33:24

⑴ 上海養老保險可以轉到外地嗎

上海養老保險可以轉到外地。參保人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即可申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上海養老金組成
在上海工作的企業職工養老金由2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四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養老保險。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自2018年7月1日起,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⑵ 外地養老保險轉入上海流程

法律主觀:

一、異地養老保險轉入流程 參保人員異地轉入的前提是在轉入市就業並建立 養老保險關系 。 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 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經辦人員審核後,符合轉移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經辦人員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收到原社保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行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二、異地養老保險轉出流程 參保人員轉出前,申請開具《團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檔或並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 居民身份證 等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繳費信息後,經辦人員為其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經辦人員收到新參保地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該參保人員在我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⑶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可以享受上海待遇嗎

當然是可以的,只要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上海,在上海辦理退休,其養老金待遇和上海人就是一樣的。上海社保主要包括三種人群:本市戶籍、外地城鎮戶籍、外地非城鎮戶籍。本市戶籍和外地城鎮戶籍繳納五險,外地非城鎮戶籍只有三險(缺少失業和生育保險)。這三類人員在社保系統中分別歸屬不同的子系統。非上海戶籍居民,在上海可以通過繳納社保享受到一定的上海戶籍居民福利,比如買房、買車。先用一句話總結:可以用來在上海買房、買車的社保,不一定能用來落戶;能落戶的上海社保,一定可以用來買車、買房。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滲手猜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薯叢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叢型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

⑷ 上海養老保險轉移到外地流程

法律分析: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⑸ 從上海回老家工作原來的社保怎麼辦

法律主觀:

可以。 在外地買的 養老保險 可以轉回老家去。 異地轉移 社保 的流程: 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 法規 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春正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時,基本隱手 養老金 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 醫療保險 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 失業保險 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扒攜悔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⑹ 在上海打工的外地人退休後拿上海的養老金嗎

依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國家人社部發[2010]70號)相關規定精神與規定,在上海打工的人群包含民工以內,將城鄉公司學生就業並簽署勞動合同的民工,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列入城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章制度。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自行出台民工參與社會養老保險方法的區域,要抓緊調節有關政策,完成與城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統一規范,進一步加強民工參與城區公司養老保險工作中,這種要求為將民工納入國家統一規范的鄉鎮公司養老保險監督體系,帶來了政策依據。

總的來說,在打工的外省人,只要堅持不懈地上海工作中下來,一直依照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在上海交納養老保險,只需要在上海交費10年,養老保險金關聯在上海,就可以把上海市做為離休地;只需總計在上海交費做到15年,做到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就能在上海領到養老退休金,享有上海的養老金待遇。

⑺ 上海外地人退休新政策

外地戶口上海退休細則如下:1、在上海繳納社保滿15年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到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退休證相關手續,並在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賬戶,每月按時將養老金匯入賬戶。如果超過15年未繳,上海的社保可以轉入當地社保,只有一定比例才能轉出繳納當地社保基金,享受當地社保金額;2、外地退休人員不能像上海退休人員一樣每年都加養老金。上海的養老金制度是分享改革成果,適當補貼上海退休人員;3、對於知青、支內、支邊的、上山下鄉等到外地的,退休後現在回上海戶口的,此類人員可能有補貼政策;4、開始辦理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登記。沒有在單位處理過,或者沒有失業、共保等單位的,可以到居委會處理。

法律依據: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⑻ 上海戶口外地交納的養老金如何轉回上海領養老金

上海戶口外地繳納的養老金如何轉回上海領養老金?如果退休以前你是在外地交的,退休之後,你還是在那交,現在想轉回上海,那是不可能的,因為上海不接納這樣的上海和我們外邊這個養老金的差別很大

⑼ 外地社保轉入上海怎麼算

社保基金繳費年限均可累計計算,中斷繳納不會影響之前繳納年限的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實際繳費年限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個人賬戶之後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為本人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
社保轉移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櫻橡態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社保轉移年齡規定:
男性參保人滿50周歲,女性參保人滿40周歲,不用立即辦轉移,等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再將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到待遇領取地。如果男性參保人不滿50周歲,女性參保人不滿40周歲,到外地就業參保的,可將原工作地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到新的就業地。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如亮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脊源月數計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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