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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廣東

發布時間:2023-03-16 11:06:40

1. 中國養老社會保險存在哪些問題

存在問題:

1、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碎片化問題,且繳費標准和支付待遇相差較大,給歸並和統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很大困難。

2、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後,影響城鎮職工就業和養老保險的公平性。

3、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運營機制建立嚴重滯後。

4、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人壽保險發展緩慢,還沒有成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有力支持力量。在已取得成就的基礎上健全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應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一些有力舉措。

(1)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廣東擴展閱讀

解決方法

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可採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以便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為了減少改革阻力,可在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確保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待遇與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解決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問題。對長期居留城市的農民工應視同城鎮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短期流動和不願意在城市居留的農民工,應允許其回鄉參加當地農村養老保險。

對流動就業的農民工,應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和個人賬戶,讓賬戶隨人走,方便其就業和遷徙。

2. 中國社保碎片化制度危害

所謂「碎片化」就是缺乏統一性。就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城鄉之間、不同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實行有明顯差異的養老制度。「碎片化」養老保險制度和「大一統」養老保險制度是完全對立的模式。「大段備族一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樊籬滾跡,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形成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碎片化思路的成因,主要是在肯定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稱現制度)的定式思維下,沒有釐清全體社握弊會養老保險對象的屬性特徵所致。對全體社會養老保險對象分類。一類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供職的人員(含農民工)等;另一類是農村農民(含被征地農民)、城鎮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的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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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麼是社會養老保險碎片化

給您提供一些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
因此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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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解決

今年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滿足以下條件還漲退休金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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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什麼養老保險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一)關於如何做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退休養老制度銜接問題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開始了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統賬結合」模式。而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養老金發放採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此次試點改革進展緩慢,並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個「碎片」,卻又造成公務員養老制度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城鎮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內容。從大的方面講,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個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國參保職工為2.19億人,其中離退休人員大約5000萬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業單位是第二個部分,全國3000多萬職工蠢空,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全國離退休費支出1400億元,其中大約一半是財政撥款,一半是自籌;第三個部分是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企業的2.1倍,全國1000多萬職工,每年大約700億全額撥款。
從上述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三部分內容和事業單位的分類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試點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視,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涉及到公平問題。事業單位養老金處於第二個台階,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並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也是網民質疑最為嚴厲的一個焦點,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於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後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個問題是改革方案的技術問題。既然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別無二致,那麼,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此次事業單位人員改革的預期:在替代率上講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像和任意猜測,試點省市參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試點省份事業單位人員預期暗淡,消極回應。這樣的結果和局面是此種改革方案的必然趨勢,如發生在其他國家,其效果和後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沒有良好的預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預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絕對」地下降,那麼,這項改革勢必流產,或造成社會震動。如此「碎片化的試點改革悄型」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預期」,必然導致相互攀比,人為製造恐慌,其結果必將是難以推動,這顯然等帶運瞎於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為「拉長」了改革的歷史進程。
因此,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明確「一個為主」和「三個聯動」。所謂「一個為主」,即堅持社會保障以公平為主的原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使不同單位同類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較合理的比例關系,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所謂「三個聯動」,一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改革一起行動,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顧右盼。作為公共部門,不要在養老保險制度上再人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別一起改革,在養老保險上也不應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業單位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一起進行,以彌補參加改革後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給出預期,減少阻力,維持生活水平盡量不要降低,給所有人一個「定心丸」,實現平滑轉型,這是減少社會震動的最好辦法,也是保證改革的最優方案途徑。
(二)關於如何掌握好改革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協調性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圍、內容、時機選擇,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擔比例等問題。前者主要是推進的力度或改革的進程,後者是改革成本的籌集等。在實際改革中,必須把握好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關系,使改革能夠持續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順序上,首先面臨的是機關和事業單位誰先改的問題。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處於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邏輯分析,從試點、探路的角度看,機關和事業單位均可列入試點,或者同時選擇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試」。在機關和事業單位長期採用財政保障養老制度運行狀態下,沒有哪一類組織願意首先改變。因而,如何盡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進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時,事業單位按照功能劃分,包括行政支持類、公益類和經營開發服務類,除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多已依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金外,行政支持類和公益類執行參差不齊,但最終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均按在職工資(檔案工資)的一定比例支取,與繳費多少無關。在這種情況下,是所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一起改,還是待分類後逐步改,從哪一類開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別是在分類改革還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試點方案覆蓋范圍卻定位分類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致使改革無從著手。
第二,要充分考慮改革承受能力問題,以利於形成持續變革的動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對民眾社會公正訴求的一種回應,要逐步調整現有的退休養老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從「退休養老制度」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變軌」成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誘導直接參與者接受的額外補償及制度設計運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財政資金。從目前財政狀況看,有一定的財力支持改革,可以促進消費,進而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但如果將財政資金過多地用於支付改革成本,自然會壓縮財政資金使用范圍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於在宏觀調控中運用政府財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慮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單純追求推進速度。
(三)關於如何解決好改革後基金收支缺口與地方財政負擔問題
基金收支情況是確定改革實施方案的基礎,財政負擔情況是制定財政補助政策的依據,測算的結果勢必對試點地區未來較長時間的財政收支狀況產生一定影響。對於當前我國基本養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國養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測算的口徑也尚不統一。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下稱《公報》),截至2011年年末,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結餘1.9萬億元,所以從全國層面看,不存在養老金缺口的問題,未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能夠做到長期收支平衡。但如果從不同省市來看,我國部分省市養老金缺口較大,如2010年,企業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設兵團)共有15個,缺口高達679億元。這是由我國各省份的發展差異所決定的,而對於那些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國家每年會給予財政補貼。社科院編撰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從1997年各級財政開始對養老保險轉移支付算起,補貼規模迅速擴大。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0年1954億元,2011年新增補貼高達2272億元,財政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這意味著,近三分之二的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來自於財政轉移支付。
已經進行試點的省份對於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基金收支情況和地方財政負擔進行了測算,由於參保范圍選取、財政補助比例設定、做實個人賬戶比例選取以及養老保險費征繳率設定的不同,測算結果也不盡一致。有的試點省份測算結果是增加了財政負擔,有的認為沒有增加,反而會減輕財政支出。認為增加財政負擔的省份要求中央財政增加對地方的補助。中央財政是否對地方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給予補助,取決於改革是否過多地增加了地方財政負擔,並據此在制定財政配套政策時統籌確定。由於測算標准不一,測算結果難以反映真實情況,在地方財政負擔不明晰的情況下,不宜簡單確定中央財政的補助政策。再者,由於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到位,財政配套政策難以具體明確,因此,財政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補助政策也難以先行明確。事實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財政對事業單位做實個人賬戶所需資金予以補助,也不能簡單比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賬戶的補助政策,因為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已經安排了財力性補助,改革後這部分財力性補助依然會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改革後地方財政負擔是增加還是減小,財政補貼政策如何確定,負擔如何劃分,都應該把過渡性養老金水平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來研究,只有確定了合理的過渡性養老金水平,特別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關於如何統籌好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人員待遇調整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根據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由於我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財政狀況差異,績效工資改革進度不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未來的改革勢必要向全國推開,因此,應統籌考慮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人員待遇的調整問題。一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的頻率問題。既要研究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或頻率,也要考慮非試點地區的調整頻率問題。如,對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是一樣隨統一的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一並進行,還是定期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需要研究明確。二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幅度(標准)問題。研究明確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是大體與非試點地區退休費調整水平相當,還是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綜合考慮。
(五)關於如何發揮好相關制度改革綜合配套的協同性問題
分類推進,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內容包括管理體制、治理方式、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財政體制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極為關鍵的一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事業單位改革前後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特別是不能給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個良好預期,改革將極難推進。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更要與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綜合配套,分類展開。
事業單位的現有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和財政政策等都需要與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改革,互為橋梁。要著力消除制約事業單位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等。但在管理體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辦不分等情況,事業單位還存在依據級別享受養老保險的問題。在運行機制上,沒有形成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多根據行政機關模式運轉。在機構編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動態管理意識,未能很好地根據現實條件變化做出調整,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財政體制上,還存在「吃大鍋飯」、「金飯碗」等情況,不能很好地體現事業單位的工作績效。在收入分配中,還存在「平均主義」等問題。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上的諸多問題,很難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了收入和養老激勵效果。為此,需要進一步思考事業單位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協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約,為全面推進和實現改革目標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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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在今年2019年伊始的一天偶然看到則關於「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方面的消息,大意是下崗職工年

我國養氏豎慶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高愛娣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纖隱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殲握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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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8養老保險新規定

2018年 養老保險 新政策: 盡快建立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要再加劇碎片化。為了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公平、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不能完全納入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要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改革,以便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收繳與發放可以由現行的征繳機構和發放機構執行,只是資金可以分開管理;如果再把行政與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別改革、分別管理,只會增加管理成本,加劇制度"碎片化",形成新的就業和養老保險"壁壘",不利於就業的公平競爭,妨礙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起改革,可以提高制度抗風險的能力,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但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不降低行政事業單位職工 退休 待遇,建議在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推行 職業年金 制度改革,確保行政事業單位職工 養老金 待遇與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選擇適當時機實現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並軌和統一,解決養老保險在城鎮的統一和公平問題。現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不統一,就急於搞城鄉一體化,有點不切實際。正確的選擇是在城鎮把還未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先建立起來,比如把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與之配套的職業年金制度建立起來,再與現行的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現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與規范,解決當前反映較激烈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問題。但是,做到這一點可能要花5-10年時間。所以,統一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不能操之過急,而應該穩步推進,直至最終統一。 《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8. 廣東 養老保險 統籌層次

一、是否已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尚存爭議
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面、增強制度的互濟共助作用,提高財政兜底能力和基金支付力,最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終實現制度統一的重要途徑。1987年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國務院曾要求1998年底實毀沒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但最終目標落空。200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期限在2009年年底完成。2009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國已經有25個省份建立了省級統籌制度。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宣布:「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並宣稱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比較低,我們在「十二五」期間要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金調劑,化解風險。
統一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統一業務經辦機構和規程、統一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等「五個統一」的標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啟動了20多年的時間,並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終未見成效,詳見表1。
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障礙與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發展難點
政府一次次提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目標一次次的設定,但執行效果總未達到預期。2012年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枝余灶公報稱,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事實上,我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省份實現了基礎養老金在省級的統收統支,絕大多數省份養老保險統籌層級仍然停留在縣市一級,全國統籌單位多達2000個。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為什麼如此困難,主要原因在於:
1.地方利益作祟,統籌層次無法提高的阻力在於政府本身
養老保險統籌最主要的問題是直接的利益關系,無論省內各地市之間還是各省之間,只要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益問題無法平衡,實行省級統籌或是全國統籌的任務就難以推行。實現省級統籌是提升養老保險保障能力的有效辦法,但省級政府存在一定的顧慮,按照慣例,哪一級統籌就由哪一級財政負責。財政責任的上移,無疑給省級政府增加了財務負擔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責任。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地方,除了4個直轄市之外,大多屬於欠發達地區,比如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沒有完全實行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發達地區。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因為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實行省級統籌給予一定的補助,再加上省級財政補助,省級就有足夠的資金開展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且省內地市由於結余少也願意將責任上移。而發達省份無法得到養老保險基金的中央財政補貼,省內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又滯留地市級。若省內經濟差異大,則各地市不願將養老保險金上繳省級補差調劑,就產生了越發達地區省級統籌越困難的現象。
對於省內各地市而言,由於養老保險的屬地管理規則,基金限制在各個行政片區內,基金的上解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涉及當地財政收入和政績。經濟好的地市擔心省級統籌降低本地居民養老待遇水平,損害本地利益;而經濟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壓力。當出現局部利益與全省利益沖突的時候,各個市、縣往往選擇保護局部利益。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困難,不是理論或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利益平衡問題。在當前以及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各省級行政區間的巨大經濟差距將繼續存在,各地對自身利益的爭奪與地方保護主義將繼猛扮續存在,中央政府也很難在短期內完全協調好各省級行政區的利益訴求。
2.碎片化管理導致無法統一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我國公共政策制度設計規則,中央往往僅負責養老保險制度宏觀政策的制定和指導,具體細則由各地政府依據自身特點、經濟狀況以及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設定,出現繳費基數、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等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不僅省際之間制度不一,甚至省內各地市也差異很大,不易進行統一管理。以廣東省為例,珠三角地區外來人口多,參保覆蓋率高,基金結余較大,單位繳費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繳費區,深圳、珠海、佛山為10%,東莞只有9%,繳費工資較低,普遍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輕;而欠發達地區則相反,覆蓋率低,參保繳費人數少,基金結余較少,有的地市出現當期赤字,單位繳費比例普遍高於15%,韶關、河源、汕尾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達到18%,最高的達到22%,繳費工資普遍已達到或接近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重。
5.統籌調劑基金部分用於做實個人賬戶,地市參與省級統籌積極.陸降低
全國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要求從各地市上調養老保險調劑金,如廣東省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由3%統一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g%,養老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移至省級主要用於補差欠發達的地市統籌資金的支付缺口。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轉制到部分積累制時,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侵佔,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地市的統籌賬戶基金,除了向省人保上繳調劑金之外,一部分還要用來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之後實施養老保險新政,中央政府要求積極做實個人賬戶,除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統籌層次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以彌補個人賬戶無法支付的部分。這進一步影響較發達地市政府進行省級統籌的積極性,傾向於將基金截留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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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哪些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湖南省、貴州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蘇、陝西、廣東、江西等多地也有相關部署。

2018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並建立地方各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

湖南、貴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時間表和路線圖。湖南省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

自2019年7月起,當期征繳收入按月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結余基金限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2019年6月30日前的結余基金,除保留本級存放2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繳。

歷史沿革:

在中央調劑金制度實施後,全面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經是明確的改革方向。但各地基本政策不統一,制度結構『碎片化』,基金管理分散化,都成為統籌層次進一步提升的梗阻。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為深化改革進一步打開空間。

在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做好制度宏觀框架改革的同時,同步完善關鍵機制設計,加快構建適應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要求的待遇確定機制,完善指數化待遇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最低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等關鍵變數,推動制度權責關系更加清晰,保障水平更加適度,待遇支付更可持續。

10. 中國社保'碎片化制度'危害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統賬結合的社保制度,建立這個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將公平與效率結合起來。為此,從始至終,我國社保的個人與單位繳款採取的都是「費」的形式,它完全符合這個統賬結合的制度屬性。費改稅將產生許多與當前制度模式的沖突,導致與社會經濟條件的沖突。
費改稅缺乏「彈性」
費改稅不符合社保制度「彈性」的要求。稅制的剛性要比費制的剛性大,這正是從稅派主張費改稅的一個依據,認為這樣可以加強征繳的力度。但是,我們應考慮到另一個因素:我們的社保制度還在建設之中,統賬結合的制度框架剛剛搭建起來,統籌部分與賬戶部分之間的關系還沒理順,規模比例還在不斷變化之中,僅做實個人賬戶的規模在全國范圍就有遼寧的8%、吉林黑龍江的5%和6%、今年天津等8省市的3%等不同類型。此外,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改革的方案遠沒有定論;農民工、失地農民、純粹務農農民的社保制度還處於探索階段,制度預期遠沒有明朗化,還沒有一個長期的戰略思考和理念設計,完全是走一步看一步,一屆政府一個樣。這樣,就需要為制度改革留出較大空間為宜,保留繳費制就等於是保留了未來任何不確定性的改革空間。如果一旦費改稅,這個制度就具有剛性了,為未來改革又增加了一個難題。
投資收益的難題
當前社保資金投資規定只能進行銀行協議存款和購買國債,回報率較低,從全國平均來看只有3%左右,僅能剛剛抵消通脹率,而遠遠低於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這樣的收益率對當前社保制度財務可持續性是一個嚴峻挑戰,對做實個人賬戶是一個極大諷刺,對統賬結合制度存在的合法性是一個最大威脅。
費改稅將無疑使社保資金投資更加陷入一個尷尬境地:利率回報的重任只能由國家承擔起來,並且只能從財政的角度予以考慮和解決,那麼賬戶資金該怎麼辦?從理論上講,國家總不能允許將稅收投入到資本市場進行市場化投資。從眼下看,賬戶資金採取與統籌資金同樣的投資渠道顯然是不科學的,甚至是一種資源浪費;從長期看,設立個人賬戶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其回報率,使之能夠像企業年金那樣,實行信託制的市場化投資,否則,對做實的賬戶長期實行同一個投資制度,豈不成為統賬合一?所以,費改稅等於是作繭自縛,為賬戶資金未來市場化投資的制度設置了一個理論障礙。
費改稅超越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費改稅將涉及到許多相關問題需要解決,擺在眼前的就有兩個最大困難:如何定義納稅人的內涵與外延,即如何界定納稅人的范圍和概念;另一個是稅率的設定即如何設定稅率?這兩大難題在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費改稅之後是難以解決的。
要增加一個稅種或是一個稅目,首先要確定其納稅對象。如果費改稅,目前城鎮正規部門基本被覆蓋進來可以成為社保納稅人,但非正規部門大量靈活就業人員遠沒有覆蓋進來;農民工參保率只有7%,年收入只有9000元;2006年農村居民純收入只有3587元,連農業稅都免了,豈能再增加農民的稅收負擔?一旦實行費改稅,這些社會群體被排除在納稅人之外,與構建和諧社會明顯背道而馳,這是對稅收立法嚴肅性的一個愚弄。
此外,稅率將如何確定?如果為上述不同群體設定不同的稅率,再加上還有將近4000萬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另立稅率,這無疑將是世界上唯一的最碎片化的社保制度,這不僅是典型的社會排斥,把當前的問題推向了未來,而且社保制度的復雜化和碎片化必將嚴重影響全國范圍大市場的形成,影響勞動力的流動。
資金安全的困境
中國社保資金的安全性不在於是「費」還是「稅」,不在於是否存在三位一體的征管體制,也不在於什麼左手監管右手,而在於存在兩個主要困境:第一,資金投資僅限於協議存款和國債,投資回報率低,造成暗渡陳倉,違規操作,在許多地方,這已是公開的秘密;第二,統籌層次太低,資金管理分散,中央鞭長莫及,社保資金管理呈現出嚴重的碎片化現象。
目前我國社保制度統籌層次主要是以縣市為主,真正大收大支意義上的省級統籌還很少,甚至包括東北三省的所謂省級統籌也沒有實現真正的大收大支。早在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33號文《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就提出「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目前的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16個年頭過去了,統籌層次幾乎紋絲未動。在這16年裡,中央和部門發布的任何社保文件都必提「逐步實現省級統籌」,據估計已高達十幾次之多,但為什麼還一直沒有實現呢?是不是因為16年以前沒有實行費改稅?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即使今天實行費改稅也根本做不到全國范圍的大收大支。
決定能否實現省級統籌的關鍵性因素只有一個:制度設計是否符合現行的經濟發展水平的要求。在制度設計上只要有社會統籌,二元化經濟必然導致繳費激勵不足,產生道德風險,進而導致逆向選擇,最終難以提高統籌層次。如同人民公社時代的小隊核算一樣,如以大隊或公社作為核算單位,逆向選擇早就摧毀了人民公社制度。在二元經濟條件下,不管實行繳費制還是繳稅制,只要繳款不是百分之百地劃入個人賬戶,統籌層次就難以提高,道德風險就必將廣泛地存在於縣、市、省各級政府之中,存在於每個人群之中。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包括:西方經濟學,市場失靈,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比較,社保基金投資和企業年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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