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沒有編制的老師退休後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
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無編老師參加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是企業社保的制度范疇,和企業退休人員一樣的計算標准,領取的是養老金,由社保部門發放的。而在編老師參加的是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或者暫未參加保險,其退休後的工資根據其退休前的工資和工齡來計算的,領取的是退休金,其退休金一般由財政支付或者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共同支付。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能夠多交,到時就能夠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能夠累計計量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應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衍生問題:
退休教師工資?
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有10%的比例提高作為獎勵。另外,還有一項優惠政策,教齡滿30年的教師,都是100%計發。
Ⅱ 教師退休金發放標准
教師退休後工資發放標准根據工作的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具體如下:
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
2、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有10%的比例提高作為獎勵;
3、另外,還有一項優惠政策,教齡滿30年的教師,都是100%計發。(有些地方女教師只要教齡滿25年即可100%計發,這個需要去咨詢當地的教育局);
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在職教師調整工資標准時,離休教師相應增加離休費,退休教師適當增加退休費。
退休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退休工資即基本養老金,有以下方式可以計算。
1、退休工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
2、退休工資=(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
3、退休工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Ⅲ 教師領的是退休金還是養老金
事業單位退休,領取的是退休費;企業退休,領取的是養老金。所謂工資,針對的是在職人員。目前,關於事業單位的退休政策沒有任何變化,包括教師,無論是2013年之前退休的,還是2013年以後退休的,目前的規定,還是領取的是退休費。
一、教師退休金和養老金的區別是什麼?
1、教師退休金也稱教師養老金,與一般的社保退休金不能同時領取,而且不管是教師還是別的職位的工作人員,退休之後都只能領取一份養老金,並且退休之前也無法同時繳納兩份社保。退休金和養老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且發放資金的主體也不一樣,退休金是由單位或個體提供的,而養老金是國家提供的。
2、退休金: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3、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Ⅳ 老師退休工資有多少
法律分析:教師的退休金是其基礎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等養老金之和。即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職業年金。月基本養老保險金等於基礎養老保險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等於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乘以繳費年限乘以1%。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等於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標准。個人賬戶養老金等於個人賬戶全部儲蓄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Ⅳ 教師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有,教師退休工資=(退休前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對應的比例。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Ⅵ 教師的養老保險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教師五險一金的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比例:21%;個人繳納比例:8%。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1%;個人繳納比例:2%。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5%;個人繳納比例:0.5%。
4、生育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個人不承擔繳費。
5、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5%;個人不承擔繳費。
教師五險一金比例規定:
1、一般來說,公辦老師屬於正規國家事業編制,屬於全額撥款的教育單位,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所以只有四險一金;民辦學校的老師是合同制的,需要繳納五險一金。
2、教師繳納的五險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有個人參與繳納的險種有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社保項目,以及公積金。
3、至於教師五險一金怎麼算,這個也分公辦跟民辦教師,一般民辦教師繳納五險一金的標准跟當地企業職工繳納的標准一樣,可以去社保局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
4、「五險」方面,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一金」方面,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在5%—12%之間,單位和個人公積金繳納比例保持一致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