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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死亡基本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0-12-11 20:27:12

『壹』 社會養老保險如果去世有補償嗎

有的。

社會養老保險人已死亡,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

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

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2、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社保待遇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

病殘津貼屬於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准,需要出台相應的配套規定。

(1)職工死亡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貳』 職工因工死亡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問: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有兩名合同制工人,一人因病死亡,一人因工死亡。他們都已按國家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這筆錢如何處理?答:國務院對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1991年、1995年;@1997年發了多個文件,其中十分重要的一個決定就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貫徹國務院的文件,原勞動部發布了相應的實施辦法。辦法規定,凡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地區,職工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上個人繳費存儲余額的本息之和,由死者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這項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既然由國務院以國發[1997]26號文發布(國發[1995]6號文也提到),盡管冠上「企業」才能執行的適用范圍,其原則對機關、事業(非企業化管理)單位也應有效。雖然機關、事業單位的中央主管部門,對這些單位的公務員、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是否社會統籌尚無定論,但國家已有對這些單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必須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規定。既然這樣,這筆繳費不論繳到哪裡(本單位或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我認為,都應該按國發[1997]26號文的規定,把個人繳費並記入個人賬戶的本息之和,返還給死者有繼承權的親屬;個人繳費但沒有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不得返還,這樣,就和適用於企業職工的返還辦法一致了。不知道這些職工的繳費、記入賬戶等手續,你們是否都履行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叄』 個人繳納職工養老保險中途死亡怎麼辦

家人可以去參保的社保局提取個人帳戶繳納的全部金額和利息,以及領取一性憮恤金、喪葬費補助。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注意:是個人賬戶里余額。社保養老是按單位比例和個人比例收取的,如果你是在單位的,那你所交的錢只是個人部分,這部分全部進入個人帳戶,可以返還或繼承。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為:

(一)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6倍;供養親屬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9倍;供養直系親屬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12倍。

(3)職工死亡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參保人死亡的,將一次性待遇退給其法定繼承人:需要提交資料如下:

1、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2、參保人死亡醫學證明或火化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戶籍注銷證明(須註明死亡時間)。

3、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繼承人銀行卡存摺及復印件。

以下材料中提交其中一件即可:能證明死者與繼承人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鎮街民政部門的婚姻關系證明;派出所、村/居委出具的繼承關系證明;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村/居委出具的多名繼承人授權其中一名繼承人領取一次性待遇的證明(需要附上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名和按指紋)。

移居國外或者停保的可以申領回自己繳納的社保費(含政府補貼)。

而參保人死亡的,從45歲開始,剛好到60歲繳納滿15年限的3萬元檔次的社保說明(3萬元是最多人選擇也是最實惠的檔次,可以拿到足額且最高的政府補貼21600元,購買的10萬元檔次也只有21600元的政府補貼,購買低於3萬元則補貼又更低)。

如果這個參保人60歲剛好一個月養老金都沒領就死了,則一次性待遇為:繳納的社保費3萬元+政府補貼21600元

如果領取了N個月養老金則為:繳納的社保費3萬元+政府補貼21600元-每月養老金數*N(數額有所省略,但數字不會相差太大)。

最後,參保人死亡的,都會向其遺屬一次性發放喪葬撫恤費3000元。

『肆』 職工死亡後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繼承額如何規定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4)職工死亡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伍』 人死了養老保險是怎麼算的

人死了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5)職工死亡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陸』 在職職工死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領取有年限嗎

有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版養老保險的個人,因權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6)職工死亡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五十六條 職工因緊急搶救和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9類(種)疾病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診治終結後由用人單位憑患者的9類(種)疾病病人門診證。

醫療保險證、IC卡、病歷處方本、門診治療審批表、化驗檢查報告表、醫療費收據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公出差人員患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

第五十七條 持單位證明、IC卡、當地病歷本、診斷證明、化驗檢查報告單、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表、醫療費報銷憑據等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柒』 在職職工因工死亡,養老保險怎麼退

在職職工因工死亡,養老保險是不會退的,但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可以被繼承,且會從養老保險基金中發放喪葬補助和撫恤金。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7)職工死亡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捌』 死亡後社保怎麼辦

1、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按規定繼承。

亡者生前用人單位與繼承人在按規定領取(代領)個人帳戶金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下列資料: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遺屬繼承申請表》、繼承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繼承人委託單位帶領的委託書。


2、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拓展回答: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

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勞動部下發的《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中,對個人賬戶的繼承問題規定:

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額為: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

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的比例。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可以繼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而不是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全部。

『玖』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養老保險怎麼退

職工在職死亡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9)職工死亡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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