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和低保有關系嗎
養老保險和低保沒有關系
1、低保是指國家對於因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家庭,住房或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給予最低的生活保障補助。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有些地區還為低保等貧困人口提供養老保險的相關優惠政策。以河北省為例:政府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貧困人口按最低檔次代繳養老保險費。「十三五」期間,貧困人口可疊加享受農村低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2. 低保和養老金能同時享受嗎
【法律分析】:對於已經80歲的老人、老伴已去世,生活十分困難,社區給予了低保待遇的。其社保發放的養老金和家庭低保待遇是可以同時享受,二者不沖突。因為養老保險基金規定:個人申請繳納養老保險是申請人(自然人)的權利。家庭低保待遇只是政府依據規定的條件、給予社會家庭困難者的社會保障性的待遇,兩者可以同時享受的。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