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2009年推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們俗稱(新農保)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個籌資渠道,農民每月(五十五元)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直接支出每個參保農民在年滿六十周歲後就可直接按月領取,因為農民人口數億所以每人每月(五十五元)這個支出很龐大。數千年農民第一次有了自己的養老金。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鎮),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法律依據】:
《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個人交納要佔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實行個人帳戶儲備積累制,農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記在個人名下。
2.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什麼
法律分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3. 2021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的繳費標准設為每年一百元、兩百元、三百元、四百元、五百元五個檔次。如果是年齡已經滿六十周歲並且之前沒有享受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可以不用繳費,可以按照每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是其符合參保的條件的孩子是應該參保繳費的。距離領取年齡不到十五年的,應該按照每年進行繳費,累計繳費要大於十五年的,應該按照每年進行繳費,累計繳費要大於等於十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4.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繳納標准和領取標准
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新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準是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參加辦法如下:
1、個人申請。農村居民攜帶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2、村協理員檢。村協理員負責檢查《參保登記表》、《農村戶籍老年人家庭社會關系表》是否填寫完整,填寫的姓名、二代身份證號碼等信息是否准確,是否有個人簽字或蓋章、按手印,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檢查無誤後,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委會公章,附上參保人員本人居民二代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等材料,然後上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
3、鄉鎮初審。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村裡上報的參保登記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後,經辦人員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鄉鎮保障所公章,及時將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將《參保登記表》、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等材料上報縣農保中心;
4、縣農保中心復核。縣農保中心收到鄉鎮上報的參保登記有關材料及時進行復核,無誤後,對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錄入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進行確認,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在《參保登記表》簽字、蓋章,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5. 2021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新的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目前共分為12個等級,分別設為每年是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農民可以根據自家的經濟情況,選擇等級來繳費。
二、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1、新農村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繳費的,具體繳費比例則是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
2、根據2018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顯示,2018年度的農村老人的基礎養老金有所上漲,我國多數農村地區的養老金已經由去年的每月70元漲到了現在的每月90元。具體的上調幅度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最低生活標准而定,部分地區已經調整至180元每月。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通過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范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保險制度。一般繳費期是15年,但還是根據戶口所在地的社保局的規定去交費,時間是下半年。
三、60周歲以上新農村居民可申請老年生活補助對象及補貼標准
1、農村補貼對象:具有本市戶籍的60歲以上農村低保、農村特困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在鄉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80歲以上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農村失能老人和農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
2、補貼標准:城鄉補貼標准一致,根據補貼對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劃分為輕、中、重度三個等級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和200元;護理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50元、50元、200元。服務補貼與護理補貼合並使用,每人每月為150元、200元和400元。居家養老服務(護理)補貼以服務券的形式支付給補貼對象。
四、農民一次性繳納養老金的政策繼續
之前有小道消息聲稱養老保險一次性繳納政策將會結束,但是政策導向農民一次性繳納養老金的政策將會繼續,只是此項政策個別地方還尚未實行,具體要向當地咨詢。一次性繳納政策也是多繳多拿的原則,以農民的個人養老金賬戶為基準,另外男性必須在45周歲以上,女性必須在40歲以上才可以補繳,補繳年限不超過10年。一次性補繳10萬元左右,60周歲後每月可領取1300元左右的養老金。
五 、繳費中斷
交養老保險其實中間可以有中斷,不需要連續,只要交夠了15年,退休的時候就可以領養老金。
6.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7. 農村養老保險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
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
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
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以這種眼光看待農村社會問題的觀點,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即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國家的經濟政策,隨著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的社會化,適應於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責任分擔機制逐漸開始形成:主要是個人的積累賬戶,由集體和國家補助的部分構成統籌基金,統一進行地市級統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