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金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養老金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版國婚姻法〉若干權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這個解釋是非常清楚的,養老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的關鍵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退休前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獲得養老保險金的直接依據,法定退休的事實不應改變養老保險費與養老保險金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致性。
② 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養老金夫妻共同財產擴展閱讀
有關離婚時養老金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為雙方按出資額共有,按份共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養老金按照規定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就可以對婚內取得的養老金要求進行分割,而原則上對養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③ 一方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嗎
按相關的司法解釋,養老保險金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回關於適答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 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可以分割嗎
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方法無外乎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三種。由於醫療保健賬戶基於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
因此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
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日起至法院判決之日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也可以將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按其他可分實物、價金等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平衡,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
⑤ 退休工資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之前,退休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之後,個人的退休工資歸個人所有,不再共有了
⑥ 養老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包括工資、獎金;那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呢?首先,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用,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頒布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也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離婚時養老保險金的分割及分割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屬於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實踐中不會產生多大爭議。
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未對應當取得的含義和范圍作出明確界定。我們認為,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放到自己的個人工資賬戶中。如果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測。因此,法院因養老金的不確定性而不予支持。
⑦ 離婚時個人養老金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當今這個社會已經不再是。一夫一妻天長地久,而是大家說變就變曾經的地久天長,你不指定在某個時間段就各走一方,大家都互不幹擾成了陌路人。雙方通情達理還好,但如果一旦斤斤計較財產問題就成了一大糾紛,有的鬧得不可開交,只能到法庭上去解決。
第三清官難斷家務事,對於離婚的糾紛真的很難說,有的時候彼此會掙孩子頭破血流,因為這樣財產鬧得再無情義。總之離婚時都必須要能夠讓雙方達到一致的意見,真的很難說,畢竟你同意他不同意總要有一個人先屈服,不可能說達到所有人的滿意,畢竟一離婚大家都是感情生活出現狀態或者家庭里出現了破裂才會不得已做出最差的選擇。
⑧ 一方的養老保險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解釋二是的來,解釋三自對於應取得而未取得的歸為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