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養老金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養老金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5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根據2013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麗水市12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准調整。
(二)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4年的,按2014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傾斜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養老金 養老金調整 養老金上調
(五)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養老金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養老金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5年2月6日
;⑵ 溫州養老金每月領多少 溫州社保交滿15年每月領多少錢
溫州養老金每月領多少 溫州社保交滿15年每月領多少錢?下文就隨我來簡單的了解一下吧。
因每年社平養老金或可能提升100~200元/年,且每年溫州月平均工資不同,因此以下溫州養老金模擬計算公式僅供參考,不代表最終領取數額。
溫州社保養老保險交15年領取退休金計算公式:
溫州市民退休後養老金領取公式:
溫州養老金每月領取=溫州基礎養老金+溫州個人賬戶養老金。
1、溫州社保基礎養老金=(溫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溫州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溫州過去月平均工資:4853.17
溫州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由於月平均工資指數不定,取中間值100%,
溫州社保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4853.17x100%=4853.17
溫州基礎養老金=(4853.17+4853.17)/2x15x1%=727.98
溫州2022基礎養老金(15年)=727.98/月
備注1:溫州社保基礎養老金來自溫州養老金統籌基金,由溫州企業為員工繳納20%養老保險中提取,雖然沒有直接納入溫州市民個人賬戶,但在發放溫州養老金時會從中提出福澤在溫州申請退休的市民。
2、溫州個人賬戶養老金(15年)=溫州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溫州個人賬戶儲存額=用戶個人繳費基數x養老保險繳費比例x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溫州個人繳費基數:4669.25;溫州社保養老保險繳費比例:8%;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5年;
溫州社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4669.25x8%x(15年x12月)=67237.2
溫州社保養老金50歲退休計發月數:195;溫州社保養老金60歲退休計發月數:139
⑶ 浙江溫州靈活就業社保退休一個月多少錢
浙江省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的退休金約為2000左右,應為繳費年限15年是最低繳費年限,所以能領取的養老金是比較低的,只能保證最基本的生活費用,
其中男同志每月能領取2000元左右,女同志能領取1700左右,應為女性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比男同志早5年領取養老金。
我省自由就業人員,如連續繳納社保15年以上(含足額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每一年工齡的退休金約在:100至120元,根據地區差別,計發退休金。
⑷ 浙江養老金怎樣計算
2014年浙江養老金怎樣計算?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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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2014年養老金領多少錢一個月
如果您是14年開始交社保,交15年後大概每個月可以領1600元左右退休金2014年開始交養老保險的女職工可以55退休,按照我國女性職工是50歲退休,這個時候還個人社保還只購買了十年,最低要求是購買15年,在延遲五年退休之後就剛好湊足了15年,所以在那個時候退休是沒有問題的剛好達到了相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