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工養老保險是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1950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
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1)那年交的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B. 我國企、事業單位職工從哪一年開始交養老保險
1950年—1966年初步建立起,經歷了三個階段。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2019年年起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五險」費用,方案提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方案要求,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採取先掛牌再落實「三定」規定,先合並國稅地稅機構再接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先把省(區、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改革做穩妥再推進市(地、州、盟)稅務局、縣(市、區、旗)稅務局改革的步驟。
(2)那年交的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范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要求整合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等方面業務,優化完善稅收和繳費管理信息系統,更好便利納稅人和繳費人。
各省、市、縣稅務局按期逐級分步完成集中辦公、新機構掛牌並以新機構名義開展工作。從嚴從緊控制機構數量,進一步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做到機構設置科學、職能職責清晰、資源配置合理。
C. 養老保險是國家從哪年開始視為繳費,哪年開始正式繳費
九六年以前視為繳費,九六年開始正式繳費。
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並且對參保人員是有補貼的,每人不低於30元每年。
個人養老保險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例如:工資每月747元,因此繳費基數可以在747-2241元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為平均工資的一到三倍)。全年繳費金額最少為747×18%×12=1613.5元,最多為2241×18%×12=4840.6元。
(3)那年交的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注意事項: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下列條件人員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1、正常退休: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累計8年以上,井下高溫工種累計9年以上,特別繁重工種累計10年以上者,在個人檔案中須有原始材料記載,並符合國家提前退休工種。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
3、因病提前退休: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男職工未滿50周歲、女職工未滿45周歲的,只能辦理退職手續。
D. 農民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農村養老保險是從2009年開始實施的。根據國發〔200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
另外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才可以領取。沒有規定從哪一年開始交,從2009年政策實施以後,只要在退休年齡之前交滿15年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
拓展資料: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一)適用范圍。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農民工參保相關事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
(二)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准。
(三)轉移接續。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農民工跨統籌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由兩地社保機構負責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未能繼續參保的,由原就業地社保機構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封存期間其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
(四)待遇計發。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由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提出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核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
(五)經辦服務。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批准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農民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農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機構查詢本人參保繳費等權益記錄信息。
E. 養老保險從那年開始交的
1987年開展的合同制用工養老保險,1998年開始的全民企業養老保險,1992年開展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
F. 農村養老保險是從那年開始交費的
農民養老保險沒有規定從哪一年開始交,如下:
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開始實內施,農民參加基容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便可領取養老金,農村養老保險沒有規定要從哪一年開始交,只要在退休之前交滿15年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的保障。
農村養老保險適用於在城鎮就業並且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單位繳費12%,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如果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應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保險權益可以累計計算。
G. 社會養老保險是哪一年開始的
1950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7)那年交的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起,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