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昌五險一金最低標准
2022年南昌五險最低繳費標准如下:1、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
2、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
3、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
4、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
2022年1月起,南昌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並入南昌市醫療保險;基數上下限調整為:單位比例為8%,個別部分比例調整為2%,合計為8%。(2021年1-12月需要補考,2021年1月實際基數生效);
2022年1月起,南昌市大病醫療待遇調整為:1元/年,其中單位部分86元/年,個人部分24元/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
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服務協
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
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