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 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待遇的內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每月按規定標准發給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補助費、易地安置車旅費、住房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均按規定的標准執行。 離休待遇,實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其水平高於退休待遇。主要內容有:(1)頒發離休幹部榮譽證,提高幹部級別。(2)原下資照發,並每年按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一定月數的工資作為生活補助費,還按規定標准每月加發補貼。(3)享受公費醫療和司局級以上幹部的保健醫療。(4)按規定標准發給 安置補助費 和護理費。(5)其他非生產性福利待遇與同級在職幹部相同。 退職待遇的水平低於退休待遇。其主要內容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⑵ 養老保險有什麼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能夠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及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能夠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具體計發辦法: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300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每月,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50元。
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各類企業的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給予的物質幫助。養老保險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據條件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進一步鞏固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制度;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養老金調整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相聯系的機制;推動養老保險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
基本養老保險是在國家的監管下運行,旨在保障我國退休人群的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民生工程,屬於政策性保險,由政府負責,財政支撐,信用度高,覆蓋面廣,資金規模大,因此抗風險能力強,養老金支付有保障。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由參保人、社會組織和政府共同籌集,其中參保人出資占「小頭」,社會組織和政府出資占「大頭」。參保人養老得到了社會組織和政府的資助,因此能為個人節省養老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能獲得穩定的基本養老金回報。能讓我們擁有一個安穩快樂的晚年退休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⑶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和喪葬撫恤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⑷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的待遇包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相應的死亡待遇,即有喪葬費和撫恤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職工都有資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只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在退休之前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達到十五年的,才可以。⑸ 基本養老金包括哪幾項
法律分析: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基礎養老金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養老金基數 一般指「養老保險基數」,該基數指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計算現在應當交納養老保險費比例的基數。
這個基數主要與本人的工資基數有關,與未來的養老金數額、與社會平均工資一般無關。但是如果你的實際收入額過高或過低於社會平均工資時,這個基數則需要調整。一般情況下,該基數上一年度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確定,除以12便為月繳費基數。養老金制度,是國家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實行的一種退休養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及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這些公民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養」,解除公民對養老送終的顧慮和擔心,對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衍生問題:
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職工原單位已建有個人養老金帳戶以及單位需要個人賬戶轉移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1、參保人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2、參保人持繳費憑證、戶口、身份證等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接續關系;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後將清理申請人的參保繳費是否有欠費並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劃轉,終止申請人在當地的參保關系,向新參保地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5、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