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養老保險需要什麼手續
退養老保險的手續:
1、向保險公司遞交退保申請書
說明退保的原因和從什麼時間開始退保,簽上字或蓋上章;
由保險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出具退保批單;
3、到保險公司財務部門領取應退保險費
辦理退休手續流程:
1、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預約,按預約時間和窗口排隊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窗口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請帶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繳費情況。
4、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辦理退休所需資料:
1、退休申請書(A4白紙手寫,並在名字處按手印);
2、申報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驗訖),如屬代辦還需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驗訖);
3、申報人戶口復印件一份(原件驗訖);(包括戶主頁面和本人信息頁)
4、申報人在當地國有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或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開立的個人存摺(不受理銀行卡)的原件及復印件;
5、一張近期一寸免冠證件照片(用於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證);
6、養老保險手冊(如屬一次性在我中心補繳完養老保險的可不用);
7、養老保險需交至申報退休的當月;
8、流動人員人事關系(檔案)管理手冊;
9、申報人填寫《職工退休核准(審批)表》。(在人才大廈一樓社保窗口領取)
10、有副高級其以上職稱的退休人員,需提供職稱證書及批文的原件及復印件。
11、軍轉幹部需提供轉業證明及轉業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貳』 怎樣申請退個人養老保險
首先要滿足當地社保局要求的養老保險退保條件,然後,提供相關的材料辦理退保手續,建議大家,在辦理退保之前,可以撥打社保電話12333咨詢一下。另外,一般來說,城鎮戶口的不能退保,農業戶口的可以退保。需材料: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證。另外,一般來說,城鎮戶口的不能退保,農業戶口的可以退保。需材料: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手冊,單位的收據。收據單位才有,個人只提交前面四種即可。要單位的人事專員辦理,通常會有個固定日期,去公司領取你的現金或是支票即可。
養老保險退還大致分為四種情況?
1、在職死亡,參保個人死亡後,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
2、出國定居,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重復繳納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時,退付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若銀行代扣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退付重復期的企業繳費部分;如事業單位繳費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信息重復,退付重復期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
4、農民工返鄉,農村戶口如果離職時選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可將個人賬戶累計額(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繳費記錄清零,以後按新參保處理,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叄』 養老保險退保辦理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退保辦理流程:
1、寫退保申請,寫明原因,帶相關材料,如升學、戶口遷移等材料,到社保中心辦理手續。
2、證明審核,並簽署意見,與申請退保者的繳費證、繳費記錄卡一起上報縣級保險機構。縣級保險機構再次對上報來的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退保條件者,要為其核算退還的保險金數額。
養老保險退保:
退出農村養老保險可分為正常退出保險和非正常退出保險。
因下列三種情況之一退出保險者,為正常退出保險:
(1)保險對象的戶口由農村戶口轉為非農村戶口;
(2)保險對象戶口遷移而遷入地還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3)保險對象在繳費期內去世。
以上情況之外的退保者,為非正常退出保險。
養老保險現行允許退保情況只有以下幾種:
1、出國定居
2、退休前死亡
3、同一時段重復參加保險的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本人要求不轉入農保或者城保,並有書面申請。(這種情況應該馬上也要不能退保了)
基本上就這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保手續。其中第4種情況需要在退休前才能辦理。
其它情況都不允許退保,只能辦理轉移或者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