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標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標准如下:
1、最低補貼標准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至600元補60元、繳700至900元補70元、繳1000至2000元補80元;
2、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事後追補繳費的也不予補貼;
4、居民養老保險退休年齡:從2033年開始每3年延遲1歲。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理流程如下:
1、每月1-20日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保所提出申請;
2、社保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予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參保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還資料給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3、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並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1-20日到申報地社保所進行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初審;
4、鄉鎮社保所對養老待遇資格初審合格人員的相關材料報縣社保局居民養老科,居民養老科1-24日進行資格復審;
5、縣社保局按月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范圍如下:
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具有我縣戶籍的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繳費標准如下:
每年繳費標准設定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一個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繳費年限如下:
未年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至60周歲,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可選擇檔次進行補繳,到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待遇領取人員條件如下:
1、具有臨澤縣戶籍;
2、年滿60周歲;
3、未享受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
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B. 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標准
農村養老金發放標准:農村養老保險%3D基礎養老金%2B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由政府補貼,補貼標准如下:1、按照繳費檔次每月補貼標准為: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2、按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每月補貼標准為: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C. 農村居民養老金發放標准
農村養老金發放標準是每人每月55元可根據各個地方實際情況做出調整。
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
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由政府補貼,補貼標准如下:
(1)按照繳費檔次每月補貼標准為: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按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每月補貼標准為: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發放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
農村養老金參保規定:
1、參保條件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2、繳費標准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由個人和集體補助構成。
(1)個人繳費分為5檔,每年繳費標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
(2)集體補助由其他經濟組織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標准不應低於每人每年3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D. 養老補貼政策標准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照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貼,目前為每人每月70元。各地根據當地實際,可適當提高養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地財政承擔。
2.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每人每年最低繳費補貼標准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元及以上的補60元。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省級財政目前承擔20元,其餘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市、縣承擔比例由各市確定。有條件的市、縣可在省里規定統一補貼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貼,具體標准和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市、縣負擔。
E. 國家老年人補貼政策是什麼呢
【法律分析】
(一)高齡補貼 ,高齡補貼又稱為高齡津貼,主要是針對80歲以上老年人發放的一些補貼待遇。這是由民政部門推動的一項工作。截至2018年底,全國31個省份已經全部建立了高齡老人津補貼制度。(二)養老保險補貼 養老金是老百姓託付給國家管理的「養命錢」。社會各界對養老金運行十分關注。據初步統計,目前全國社保基金滾存結餘4.8萬億元,可支付月數在14個月以上。基金整體上是收大於支,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是有保障的。(三)農村養老金,農村養老金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 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有利於改善民生福祉,有利於促進家庭和諧,有利於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發揮各級政府作用,更充分激發社會力量活力,更好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持續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就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提出四個方面23項舉措。
F. 農村養老金補貼標准
當農村居民達到法定的年齡,並且已經繳納養老保險滿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每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想要了解更多關於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準是怎樣的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G. 農村養老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納入國家試點范圍的縣(市、區)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出口)。
未納入國家試點范圍,納入省級試點的縣(市、區),基礎養老金應不低於55元,基礎養老金全部由市縣財政承擔。對納入國家和省級試點的縣(市、區),符合領取基礎養金條件的農村居民,可增設兩個檔次加發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加發10元,80周歲及其以上加發20元,加發部分資金由市縣財政負擔。此政策是否實行,由各設區市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規定。
對納入國家和省級試點的縣(市、區),個人繳費部分(進口)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承擔50%,市縣財政承擔50%;對選擇300元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10元,400元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15元,500元及其以上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20元,增加財政補貼部分省財政承擔50%,市縣財政承擔50%。
對殘疾人補貼。農村殘疾人按試點進展納入新農保范圍,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對重度殘疾人按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由省財政全額補貼;中度或輕度殘疾人參保繳費可由市縣財政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准由各設區市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確定,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