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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

發布時間:2023-02-21 23:50:46

⑴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意思就是說以後全國的人養老金的金額都是一樣的,這樣可以避免不公平的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全面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工作。財政部部長余衛平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經公布。現階段,財政部已迅速研究制定相關配套設施文件,測算資產配置和管理規模,有效調劑地區間存量資金餘缺,加強對地區實施的跟蹤和具體指導,立即調整完善現行政策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⑵ 全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是指什麼有什麼意義你知道嗎

所說全國各地社會養老保險綜合便是全國統一現行政策,統一資產,統一管理,統一測算方法,我們現在我國由於地區發展不均衡,很難達到全國統籌的前提條件,全是每個省市自治區開展綜合,某些還因市級統籌,各行其是,現行政策不統一,測算方法不統一,資金分配或是各個地方自身管。

在基本上養老基金地區綜合的大環境下,存有地方制度各抒已見問題。調研說明,全國各地在養老保險金覆蓋面積、交費利率、對待計發方法等多個方面有許多不一樣,規章制度泛娛樂化狀況比較嚴重,難以達到全國各地規章制度間的銜接工作。養老保險金全國統籌的基礎工作,就是為了統一規范各地養老保險金規章制度,完成養老保險金體制的全國統籌。

⑶ 養老統籌是什麼

養老保險中的社會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統籌項目內的部分主要是指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和過度性養老金(適用對象是統一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統籌項目外的部分應當是指企業補充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福利、交通洗理費、書報費等。社會統籌基金支出: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個人的養老金、喪葬撫恤補助,以及由於保險關系轉移、上下級之間調劑資金等原因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喪葬撫恤補助、其他支出。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基金積累制。
參保人員和企業為社會統籌部分繳納的保費,並不用於為個人進行積累,而是主要用於為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同樣,參保人員退休之後所領取的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不是來源於自己以前繳納的保費,而是來源於在職年輕人所繳納的保費。也就是說,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屬於參保人員個人所有,而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屬於統籌區的所有參保人員。因此,在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轉移時,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可以順利轉移或者一次性取出,而社會統籌部分則不能轉移。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⑷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⑸ 全國養老金統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統籌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在職期間繳納和積累養老保險費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現在我國國內地區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就是說我們的養老保險費被劃分成兩個部分來管理,一個是全國統籌部分,一個是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⑹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於什麼時候起正式實施

◇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可以統一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確定和調整方法,從而實現地區之間參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權益的平等
◇參保人數及其年齡結構、性別結構等宏觀信息,參保者個人的收入狀況、繳費情況等微觀信息,將得到准確核定
◇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一項重大工程,要做到「全國一盤棋」,實現制度成熟定型、健康運行,還需要創造一系列必要的條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惠及面廣、所需資金量大、社會關注度很高的社會保險項目。從1997年建立以來,該制度不僅為退休職工提供了有效的老年收入保障,也為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作出了積極貢獻。
由於採用地方統籌的管理模式,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全國統一,但具體政策在地區之間存在一定差異,這就導致地區之間存在社會保險權益差異和制度運行成本差異。
經過多年准備,我國制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的具體實施方案。這就意味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過25年的運行,迎來了全國統籌時代。
社會保障領域重大事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項目,關繫到每個勞動者年老之後的基本收入來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影響著用人單位的勞動力成本和勞動者的當期可支配收入,從而影響勞動力市場。
近年來,中央決定把這一制度的統籌層次從省級提高到全國,這是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的重大事件,將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積極影響。
有益於職工基本養老金權益平等。根據現行規則,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是全國統一的,但具體政策存在差異。例如,「中人」過渡系數等參數的具體設置存在地區差異,遺屬待遇和喪葬補助金等也有差異;養老金調整方面,各省每年基本養老金平均增幅大體相同,但與基本養老金絕對額、繳費年限掛鉤的方式等具體辦法各不相同。
這些地區間的差異折射出了參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權益的差異。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可以統一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確定和調整方法,從而實現地區之間參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權益的平等。
有益於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央提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社會保障制度也應與之相適應。此前,雖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逐漸統一,但由於繳費基數確定方法不同,各地用人單位實際繳費負擔也不同,反映出各統籌地區之間的勞動力基礎成本不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關於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規則,但由於缺乏統籌地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依然不順暢,直接影響著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這些問題,歸根到底都與統籌層次低直接相關。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將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促進全國勞動力市場一體化,促進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從而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促進區域之間均衡協調發展。
有益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優化。實行全國統籌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將進一步規范,待遇計發與調整和籌資規則將全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等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在此基礎上,國家可以進一步明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職責定位,優化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不斷增強其可持續性和制度運行效率。
全國統籌效應積極
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積極推動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積極效應不斷顯現。
提高參保信息的准確度。全國統籌之前,各統籌地區之間信息互不連通,導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部分參保信息不準確,影響著參保者權益的准確核定和相關部門的決策。例如,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時,部分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沒有及時轉移,可能導致同一勞動者在多個統籌地區參保的情況,有可能影響全國參保人數統計的准確度。
實行全國統籌之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採用同一信息系統,可避免重復統計等現象,參保人數及其年齡結構、性別結構等宏觀信息,參保者個人的收入狀況、繳費情況等微觀信息,將得到准確核定。這可以有效保障參保者的合法權益,還將為相關政策研究和決策提供重要參考。
提高待遇和繳費的規范化程度。基本養老金待遇和繳費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要素。這一制度早期實行縣級統籌為主,後部分地區逐步提高到省級統籌,因而其待遇確定與調整以及繳費規則,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盡管最近幾年這些規則逐步接近,但地區之間的差異仍然客觀存在。
實行全國統籌之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逐步採用統收統支的方法。在基金支出方面,將實行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的統一規則,各地必須按照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調整和發放規則,以及其他項目的支付規則。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方面,社會保險部門將與稅務部門共同制定,關於繳費基數確定的統一規則和需要在特定時期執行的費率,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尤其是隨著稅務部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工作職責全部到位,相關工作的規范化程度將持續提高。
緩解中央財政的補助壓力。從各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歷年的收支情況看,部分地區基金收支有盈餘,部分地區基金收不抵支。為了彌補困難地區的基金收支缺口,中央財政20多年來一直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補助,且額度不斷增加。為了調劑地區之間的基金餘缺,2018年起,我國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中央調劑制度,為實行全國統籌奠定了基礎。
實行全國統籌之後,如果基金收支有盈餘的地區未來繼續保持盈餘,並且基金收支有缺口的地區缺口不再擴大或者擴大不多,則基金盈餘地區的資金將被用於彌補缺口。中央財政的補助壓力將有所緩解。
扎實推進全國統籌
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一項重大工程,要做到「全國一盤棋」,實現制度成熟定型、健康運行,還需要創造一系列必要條件。
進一步健全各級政府的責任機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地方統籌轉為全國統籌,將帶來各級政府之間責任關系的變化。
實行省級統籌時,省級政府對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承擔最終責任。所以,各地在基金支出方面除了執行中央統一政策之外,可能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微調,在基金徵收方面有一定自主性,基金收支難以平衡的省份還會有財政對基金的補助。
實行全國統籌之後,各地必須統一執行中央政策,在基金支付方面各地不再擁有自主權,但也可能導致部分地區在基金徵收方面的工作鬆懈,從而影響基金收入。所以,必須建立清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支出責任分擔機制,壓實各級政府的執行責任。
明晰並統一工資的含義和核定方法。繳費基數是影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重要因素。從20多年實踐看,各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存在不實的情況,一個重要因素是工資統計缺乏統一易行的計算口徑。因此,應當由稅務、統計和社會保險等部門共同研究,進一步明晰工資的含義、計算方法及統計規則,為准確計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乃至整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奠定基礎。
同時,應科學確定職工平均工資的演算法。職工平均工資是確定部分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基本養老金待遇的重要指標,但要注意統計范圍的匹配問題。即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統計范圍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是否一致。如果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暫時僅針對企業,則職工平均工資的統計范圍,應該剔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
妥善處理轉製成本和歷史債務。全國統籌意味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獨立運行、基金獨立核算,因而必須釐清責任算清賬。明確轉製成本由政府承擔,並通過財政預算、國有資本劃轉等途徑充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償還歷史債務。
健全基本養老保險精算制度。作為長期性的制度安排,基本養老保險必須有精算平衡機制。實行全國統籌之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是一個制度獨立運行、基金自求平衡的社會保險項目,因而必須提高科學化水平,更加重視其精算制度建設,明確精算工作的職責。一是制度設計的精算事務,包括制度改革、制度轉換、制度整合和重大政策調整等,以科學的人口統計分析為基礎,進行政策模擬。二是籌資分析,包括費基、費率、財政補助和繳費人群及變化趨勢分析等。三是基金支付分析,包括給付對象、待遇標準的趨勢分析。四是結余分析,包括結餘量、結余原因、結余規模適度性分析。
持續完善優化制度。改革只有進行時。實行全國統籌之後,仍需在至少三個方面不斷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是明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職責,是為保障工薪勞動者退休之後具有購買基本生活資料的能力,因此應擺正該制度在老年保障體系中的職責定位和在多層次養老金體系中的職責定位。二是按照保基本原則,增強制度的互助共濟性。三是逐步降低群體間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差距。

⑺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地方統籌,行業統籌

關於調整本市原行業統籌單位
2003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
滬勞保養發(2003)16號
各有關單位,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7號)的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原行業統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按22.5%執行。
附:原行業統籌單位2003年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費率表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主題詞:勞動保障養老繳費比例通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03年4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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